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情形(婚前购房)
分割办法
1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首付款由自己或其父母出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这种是实践中较为复杂一种情况。由于各地有其自己的分割公式,我地处江苏,故以江苏地区的规定做介绍,分割方法如下:
【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
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 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2020)苏03民终6073号
(2020)皖01民终4351号(合肥市采相同标准)
2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婚后在房屋产权证中加另一方
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离婚时双方应得具体份额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考量,一般未出资一方分得50%以下。
(2016)沪02民申528号
(2018)沪0115民初86465号
3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各50%
(2015)穗荔法民一重字第1号
4
夫妻一方婚前全资购得房屋或贷款婚前还清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
夫妻一方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
双方各50%
(2017)粤1303民初3635号
7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婚后以共同资产还款
该房屋视为双方共同共有,平均分配资产
(2014)宁民终字第3369号
8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2013)盘中民二终字第00371号
(2015)兰民再字第15号
9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包括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房屋归出资人所有,另一方可获折价补偿,份额50%以下
(2016)沪01民终4410号
10
夫妻双方父母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按出资比例分配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3项)
序号
情形(婚后购房)
分割办法
1
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夫妻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各50%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2项)
(2020)闽01民终3391号
3
夫妻双方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各50%,(2014)济民终字第431号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5项)
4
夫妻一方将其婚前所有房屋在婚后出售,所得钱款为主要出资在婚后购买了另一套房屋
个人出资部分不因婚后购买房屋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剔除个人资产出资部分,再均分
(2021)粤01民终16289号
(2019)苏02民终5249号
5
夫妻婚后购买房屋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及子女共同共有,三方各1/3,但分割时子女份额可能适量削减
(2021)沪02民终5287号
6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
共同共有,三方各1/3,但分割时子女份额可能适量削减(有判例具体案号已经忘了),房屋会分割至照顾子女的一方名下
(2016)沪0115民初457号
8
夫妻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可以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1项)
9
夫妻双方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按出资额按份共有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4项)
10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子女,剩余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父母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8条)
11
夫妻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或倾向于出资方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2项)
(2016)浙06民终1292号
1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所有权仅登记在子女名下
仅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2018)川0823民初802号
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续)》:“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表格中所列举的情况只限于表中陈述,不包含乙方一过错或一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情况等。)
特别注意:
一、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二、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情形:
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没有房本前先住着,有了房本后另行起诉。
2、房本有第三人名字
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头条创作挑战赛#
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随着时代的发展,一部分人不愿意接受婚姻的束缚而选择独身主义,但是大多数人仍选择步入婚姻。
婚姻带给我们的有快乐有幸福,当然也有麻烦有烦恼,没有人可以给婚姻下一个定义,也没有人能够讲出到底如何做才能获得美好的婚姻。
这正是因为婚姻没有一个衡量标准,世间百态,婚姻也有无数个样子,只要自己过得幸福,什么样子的婚姻都是可以被接受的。
当然,如果自己过得不幸福,大家也不要畏惧,要勇敢地选择离婚,追寻自己的幸福。
本文就来给大家介绍,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如何分割。
张先生与王小姐结婚多年,两人的生活还算和谐,但是两人的性格始终不和。
在结婚的第七年,两人终于选择离婚,开始各自的新生活。张先生和王小姐有一个女儿,有一套房子和一部分存款。
两人协议,女儿由王小姐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两千元的抚养费。
除此之外,其他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平分,两人对于这个离婚协议没有争议,于是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不过,我国目前有一个新的政策,那就是离婚冷静期,只有经过离婚冷静期的双方才能办理手续。
张先生和王小姐办理了手续,然后各回各家准备办理正式离婚手续。
而后,没过多久,张先生的母亲就意外身亡,张先生的母亲有一个房子,张先生认为,母亲是在离婚冷静期内死亡的,她的遗产应该由自己所有。
但是,王小姐认为,夫妻双方处于离婚冷静期内,还没有正式离婚也应当算婚姻存续期间,所以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法条分为两个条款,第一个条款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条款表明,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人都有权利撤回申请。
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是一段冷静的时间,在这个期间内,夫妻双方并没有离婚,还是处于婚姻状态下。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有一个人反悔,不想离婚了,那么可以撤回申请或者不去办理正式手续。
通过这一款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看出离婚冷静期并不是正式离婚。
它的第二个条款是如果离婚双方在规定的三十日冷静期届满之后三十日内,双方在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有关部门发离婚证,而如果过完冷静期三十日之内没有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条款规定的是离婚的方式,只有双方经过冷静期之后还想离婚的,才能办理离婚手续,任何一方反悔都不可办理手续。
离婚冷静期的出现其实属于政府给要求离婚双方一段时间,强制离婚双方暂时搁置目前的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考虑清楚再作出决定。
离婚冷静期的出台其实就是为了降低我国的离婚率,防止我国的年轻人因为冲动离婚。
离婚虽然不是一件见不得人的事,但是离婚是需要慎重思考的,如果大家都对婚姻不负责任,那么就会导致社会的紊乱。
如果双方冷静之后,还是决定离婚,那么两人也可以继续办理手续。
其实离婚冷静期就像是离婚的前置条件,只有经过了离婚冷静期才能正式离婚。
不过,诉讼离婚不受此限制,不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但是,诉讼离婚耗费的时间和成本远远超过协议离婚,如果两人能够达成共识,为了方便,大家还是选择协议离婚比较好。
根据我们对于离婚冷静期的分析,我们能够发现离婚冷静期并不是正式离婚,双方除在离婚冷静期期间,也算是婚姻存续期间。
所以,在离婚冷静期之内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归双方所有,如果是个人财产的增值那么由个人所有。
在离婚冷静期内和正常的婚姻存续期间内一样,两者没有明显区别,财产依旧是按照婚姻存续期间内处理。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特别规定之外。
那么什么样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呢?
首先,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也不属于共同财产。其次,在婚姻期间接受的单方赠与不是共同财产。
对于这两个规定,我们举两个简单的例子便于大家理解。
比如说,个人在婚前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这个毫无争议。而婚前房子涨价了,涨价这部分的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
再比如说,夫妻一方接受了母亲的单独赠与,对于但对赠与来说也是个人财产。
除了这两个规定之外,夫妻其中一方因遭受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财产也是属于个人财产。
比如说,一个人遭遇了车祸,他因为车祸获得的财产也是个人财产,这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生命健康。
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方式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比如说工资等等。
对于张先生和王小姐来说,他们在离婚冷静期间内继承了一套房子,并且这套房子没有只单独归一方的说明,所以这套房子是共同财产,王小姐要求分割这套房子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如果张先生的母亲去世的时候明确说明这套房子单独留给儿子,那么这套房子就是个人财产,王小姐就无法要求分割这套房子了。
两个人组成一个家庭就是为了这个家庭的完整和幸福,所以两个人获得的财产几乎都属于这个家庭。
不过,随着我国离婚率越来越高,我国的法律也一直在调整,防止有人因为离婚损失惨重。所以,对于一部分财产,我国特别规定了只属于个人所有。
(本文内容节选自《民法典时代的婚姻智慧》一书)
(一)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那么房屋就是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由该方单独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能够单方面地对房屋进行处分,且房屋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也由所有权人单独享有。未来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该房产不会被对方分割走。
如果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了双方的名字,那么房屋就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但仍然存在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如果房产证上无特别说明,一般视为共同共有;如果房产证上有特别说明,如一方60%、另一方40%,则双方按照该份额对房屋享有权利。
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了双方的名字,则一般视为一方将房屋一半的份额赠与另一方,房屋处于双方共同共有的状态。
在实践中,通常情况是,男方出资购买房屋,女方出资装修。但是,提供装修并不会使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发生变动,也就是说,女方不会因为提供了房屋装修而享有一部分的房屋所有权。未来如果发生离婚纠纷,女方在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可能只能够获得一定的装修折价损失的补偿款。
(二)给配偶“加名”行为的法律效力
对于原本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到登记机关加上了配偶的姓名,这在法律上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分,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将房屋的一部分份额赠与另一方。在登记完成之后,该赠与行为生效,房屋便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后续发生离婚等事由,配偶一方能够要求分割一定比例的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虽然民法典规定赠与行为能够撤销,但是在赠与标的物已经交付或者转移登记完毕后,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完成转移,该赠与行为就很难再被撤销。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已经给配偶在房产登记簿上“加名”,那么一旦“加名”行为完成,赠与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不能够再撤销。此时,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成了定局。
(一)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
按揭购买房屋是很多年轻人购房时首选的付款方式,因为它可以大大减轻购房者的经济压力。通常购房者只需要支付部分首付款,剩下的部分再向银行进行房屋抵押贷款。
如果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婚房,结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那么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并未规定一方婚前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的所有权归属,但对婚前按揭购房在离婚时的分割有所规定。我们来看一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一方的名下,那么,不论房产证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在婚后取得,在离婚的时候,通常法院会判决该房屋归登记方所有。
只不过,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以及婚后因为共同还贷产生的房屋增值,登记方需要向对方进行折价补偿。
在从事私人财富管理法律服务领域的十数年时间里,笔者经常会遇到客户提出这样的疑问:房子是我自己婚前买的,婚后也是我自己用工资还的贷款,凭什么离婚时对方能分到折价款呢?这房子不是我一个人的吗?
其实,婚后不管是从自己工资里出钱还的贷款,还是配偶出钱还的贷款,如无夫妻财产约定,本质上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因此,房屋在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该期间对应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能够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二)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并给配偶“加名”
对于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如果在婚后还完贷款或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加上配偶一方的姓名,那么,这种“加名”行为会被认定为对于房屋的重新处分,视为将房屋部分份额赠与配偶,从而导致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内容节选自《民法典时代的婚姻智慧》一书,如需了解更多婚姻法律知识,请支持正版图书)
(本文内容节选自《民法典时代的婚姻智慧》一书)
(一)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那么房屋就是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由该方单独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能够单方面地对房屋进行处分,且房屋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也由所有权人单独享有。未来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该房产不会被对方分割走。
如果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了双方的名字,那么房屋就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但仍然存在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如果房产证上无特别说明,一般视为共同共有;如果房产证上有特别说明,如一方60%、另一方40%,则双方按照该份额对房屋享有权利。
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了双方的名字,则一般视为一方将房屋一半的份额赠与另一方,房屋处于双方共同共有的状态。
在实践中,通常情况是,男方出资购买房屋,女方出资装修。但是,提供装修并不会使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发生变动,也就是说,女方不会因为提供了房屋装修而享有一部分的房屋所有权。未来如果发生离婚纠纷,女方在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可能只能够获得一定的装修折价损失的补偿款。
(二)给配偶“加名”行为的法律效力
对于原本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到登记机关加上了配偶的姓名,这在法律上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分,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将房屋的一部分份额赠与另一方。在登记完成之后,该赠与行为生效,房屋便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后续发生离婚等事由,配偶一方能够要求分割一定比例的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虽然民法典规定赠与行为能够撤销,但是在赠与标的物已经交付或者转移登记完毕后,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完成转移,该赠与行为就很难再被撤销。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已经给配偶在房产登记簿上“加名”,那么一旦“加名”行为完成,赠与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不能够再撤销。此时,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成了定局。
(一)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
按揭购买房屋是很多年轻人购房时首选的付款方式,因为它可以大大减轻购房者的经济压力。通常购房者只需要支付部分首付款,剩下的部分再向银行进行房屋抵押贷款。
如果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婚房,结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那么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并未规定一方婚前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的所有权归属,但对婚前按揭购房在离婚时的分割有所规定。我们来看一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一方的名下,那么,不论房产证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在婚后取得,在离婚的时候,通常法院会判决该房屋归登记方所有。
只不过,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以及婚后因为共同还贷产生的房屋增值,登记方需要向对方进行折价补偿。
在从事私人财富管理法律服务领域的十数年时间里,笔者经常会遇到客户提出这样的疑问:房子是我自己婚前买的,婚后也是我自己用工资还的贷款,凭什么离婚时对方能分到折价款呢?这房子不是我一个人的吗?
其实,婚后不管是从自己工资里出钱还的贷款,还是配偶出钱还的贷款,如无夫妻财产约定,本质上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因此,房屋在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该期间对应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能够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二)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并给配偶“加名”
对于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如果在婚后还完贷款或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加上配偶一方的姓名,那么,这种“加名”行为会被认定为对于房屋的重新处分,视为将房屋部分份额赠与配偶,从而导致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内容节选自《民法典时代的婚姻智慧》一书,如需了解更多婚姻法律知识,请支持正版图书)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哪些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买二手房的时候都需要注意那些事情?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后房产涨价离婚怎么判(离婚时房产贬值怎么分配)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86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