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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要求赔偿,合法吗?(离婚后,男方要求赔偿,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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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2 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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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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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离婚索要补偿款,法院这么判

导 读


因家庭矛盾夫妻俩分居,北京一男子在此期间独立抚育孩子承担了较多义务,后起诉离婚并索要补偿款。近日,北京密云区人民法院通报该起了案件。


分居期间独立抚养孩子


离婚男子获家务补偿1万元


2016年,刘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不久便分居生活。孩子一直跟随刘先生一起生活,王女士只是偶尔对孩子进行探望。刘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王女士补偿6万元。王女士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支付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要求离婚,王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确定由刘先生抚养更为合适。另外,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刘先生出示的证据,刘先生确实负担了较多的抚育子女的义务,刘先生对于子女抚养贡献更大,王女士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刘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婚生子由刘先生抚养,王女士承担一定的抚养费。与此同时,王女士支付刘先生补偿款1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专家释法


北京密云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沈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婚之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等,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都进行了平等的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还有着能力提高、学历增长等无形中的牺牲,因此这一条款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作出的更加清晰的保护。


《民法典》新规明确肯定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男女在家务劳动的地位是平等的,每个人在家庭中都有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家务补偿制度的价值在于肯定夫妻一方对家庭所做的贡献,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及社会的和谐。


综合:时间视频、北青网



一对夫妻约定男方提离婚就赔75万!这样约定有效吗?

广州市一对夫妻约定,只要女方无外遇等重大过错,男方要想离婚就得赔偿75万元并支付利息。究竟这份“保婚”协议有无法律效力呢?记者今日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审、二审均认定协议以赔偿巨款为代价,属于限制离婚自由的情形,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


夫妻约定不提离婚,通过协议固化“承诺”


阿美和阿军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至今已有二十余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感情因家庭琐事摩擦而逐渐恶化,丈夫阿军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


阿军和阿美经过一番协商后决定不再提离婚,且两人为了确保协商成果“落地”,还签订了涉及离婚限制内容的“保婚”协议,约定若阿美不存在第三者或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阿军提出离婚,则阿军要向阿美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


不到半年双方调解离婚,男方主张赔偿约定无效


谁知,协议签订后不到半年,阿军又到法院来起诉离婚,阿美开庭时当即表示同意离婚,两人就解除婚姻关系当庭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双方调解离婚后,阿美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军按协议向其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对此,阿军辩称双方签订协议后,因阿美存在第三者和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所以阿美才是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但阿军未能举证证实阿美存在上述情形。阿军还辩称,该约定属于为离婚设置障碍,其目的是使阿军不敢离婚、不能离婚或使阿军必须付出沉重代价才能离婚,应属于无效约定。


一审二审均确认约定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关于支付75万元补偿款及利息的约定显然属于以巨额补偿款来限制阿军的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约定。故判决驳回了阿美的该项诉请。


判决结果出来后,阿美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协议违反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规定


经办法官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但不应限制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而所谓“保婚”协议若以类似于“谁在婚姻关系的存续过程中提出离婚,谁就要付出赔偿巨款”等限制离婚为主要内容,则其就会因涉及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阿美和阿军的约定就属于以赔偿巨款为代价限制离婚自由的情形,该情形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故应确认阿美与阿军间的协议无效。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章程 通讯员 黄煦婷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张宇 苏瑞壮


以案释法|离婚后男子向前妻索要精神损失费,获法院支持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张秀 通讯员兰家玉


2017年,吉某与男友海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跟吉某与前夫生育的两个孩子共同生活。


2019年的一天,吉某与情人在家约会时被海某发现。事后,两人经常因此事发生口角。2021年9月,吉某将海某起诉至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但海某不同意,他坚持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应该得到赔偿,如果要离婚,吉某需要赔偿其10万元。


法院宣判离婚后,海某将吉某起诉至乌尔禾区法院,要求吉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吉某在与海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海某造成精神损害,其应对海某予以精神赔偿。结合吉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判决吉某赔偿海某精神损失费6000元。


法官提醒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诚,不仅破坏夫妻关系,拆散家庭,也伤及无辜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本文来自【天山网】,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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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张秀 通讯员兰家玉


2017年,吉某与男友海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跟吉某与前夫生育的两个孩子共同生活。


2019年的一天,吉某与情人在家约会时被海某发现。事后,两人经常因此事发生口角。2021年9月,吉某将海某起诉至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但海某不同意,他坚持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应该得到赔偿,如果要离婚,吉某需要赔偿其10万元。


法院宣判离婚后,海某将吉某起诉至乌尔禾区法院,要求吉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吉某在与海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海某造成精神损害,其应对海某予以精神赔偿。结合吉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判决吉某赔偿海某精神损失费6000元。


法官提醒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诚,不仅破坏夫妻关系,拆散家庭,也伤及无辜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本文来自【天山网】,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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