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说说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之前在平台上传了某法院的一个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部分)主要是法院说理部分,引发了部分网友的议论,今天发此文,希望和大家共同探讨,我也非常欢迎同行的批评指正,业务探讨而已,没必要上纲上线。
先简单说一下案件(文中隐去当事人真实姓名)
债务人张三和他的妻子李四2006年结婚,2014年离婚。离婚原因是张三出轨第三人(此处说明是为了告知大家,张三与李四不存在以逃债为目的的“假离婚”)
2008年张三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股东是张三和案外人王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李四并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李四婚前婚后都一个人经营一家建材商店,该商店为个体工商户性质。该建材店生意一直不错。家庭日常开销均由李四的经营收益支付。张三从不参与李四建材店的经营管理。双方离婚协议中,A公司与建材店也进行了维持原状的约定。即A公司中张三的股权归张三,建材店归李四。
2010年债权人大壮称张三向他借款十万元,并出具借据,借据上载明“今有张三在大壮家借款10万元现金,月息两分”。落款处有张三的签名,同时加盖了A公司的公章。
大壮一审将张三、李四、A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还款。同时大壮对于款项用于A公司经营不持任何异议。并称,之所以将款项借给张三,也是因为中间人说A公司资产雄厚,完全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债务人为张三,同时认为由于大壮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四参与了A公司的共同经营,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张三与李四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驳回了大壮对李四的诉求。(一审没有将公司作为债务人进行认定,而是认定为张三的个人债务)
大壮不服一审判决,以李四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起上诉。(大壮也没有追究公司的还款责任,只针对李四进行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张三与A公司均为债务人。A公司成立于张三与李四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为张三李四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公司债务也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改判李四与张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进入正题,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
《民法典》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按照《民法典》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笔者认为要依据以下几点:(如有不同意见,欢迎同行批评指正)
1、是否共同签名,双方均签名,基本没有争议,除非签名是伪造的;
2、未签名一方是否事后追认;虽然配偶一方未签名,但事后有还款行为,或者对借款行为进行了追认,也应当没有争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一方名义借款,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家事代理权的问题);此种情况下,只要该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给孩子交学费、赡养老人的费用等),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一方名义借款,款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能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有借贷的合意。此种情况下,由于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就必须证明该债务是夫妻的合意,或者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者款项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就说,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上述案例中,对于该笔借款用于A公司的经营,各方均不持有异议。因此,债权人大壮如果认为该笔债务李四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其必须举证证明李四参与了A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大壮在诉状中也是基于这一点将李四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的。
笔者认为,在大壮没有证据证明李四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此债务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毕竟如此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而大壮需要如何举证证明李四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呢,笔者认为,笔者认为大壮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李四在该公司任职,比如是公司股东、公司法定地表人、公司财务负责人、担任公司高管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上其曾经签字等。
以上分析是笔者对1064条的理解,律师同行可以批评指正。
至于二审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公司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逻辑,在本文中不做探讨,但笔者对这种认定实在不敢苟同。将另行发文与律师同仁探讨。
时常有当事人咨询能否将债务人的配偶也一并起诉?这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文就来讲一讲。
一、《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一)属于共同债务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司法解释明确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如何认定“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在借条、借款合同等文件签字形成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再赘述。
关于“事后追认”,实务中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丈夫在借条上签字,妻子在微信、电话中表示同意一同偿还,此后夫妻离婚,由于丈夫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将夫妻一并诉至法院。比如在某案件中,妻子曾给债权人发微信,称“即便他(丈夫)公司真的倒闭了,我卖了房子也会还钱”,此类表述通常会被认定为配偶对共同债务进行了事后追认。
(二)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综合借款名义、金额大小、家庭经济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夫妻关系、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认定款项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例如,某民间借贷纠纷中,2015年至2019年间,某男分多笔从其妹妹处借款70万元,同年某男夫妻分居,2019年某男向出借人后补出具借条载明款项用于儿子治病,2020年8月法院判决借款人某男与其妻离婚,借款人起诉借款人及妻子要求共同偿还欠款。某男提供了收入证明、儿子门诊病历、离婚判决书、医疗费票据、房贷还贷明细、生活缴费、购物凭证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家庭日常消费水平。
关于7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儿子被诊断为脑瘫,势必支出大额的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根据某男的收入情况及儿子的日常生活及治疗情况,以及某男偿还房贷的情况,某男的收入确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支出,故其向家人借款符合常理。但自2015年7月至2019年1月间,根据某男提供的证据,其家庭支出与其借款金额存在一定差距,并不能证明所有借款全部用于了家庭日常生活。故,本院根据双方证据,综合全案,酌定70万元中有47万元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杭州婚姻家事张涛 16年婚姻家事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TL:1385811684 V:zhangtao1982830
2013年5月小王和小刘办理了结婚登记,一年后,两人生下了自己的孩子,2017年2月小王去深圳打工,从此常年不回家,还因为赌博欠了30万,为此,小刘提出了离婚,但是小王要求小刘分担一半赌债,小刘不愿意负担债务,于是小王起诉到西华市基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刘负担一半赌债。
经西花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小王所请求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对他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理分析: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未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什么类型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杭州律师张涛强调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杭州婚姻家事张涛 16年婚姻家事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TL:1385811684 V:zhangtao1982830
2013年5月小王和小刘办理了结婚登记,一年后,两人生下了自己的孩子,2017年2月小王去深圳打工,从此常年不回家,还因为赌博欠了30万,为此,小刘提出了离婚,但是小王要求小刘分担一半赌债,小刘不愿意负担债务,于是小王起诉到西华市基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刘负担一半赌债。
经西花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小王所请求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对他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理分析: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未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什么类型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杭州律师张涛强调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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