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妻子全职顾家,丈夫移情别恋,两人离婚时,妻子提出让丈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离婚经济补偿,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例入选了2022年北京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张某(男)与孙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子女出生后主要由孙某抚养照顾。2018年11月双方分居,分居后子女随孙某生活。2020年10月,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孙某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探视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孙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且未对婚生子女尽到抚养照顾义务,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24万元。
案件审理中,张某自认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认可自己存在过错,同意给孙某一定赔偿。但认为自己以给付孩子生活费的方式承担了部分的家务,不同意支付孙某家务劳动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连续生育并曾全职在家抚养照顾两子女,分居后又单方抚养两子女,在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张某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子女,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重大过错,给孙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对孙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应当予以支持。法院从保护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双方的结婚时间、生活状况、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张某支付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杨桂林。图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杨桂林表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被并称为中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扩大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范围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范围。本案适用《民法典》最新规定,以判决方式维护无过错且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孙某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在婚内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子女,导致离婚,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法院判决张某给付孙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裁张某违反婚姻家庭责任的行为,促进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彰显了建设家庭文明的价值取向。
婚姻家庭关系虽然应当是平等的,但对维护婚姻家庭所负担的家庭义务很难平分。现实生活中,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影响,常常存在一方(尤其是女方)为了配偶、子女和家庭获得更好的发展,像孙某一样较多地承担照料子女、老人的家庭义务,压缩和挤占其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时间和精力,最终影响其离婚后职业发展、收入能力和生活水平。故孙某要求张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经济条件予以酌定。离婚时,法院判决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给予补偿,肯定其家务劳动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事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所受影响,体现了权利义务平衡和公平公正原则。
校对 赵琳
基本案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他人同居生子,后起诉要求离婚。近日,江苏常熟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男方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原告姚辰与被告贺昕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姚小文。因生活琐事及原告姚辰与他人同居生子等原因双方发生矛盾。2020年5月,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原告姚辰称,其与被告在长达十年时间里无任何和好迹象,并且自己已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全部赠与了被告,已满足了被告的要求。被告贺昕辩称,因原告婚外生育子女,要求给予被告精神损失赔偿金20万元。
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子姚小文由原告抚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800元至孩子18周岁,被告也表示同意;双方均表示对孩子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尊重儿子的意见,无需法院处理。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无各自婚前财产,也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关于婚后共同财产,被告提交了两份不动产权证。原告认为,上述两套房产原系原、被告及姚小文共同所有,原告为补偿被告和达到离婚目的,已经把上述两套房屋中原告所持有的份额自愿转让给了被告,上述行为是原、被告按照双方婚内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不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被告对此表示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辰与案外人乔某于2013年非婚生育一子,原告陈述其与乔某同居,但不是以夫妻名义的长期同居。
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被告的个人感情,显然在导致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主要过错,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鉴于原告已将涉案两套房屋中其所持有的份额转让给了被告,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向被告作了倾斜,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金额过高,酌定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履行完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该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婚内出轨是离婚的重要诱因之一
不仅破坏婚姻制度,也违背公序良俗
那么,如果另一半出轨,应如何维权呢?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或修改的亮点制度,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婚姻家事案件审判的现实需要和价值追求。
其中,“家风条款”作为民法典新增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并举。
与此同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在原有四项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条款。
那么,婚内出轨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其他重大过错?
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就这一问题给出答案。
齐先生与安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后生下儿子小齐。2018年,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分居,小齐跟随母亲生活。
2021年,安女士向南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齐先生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儿子由自己抚养,齐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同时,其主张齐先生多次出现婚内不忠行为,要求齐先生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院审理中认定,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及齐先生出轨行为产生矛盾,自2018年分居至今。最终,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判令小齐由安女士抚养,齐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对于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60万元,因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安女士分得48万元。另外,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亦是基于齐先生的过错行为,这一行为也是安女士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故法院最终酌定齐先生给付安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内出轨是离婚的重要诱因之一
不仅破坏婚姻制度,也违背公序良俗
那么,如果另一半出轨,应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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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或修改的亮点制度,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婚姻家事案件审判的现实需要和价值追求。
其中,“家风条款”作为民法典新增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并举。
与此同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在原有四项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条款。
那么,婚内出轨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其他重大过错?
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就这一问题给出答案。
齐先生与安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后生下儿子小齐。2018年,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分居,小齐跟随母亲生活。
2021年,安女士向南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齐先生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儿子由自己抚养,齐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同时,其主张齐先生多次出现婚内不忠行为,要求齐先生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院审理中认定,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及齐先生出轨行为产生矛盾,自2018年分居至今。最终,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判令小齐由安女士抚养,齐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对于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60万元,因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安女士分得48万元。另外,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亦是基于齐先生的过错行为,这一行为也是安女士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故法院最终酌定齐先生给付安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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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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