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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界定夫妻感情破裂(夫妻感情破裂怎样判断?)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01 2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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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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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有哪些

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有哪些


1、看离婚原因。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不同的婚姻中,其原因千差万别,异常复杂。一般有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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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性格差异比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加之双方家庭的某些干预,促成离婚


(2)一方品行问题,又累教不改,导致另一方失望


(3)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造成双方不能共度患难


(4)移情别恋第三者的原因


(5)长期性生活不协调的


(6)其它原因导致双方离婚的。查明离婚的真正原因,对于准确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感情并非一成不变。它可以由好变坏,也可以由坏变好。矛盾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感情创伤,诉讼离婚,只要感情尚未真正破裂,通过利用助于感情恢复、愈合的各种因素,加上外面积极有效的工作,完全可使他们重归于好。司法实践中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以上两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一个整体。只要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调解和好,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就应及时判决离婚。比如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不愿离婚,是为了判决不准离婚后,能转移共同财产,半年后自己又起诉离婚,为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如果第一次诉讼法庭要判决不准离婚的话,可以认定财产的数额,从而防止一方转移共同财产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男方主动提出离婚有哪些条件

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但对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不予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民法典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道德风范的要求。


《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定,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前述的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民法典》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二项内容也明确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出现婚后主动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或者在发生前述三种情形时,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或者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亦不受三种情形规定限制。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是指不受上述三个原因的限制。


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不论男女),需经原告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否则不得提出离婚,也是对婚姻关系另一方的保护。


【解读民法典】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玲玲的老公好吃懒做,酗酒赌博,经常无故打骂妻儿。这种情形,玲玲欲起诉离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中,法院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一般包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广播收听


AM738/长春FM91.6


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播出时间:周一至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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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


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怀楠


监制:王林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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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做好两次起诉的心理准备!”,可能是一些希望通过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在咨询律师时经常听到的一句话。


在离婚自由、离婚率高居不下的今天,对于一些希望通过诉讼离婚的人来说,“离婚难”的感受可能格外的深刻。


《民法典》 对判决离婚的标准都很“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


婚姻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之所以能够沿袭至今,可能有着强大的生命力;但具体到走进法院的夫妻来说,多数的情况下已经意味着一段感情的终止,调解在一些情况下也显得无力。


但是即使调解无效,还得追问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有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离。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了一些,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离的情况: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说了那么多,最终同样是回归到夫妻感情破裂的重点之上。


尽管,我们不好说离婚是不是一种不幸。


但导致一段婚姻不能维持下去的原因却是各种各样,正如列夫·托尔斯泰那句经典的名言——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所以,我们在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时,还是需要睁开眼看下世俗里的婚姻。


通常情况下,还是有许多情况足以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末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


从上面的情况看来,相比爱情的神圣和纯洁来说,婚姻显然是“世俗”的。


一些情况无论显得多么“势利”,确实法律确认的秩序;而一些情形又是那么的“难以启齿”,似乎又在告诉我们婚姻也是纯洁神圣的。


在每个人走进婚姻殿堂的那一刻,都祈祷着一生一世;而有时的离别又是那么的“不体面”。


重要的是,无论是多么的“不体面”,都应该去勇敢迈出步伐,告别也是一种祝福,“感情破裂”不是我们想要的。


“做好两次起诉的心理准备!”,可能是一些希望通过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在咨询律师时经常听到的一句话。


在离婚自由、离婚率高居不下的今天,对于一些希望通过诉讼离婚的人来说,“离婚难”的感受可能格外的深刻。


《民法典》 对判决离婚的标准都很“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


婚姻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之所以能够沿袭至今,可能有着强大的生命力;但具体到走进法院的夫妻来说,多数的情况下已经意味着一段感情的终止,调解在一些情况下也显得无力。


但是即使调解无效,还得追问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有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离。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了一些,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离的情况: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说了那么多,最终同样是回归到夫妻感情破裂的重点之上。


尽管,我们不好说离婚是不是一种不幸。


但导致一段婚姻不能维持下去的原因却是各种各样,正如列夫·托尔斯泰那句经典的名言——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所以,我们在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时,还是需要睁开眼看下世俗里的婚姻。


通常情况下,还是有许多情况足以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末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


从上面的情况看来,相比爱情的神圣和纯洁来说,婚姻显然是“世俗”的。


一些情况无论显得多么“势利”,确实法律确认的秩序;而一些情形又是那么的“难以启齿”,似乎又在告诉我们婚姻也是纯洁神圣的。


在每个人走进婚姻殿堂的那一刻,都祈祷着一生一世;而有时的离别又是那么的“不体面”。


重要的是,无论是多么的“不体面”,都应该去勇敢迈出步伐,告别也是一种祝福,“感情破裂”不是我们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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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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