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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原则(夫妻间共同财产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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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2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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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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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继承所得财产的分割

#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01-离婚时一方是否可以放弃继承权?


依据《民法典》规定,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夫妻一方因继承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但是都要离婚了,谁还愿意将可得的遗产分给另一半呢?那这个时候最简单的操作就是“放弃继承”,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而且夫妻一方放弃继承也不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02-“假装”放弃继承的后果


真放弃继承的话,结果就是大家都别想得到遗产。但是实务中有很多人为了规避离婚时分割继承所得的遗产会“假装”放弃继承,比如让兄弟姐妹代持遗产等离婚完成之后再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份额要回来,这显然属于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权益的行为,此时的风险自然不言而喻。前妻/夫可以以夫妻一方恶意串通实施法律行为损害自己的权益,请求重新分割财产,一旦被认定放弃继承的人存在恶意,将可能因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而在重新分割这笔遗产的时候面临少分或者部不分的风险,到时候可就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咯。


03-离婚时未分割的遗产可以另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这里的遗产其实可以理解为一种继承发生后的可得利益,只要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就一定存在的利益,即使在双方离婚数年后才实际分割完成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另诉申请分割。


教你追回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上是平均分割。但有时一方当事人为了争夺财产,会采取一些手段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有哪些?该怎么应对?本文给您答案。隐匿拥有的不动产离婚诉讼当事人在遇见到要面临离婚之时,就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之。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处理对策: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处理成本: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隐匿存款账户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审判实践来看,如果:(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3)既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隐匿投资收益(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可以参照银行存款遇到的问题处理。通过私下购置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转移等方式转移财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房产的购置、银行开户等都需要个人身份验证,如果一方刻意隐瞒,对方无法查询,往往需要借助司法力量,而法院也需要对方提供证据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起来颇有难度。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法院判决来了!

案例解读:


2017年3月李某婚前签订了关于江山市临海街道xxxx住房1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8年4月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9年8月李某与王某办理离婚登记,此时,王某向李某要求分割该房屋款项,李某认为该房屋是自己婚前购买,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拒绝给付,因此王某去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房屋款项,李某婚前交清房款首付款124247元。婚后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农业银行办理贷款185000元。婚后李某共计偿还贷款42963.83元(到王某起诉时即2019年12月22日),李某和王某缴纳楼房后期费用款12890元,共同装修费用50000多元,以上花费合计款105853元。


关于该房产的分割,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共同花费的105853元应为原、被告共同财产。根据该房的现状、购买价格及时间、贷款数额、婚后装修花费、偿还贷款等情况,对该房作出如下分割:位于江山市临海街道xxxx住房1套归被告(李某)使用,被告(李某)自己偿还剩余房贷;被告应酌情给予原告(王某)补偿款53000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理分析: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两口子感情好时,自然不存在分割财产之事,但当闹起离婚时,大到房子、汽车,小到一个床单被罩可能都在双方计较之中。夫妻双方离婚,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系到双方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历来是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这在双方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均可以适用;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适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财产,均不属分割之列。双方协议时,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如约定的内容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均属规避法律的约定。人民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的,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财产而作不同处理,原则上作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


例如,作为共同财产的钢琴自然是分给作为音乐老师的一方较为适宜,获得钢琴的一方将钢琴价值的一半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双方争议较大的往往是房产的分割问题,房产归属首先还是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如果双方均想获得房产所有权,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是否有其他房产、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是否有支付对方房产折价款的经济条件等综合分析判断。如果一方想要,则可以判归一方所有,其给另一方房产分割折价款。如果双方均不想要房产,则可以共同委托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双方分割拍卖所得的价款。


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往往还包括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法律评析:


杭州律师张涛认为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首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双方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应当分割的财产为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小产权房因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违法犯罪所得亦不在人民法院分割之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行驶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使用。


杭州婚姻家事张涛 16年婚姻家事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TL:1385811684 V:zhangtao1982830


案例解读:


2017年3月李某婚前签订了关于江山市临海街道xxxx住房1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8年4月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9年8月李某与王某办理离婚登记,此时,王某向李某要求分割该房屋款项,李某认为该房屋是自己婚前购买,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拒绝给付,因此王某去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房屋款项,李某婚前交清房款首付款124247元。婚后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农业银行办理贷款185000元。婚后李某共计偿还贷款42963.83元(到王某起诉时即2019年12月22日),李某和王某缴纳楼房后期费用款12890元,共同装修费用50000多元,以上花费合计款105853元。


关于该房产的分割,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共同花费的105853元应为原、被告共同财产。根据该房的现状、购买价格及时间、贷款数额、婚后装修花费、偿还贷款等情况,对该房作出如下分割:位于江山市临海街道xxxx住房1套归被告(李某)使用,被告(李某)自己偿还剩余房贷;被告应酌情给予原告(王某)补偿款53000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理分析: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两口子感情好时,自然不存在分割财产之事,但当闹起离婚时,大到房子、汽车,小到一个床单被罩可能都在双方计较之中。夫妻双方离婚,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系到双方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历来是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这在双方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均可以适用;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适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财产,均不属分割之列。双方协议时,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如约定的内容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均属规避法律的约定。人民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的,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财产而作不同处理,原则上作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


例如,作为共同财产的钢琴自然是分给作为音乐老师的一方较为适宜,获得钢琴的一方将钢琴价值的一半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双方争议较大的往往是房产的分割问题,房产归属首先还是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如果双方均想获得房产所有权,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是否有其他房产、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是否有支付对方房产折价款的经济条件等综合分析判断。如果一方想要,则可以判归一方所有,其给另一方房产分割折价款。如果双方均不想要房产,则可以共同委托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双方分割拍卖所得的价款。


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往往还包括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法律评析:


杭州律师张涛认为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首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双方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应当分割的财产为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小产权房因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违法犯罪所得亦不在人民法院分割之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行驶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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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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