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买的房子是男方家出钱,房贷是男方还,装修是男方出钱装修的,你家只是买了家具,虽然名字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双方的,但离婚后你要想分一半的房子,估计这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你因为男方家暴要离婚,其实你们吵架的原因就是因为小孩子生病的问题,孩子生病了其实大家心里都急,心里都紧张,在这种情形下,双方因为言语不注意,说了一些有伤自身感情的话,进而发展到抓扯,甚至是互殴。
情急之下报警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两口子的事情,警察也难以处理,毕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两口子打架不完全等于是家暴。家暴的特征是经常性地、无缘无故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精神和身体折磨,而且这种折磨是长期的,残酷的,导致另一生理或是精神受到严重打击。但像你们这种因为孩子生病而着急打架的事情,不完全是家暴,警察也无法判定你这就是家暴。
我认为只要双方以前的感情基础还在,就不应该轻易提出离婚,很多人在气头上,感觉自己在某一件事情上吃亏了,受到委屈了,在情绪不稳定的情形下就提出离婚,不但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毕竟孩子才一岁多一点,婚姻是要靠大家来经营的,动不动就提出离婚,其实未必是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
对于两口子有矛盾,有意见,最好的办法是冷静一段时间,只有在大家情绪冷静以后,大家认真交换意见,寻找自己的不足,认真思考这段婚姻到底还没有维持的必要,这样的离婚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现,离婚以后才不会后悔。
但在提出离婚时,大家要坐下来就家庭财产的分割问题,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并不是走起去就可以办理离婚登记,还有一个月的冷静期。之所以要有这个冷静期,主要就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盲目离婚。
按照你的描述,虽然房产证写了你的名字,但房子男方家购买的,按揭贷款是男方还的,装修是男方出钱装修的。按照我的理解,这就有一个婚前财产的划分问题。房子虽然是男方家买的,但这只是首付款部分,对于每月还贷的部分,这有争议了。
结婚以后,虽然房子的贷款是用男方的工资来支付的,但婚后男方的工资包括其他收入,实际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男方的工资支付的贷款,实际也就是相当于是用夫妻的共同财产来支付房贷,虽然你不能分得一半的房产,但多少是可以分一部分的。至少婚后用男方工资还贷的钱,有你的一半。
如果是男方父母还贷,那么这个房子的产权实际只归男方所有,毕竟男方父母的钱,不属于小两口的共同财产,那么这套房子的产权就属于男方所有,你要离婚可能就只有净身出户了。如果孩子的抚养权归你,那么是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
如果家中还有存款,有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分一半的存款和住房公积金,甚至连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只要你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那么你还可以主张分一半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综上所述,房子男方家购买,但这是属于按揭购房,房产证是双方名字,婚后房子的还贷虽然是男方负责,但是婚后男方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还贷。按照一般按揭购房方式,首付款最高就是购房总额的30%。按揭部分占了70%,按照逻辑来推理,如果离婚后,你继续出一半的按揭贷款,那么你就会有这套房35%的产权,要分一半房产肯定是不行的。
我今早接到一个朋友的咨询,TA的妹妹已经订婚了,准妹夫目前按揭了一套房子,准妹夫承诺婚后将把这套房子加上TA妹妹的名字,但是这个加名行为到底有没得效力,婚姻关系解除后怎么分这套房子,我这朋友还是有点拿不准,想听听我的意见。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这种操作,核心还是为了抗风险,确保婚姻破裂之后还能在财产分割上获得些慰藉。特别是目前这节节攀升的离婚率,对婚姻坚守和忠诚多了些怀疑,而物质的保障才是最踏实的。回到正题,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当然是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一方婚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该房产由夫妻二人共有,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当然能主张分割。但是,一方对另外一方的赠与应该理解为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夫妻双方能够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双方维持长久的婚姻关系,这种赠与有一定人身属性。实践过程中,就出现了“短婚”或者“骗婚”行为,一方为了找个伴侣结婚,把自己的婚前财产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但是婚后二人的感情并不和谐,或者另一方是本着骗取财产的目的,很快双方就解除了婚姻关系,那么另外一方除了要遭受感情上的挫折,还要付出惨重的物质损失。如果说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要机械地适用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各按照50%进行分割,这样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并且浊化社会风气。欣喜的是,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虽然会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是具体的分配比例需要参考出资贡献、婚姻关系持续时间、处理家务和照顾子女情况、是否的住房情况、离婚的过错情况,合理来确定比例。有一点需要明确的,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学会引导法官从这方面进行考虑,而不是让对方牵着鼻子走。
有的人就会问了,那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确保我的名字加在房产证后,我的比例不减少嘛。教你两招:第一,房产加名后,登记为按份共有,比例可以争取50%及以上(如果你能搞定另一半),那么离婚后之后,这个分配比例就会按照登记的分额进行分割。第二,拟定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该房产的份额归属,确定加名方占50%及以上(如果你能搞定另一半),那么你仍然可以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
案例展示:
2016年4月,刘某(女)与赵某(男)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双方婚后 居住的楼房及车库,系婚前赵某原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所得,赵某于二人婚前已实际入住,双方婚 后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根据刘某的要求,赵某同意在房产簿登记上添加刘某为房屋共有人,但未记 载刘某所占的共有份额。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并于2020年分居至今。2022 年年初,刘某提出离婚,且要求平均分割案涉房产,而赵某认为当时房产加名是因女方只是为寻求 一份安全感,即便两人离婚,女方承诺也不会分割房产;且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平均分 割。由于两人对财产划分问题各执一词,于是诉至黄骅法院。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赵某婚前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属于赵某婚前个人财产。赵某 在婚后办理房产登记时添加刘某为共有人,是基于对婚姻关系持久存续的期待,避免伤害刘某的感 情,反映出赵某对刘某的接纳。尽管添加刘某为共有人,可视为赵某对房产份额的婚内赠与,但还 应考虑维持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基础。现在刘某提出离婚,主张分割房产,在登记簿对刘某份额没 有记载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结合涉案房产的由来、性质以及双方婚姻生活的存续时间,加之 房产证上登记加名的合理目的等因素,法院酌定该楼房及车库归赵某个人所有,赵某按20%比例给 付刘某房产分割款。刘某、赵某均认可该楼房及车库、地下室合计作价为78万元,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应给付刘某房产分割款15.6万元。
首先,在没有把配偶名字加到房产证之前,这套房子毫无疑问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果离婚,配偶只能要求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很多人对此可能不太理解,认为完全是用一个人的财产进行还贷为啥还能算成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一点上,大家要记住,从两个人领证那一天开始,再产生的财产有很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只要动用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还贷,那这部分份额在离婚时就会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婚后如果把配偶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赠与,所以一旦离婚,可能整个房产就会被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另外,民法典物权编中对不动产的登记有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看明白了吗?房屋作为不动产,一旦登记,除非证明登记错误,否则应当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房产证加上配偶名字那一刻,房子就属于俩人的了。
那么,日常生活中都是如何处理此类问题的呢?我总结了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一、婚前买房,完全由父母的账户支付首付,婚后由父母账户向贷款账户转账,从而证明房屋属于父母出资购买。
二、更有谨慎的父母,会让子女写一张借条来证明购房款是借的。如果一旦将来夫妻离婚,父母可以主张偿还购房款,从而变相的保住房子。
三、以婚前或婚内协议的形式对财产进行约定。这种情形往往出现在“门不当户不对”的婚姻当中。
四、如果是登记后买房,则父母出资并以书面形式表示单独赠与给自己子女。在次情况下,虽然房屋是婚后购买但仍属于个人财产。
冷知识:婚前的个人房产,如果对外出租产生租金,则租金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夫妻俩为了节省租金,将婚前个人财产用于共同经营,则经营收益属于共同财产。里面的小门道你看明白了吗?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本公众号,私信咨询!
首先,在没有把配偶名字加到房产证之前,这套房子毫无疑问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果离婚,配偶只能要求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很多人对此可能不太理解,认为完全是用一个人的财产进行还贷为啥还能算成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一点上,大家要记住,从两个人领证那一天开始,再产生的财产有很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只要动用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还贷,那这部分份额在离婚时就会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婚后如果把配偶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赠与,所以一旦离婚,可能整个房产就会被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另外,民法典物权编中对不动产的登记有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看明白了吗?房屋作为不动产,一旦登记,除非证明登记错误,否则应当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房产证加上配偶名字那一刻,房子就属于俩人的了。
那么,日常生活中都是如何处理此类问题的呢?我总结了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一、婚前买房,完全由父母的账户支付首付,婚后由父母账户向贷款账户转账,从而证明房屋属于父母出资购买。
二、更有谨慎的父母,会让子女写一张借条来证明购房款是借的。如果一旦将来夫妻离婚,父母可以主张偿还购房款,从而变相的保住房子。
三、以婚前或婚内协议的形式对财产进行约定。这种情形往往出现在“门不当户不对”的婚姻当中。
四、如果是登记后买房,则父母出资并以书面形式表示单独赠与给自己子女。在次情况下,虽然房屋是婚后购买但仍属于个人财产。
冷知识:婚前的个人房产,如果对外出租产生租金,则租金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夫妻俩为了节省租金,将婚前个人财产用于共同经营,则经营收益属于共同财产。里面的小门道你看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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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撤了还能再仲裁吗,仲裁撤了还能再仲裁吗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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