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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产归一方能反悔吗(离婚后财产分割好了还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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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2 0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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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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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一方反悔咋办?

现实生活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明确约定把共有的房屋留给共同的孩子,但离婚一方若反悔,主张撤销协议分割房产,法院能依法支持吗?




江诚和李梦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年后,两人感觉对方比较合适,加之双方家长催促,便很快步入婚姻殿堂。2008年两人爱情结晶降临,原本甜蜜的二人世界升级为幸福的三口之家。丈夫在外打拼,妻子照顾家里,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没多久,就为刚出生不久的儿子买了房子。


江诚在外越来越忙,经常夜不归宿。脾气也越来越大,贴补家里的钱越来越少,在家时,也是一副“大爷”的样子,成为“甩手掌柜”。起初,李梦也就想着丈夫在外比较辛苦,还能宽容理解,自己在家可以多做点事,尽可能支持丈夫在外赚钱。但是随着孩子不断长大,用钱的事情越来越多,每次提及钱,两人便“剑拔弩张”。李梦开始埋怨江诚赚不来钱还不管家里的事,江诚则嫌弃李梦连孩子也照顾不好,在家坐吃等喝。几经折腾后,俩人矛盾不断激化。2020年,双方结束了15年的婚姻。并在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李梦抚养,江诚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其共有房屋一套归孩子所有,双方均负有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




离婚后,李梦带着儿子开始了新的生活,直到被法院一纸传票打破了这份平静。




本就这几年就没有在生意上赚钱的江诚,在两个人离婚没多久,更是赔了个“精光”。“赔”红了眼的江诚决定在短期内集一笔钱,再去投资一把大的,使自己迅速翻盘。可是去哪里找这笔钱呢?情急下他便想起来离婚时留给儿子的那套房子,想着如果拿回来,便可以解眼下“燃眉之急”。






于是便趁着离婚还不满一年,来到法院,以自己经济条件发生较大变故且房子归孩子的条款属于对孩子的赠与,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为理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归孩子的相关条款。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撤销?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或者经过公证,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财产的权利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依据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撤销赠与。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权擅自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江诚与李梦是在多次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不仅有财产分割内容,还有子女抚养、债务负担等多项内容。由此可见,双方是在综合衡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一系列问题达成的协议,有关房子归孩子的条款不能与其他条款割裂单独适用。协议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对于该协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现夫妻双方在其离婚协议里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孩子,这仅是夫妻双方内部就房屋赠予给孩子达成的合意,不代表夫妻双方作为赠与一方,孩子作为受赠一方,父母子女之间已经达成赠与合意。孩子并不是双方某财产分割协议的当事人,因此并未形成赠与合同关系。经法院审理认为,江诚关于撤销离婚协议中房子归孩子所有的条款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判决驳回江诚的诉讼请求。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法律赋予当事人离婚时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同时也给予了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虽然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有其特殊性,是双方对于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债务负担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因此,男女双方对于离婚时达成的协议不能任意反悔,除非证明在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关财产归孩子的约定内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赠与合同,男女任何一方均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而主张撤销。因此,离婚时,要审慎行使财产处置权。




《礼记》中云: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现实生活中最直接的体现是离婚相关的案件逐年增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和平共处,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






爱情不能勉强,婚姻也无须强求,无论男女,在选择开始或是放弃结束时候,都应该慎重,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序良俗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编辑:孙佳


签了“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还能反悔吗?

现代社会中,婚姻自由已经是大家的共识,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尤其是一些年轻人,为了尽快离婚,会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利,自愿签下“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


然而,一旦办完离婚手续,迫于现任配偶的压力或是经济困难,签下“净身出户”的一方会反悔且拒不履行离婚协议,这种反悔有效吗?因为“净身出户”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撤销协议吗?


“净身出户”协议与“忠诚协议”效力是否一样?一起看看房山法院的解读。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


有效。夫妻双方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行为本质上是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考量“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时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愿、有无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考虑。


夫妻双方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签署“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主体条件,自愿而签字认可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不违反限制性规定,当为有效。


“净身出户”一方经济困难,可以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


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时即为有效法律行为。


“净身出户”一方如果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撤销事由,属于“净身出户”一方在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时明知并自愿承受的法律后果,不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当然,实践中有一方因“净身出户”而经济困难,获得全部财产方自愿放弃部分财产权益归“净身出户”一方的,属于民事主体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法院不作干涉。


“净身出户”一方主张被胁迫,“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可以被撤销吗?


主张“净身出户”协议是被迫签署的,需要考察案件是否成立法律规定的胁迫事由。


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但是需要严格举证。


如果“净身出户”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签订“净身出户”协议时确属被胁迫,则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但是,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或者是虽有非自愿因素,但是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目的,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上签字认可的,均不属于胁迫情形,则协议有效。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与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忠诚协议”效力是一样的吗?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是指以离婚为目的,在离婚前或离婚登记时签订的协议,同时已经根据该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成功。


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属于附离婚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旦依据该协议离婚成功,则转化为“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如果未能登记离婚也未在法院调解离婚,同时另一方反悔的,离婚不成功,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财产重新处理。


也就是说,“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是一种条件已经成就的事后、确定性法律行为,而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是需要视离婚条件是否成就而决定该协议是否生效的不确定法律行为。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后,属于有效法律行为,当事人在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后离婚成功的,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被撤销,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因此,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或一般财产处理协议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如果后续协议离婚未成,则意味着该协议未生效,在一方反悔的情形下,人民法院需依相关法律规定重新对双方的财产作出处理。


“忠诚协议”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倾向性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忠诚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不能理解为确立民事法律义务的协议,不应被民事法律所规制。


且实践中“忠诚协议”关于财产约定的内容或约定的赔偿数额对一方显著不公平,且协议内容可能侵害了该方被法律赋予的人身权益(如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忠诚协议”一般持否定态度。


但是,如果认定“忠诚协议”中违反忠诚义务的情形存在,则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北京房山法院)


签署离婚协议后反悔,能重新分财产吗?


转自:天津政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在离婚过程中


有的人为尽快结束婚姻关系


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


就财产分割做出让步


但离婚后却又反悔


甚至诉至法院


希望对财产重新认定或分割


这样可以么?








· 案件详情 ·


小李(化名,男)与小刘(化名,女)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出生后,小李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并支付了首付款。


后来,小李与小刘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屋归双方之子所有,所有债务由小李偿还。


但小李在还完剩余贷款后,却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于是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小李履行离婚协议,确认上述房屋归其子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双方之子名下。






小李称离婚协议中


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


系在小刘胁迫、欺诈的情形下签订


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 法官裁定 ·


双方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争房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权益。协议离婚时,虽未支付剩余房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尚未实际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产属于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双方有权在离婚协议中将其权益进行处分。


双方离婚协议中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子的约定有效,且该赠与约定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判决


小李按离婚协议的约定


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虽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但其前提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在此提示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审慎签订离婚协议。



转自:天津政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在离婚过程中


有的人为尽快结束婚姻关系


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


就财产分割做出让步


但离婚后却又反悔


甚至诉至法院


希望对财产重新认定或分割


这样可以么?








· 案件详情 ·


小李(化名,男)与小刘(化名,女)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出生后,小李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并支付了首付款。


后来,小李与小刘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屋归双方之子所有,所有债务由小李偿还。


但小李在还完剩余贷款后,却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于是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小李履行离婚协议,确认上述房屋归其子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双方之子名下。






小李称离婚协议中


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


系在小刘胁迫、欺诈的情形下签订


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 法官裁定 ·


双方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争房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权益。协议离婚时,虽未支付剩余房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尚未实际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产属于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双方有权在离婚协议中将其权益进行处分。


双方离婚协议中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子的约定有效,且该赠与约定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判决


小李按离婚协议的约定


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虽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但其前提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在此提示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审慎签订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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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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