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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离婚时需要给予赔偿金吗(出轨离婚可以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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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2 0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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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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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多次出轨妻子索赔精神赔偿20万,法官这样判

婚内出轨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其他重大过错?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齐先生与安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后生下儿子小齐。2018年,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分居,小齐跟随母亲生活。


2021年,安女士向南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齐先生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儿子由自己抚养,齐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同时,其主张齐先生多次出现婚内不忠行为,要求齐先生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院审理中认定,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及齐先生出轨行为产生矛盾,自2018年分居至今。最终,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判令小齐由安女士抚养,齐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对于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60万元,因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安女士分得48万元。另外,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亦是基于齐先生的过错行为,这一行为也是安女士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故法院最终酌定齐先生给付安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



以案释法: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应该如何维权?

以前思想保守,离婚在人们看来是一件很不好的事,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今离婚已经不是一件稀奇事了,甚至于近年来离婚率逐年攀升,而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婚内出轨。婚内出轨不仅影响夫妻感情,还给被出轨方带来极大的精神折磨,尤其是婚后才恍然发现对方的背叛行为。更是莫大的打击,那么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应该如何维权?


案例分享:1992年,经人介绍,张女士与当地的杨某结婚。他们的婚姻算得上是包办婚姻,感情谈不上好,也谈不上不好。不过是搭伙过日子罢了,两人婚后育有四个子女,期间一直比较和睦。直到2016年11月,张女士发现丈夫杨某开始夜不归宿,手机里也经常出现跟其他女人的暧昧聊天信息。


张女士怀疑,丈夫很可能有外遇了,但她找了一段时间也没找着。而不管张女士怎么问,杨某一口咬定没出轨,甚至责骂她多疑。借此争吵,并提出不想跟她这么一个多疑的人一起过日子了,不如离婚吧!眼见儿女都大了,张女士也不想委曲求全,既然过不下去了那就离呗。2017年9月,两人调解离婚,由于张女士未能提供帮助是平分财产。


可就在离婚不到六个月时,张女士偶然从亲戚那儿得知了一个如同晴天霹雳的消息:杨某跟她离婚后不久便跟另一个女人结婚了,这还不是重点,重点是那个女人于2018年3月生下一个足月女婴。离婚还不到六个月,孩子怎么会足月?显然,要么孩子不是他亲生的,要么他确实在婚内出轨了。但如果不是亲生的,杨某想必也不愿做接盘侠。


那么就是杨某在婚内出轨了,想到当初争吵时被责骂的委屈,杨女士陷入悲伤之中:“明明是他出轨,是他背叛了家庭,为什么反倒怪在我头上?”好一阵,她才从悲伤中缓过神来,当即决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她一怒之下将前夫杨某告上法庭,以他婚内出轨伤害了她为由,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法理分析:婚内出轨,既违背了伦理道德,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是公然藐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无论是此前的《婚姻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都对此有明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虽然说没达到重婚罪以及破坏军婚,没法对这种婚内出轨行为,作出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


但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也不会任由这种行为,因而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较大。这儿的保护主要指两个方面——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以上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权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以上财产属于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也是如此。比如说婚内出轨后,有些出轨方会私自拿出夫妻共同财产或借贷给第三者买礼物,甚至于买房买车。这种毁损、挥霍行为,便是损害了无过错方的利益,那么法律是不会坐视不管的。


于是有了这么一条: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是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至于离婚损害赔偿,无论离婚前发现有出轨行为还是离婚后发现有出轨行为,只要是因此离婚就可以申请。


就像上面所说的案例,张女士跟杨某之所以离婚,就是因为她怀疑他出轨。虽然说当时并没有找到确凿证据,可两人的离婚,是因为婚内出轨引发争吵致感情破裂。那么离婚后,当张女士确定杨某有婚内出轨行为时,再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并无不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不管杨某死鸭子嘴硬也好,拒不承认婚内出轨也好,事实摆在那儿。他不仅婚内出轨,还在尚未离婚时就跟对方怀上了孩子,离婚不到六个月便生下了一个足月的孩子。别的不说,这个孩子就是铁证,给予赔偿是应当的。最终经法院酌定,判决杨某支付张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4.5万元,二审同样维持原判。


当一个人不受道德底线约束的时候,只能靠法律底线来制裁。


婚内有出轨行为,离婚后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年××月××日,谢某与冷某登记结婚。2021年11月26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离婚原因书明“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现男女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2022年4月6日,谢某以冷某与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判令冷某赔偿原告谢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等诉讼请求。


部分事实和理由如下:谢某与冷某在2015年10月份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婚后谢某为家庭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对冷某关心体贴,对孩子细心尽责,每月给冷某部分生活费,每逢节假日以及纪念日都会给冷某转账红包等礼物,但是冷某在2020年9月份之后,在莱芜高新区任职代课老师,与其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直至2021年6月份被谢某发现,谢某为了家庭及孩子的幸福,多次找冷某协商,但是冷某却一直执迷不悟不知悔改,继续在外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直至2021年10月份谢某被迫无奈与冷某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本案双方于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女方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院予以支持,然而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谢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你支持法院的判决吗?


××××年××月××日,谢某与冷某登记结婚。2021年11月26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离婚原因书明“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现男女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2022年4月6日,谢某以冷某与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判令冷某赔偿原告谢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等诉讼请求。


部分事实和理由如下:谢某与冷某在2015年10月份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婚后谢某为家庭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对冷某关心体贴,对孩子细心尽责,每月给冷某部分生活费,每逢节假日以及纪念日都会给冷某转账红包等礼物,但是冷某在2020年9月份之后,在莱芜高新区任职代课老师,与其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直至2021年6月份被谢某发现,谢某为了家庭及孩子的幸福,多次找冷某协商,但是冷某却一直执迷不悟不知悔改,继续在外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直至2021年10月份谢某被迫无奈与冷某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本案双方于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女方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院予以支持,然而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谢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你支持法院的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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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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