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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财产公证有法律效力吗(夫妻一方的债务可以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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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1 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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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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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需要公证吗?当婚姻触礁时,这4点帮你签好婚内协议

随着人们财富的累积,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以保障自身权益的接受程度日渐提高。




可是很多人认为,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否则婚内财产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婚内财产协议(或夫妻财产协议)一般不需要公证,双方签字即可。






其次,但如果涉及财产赠与等情况,最好办理公证,否则有可能撤销赠与。




比如一方将自己婚前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全部或者部分的财产协议,换句话说,一方将自己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或者另一方单独所有的,




这样的情况要去公证或者过户。如果不公证或者过户,赠与方可以随时撤销。




但是有贷款的房子,公证处可能不给做公证,需要你先咨询当地的公证处才行。




如果房子有贷款,无法加名,也无法去公证处的,那就就夫妻俩可以自行先签订夫妻财产协议,还清贷款后立刻去加名,以免节外生枝。




所以婚内协议公证不公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约定好。




最好委托律师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起草,完全没有必要花钱去做婚内财产协议公证。




今天趁着这个机会,再给各位普及一下「婚内财产协议」这个主题。




一段好的婚姻是需要培育、值得重视和用心维系的。




根据我13年来的婚姻事务处理经验,在婚姻开始阶段或者婚姻出现第一次明显的矛盾、冲突或者危机时,签署一份婚内协议是非常必要的,而这时的确也是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一个很好的契机。




我们并不倡导把婚姻当作一盘生意、一次交易。




而是认为婚姻的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把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做一个梳理,通过互相尊重的契约精神,让双方更清晰地明白每一个人负有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




而对于婚内协议,我们之前曾经发过一篇「为什么你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无效」,今天我们接着补充5点注意事项。






1


明确两个人婚姻期间的财产有哪些。


财产的列明,除了常见的房子、车子、银行存款等本身比较重大的、明显的财产之外,还有通过房子、车子等产生的收益,例如房屋租金等。




此外,还有一些不是那么明显的收益,例如其中一方是公司的股东,或者有知识产权的收益,这些股权收益、知识产权授权的收益,也都可以列明,避免以后会出现财产隐藏的情况。




2


明确两个人婚姻期间的债务有哪些。


我们很多人的惯性思维是想着如何「分钱」。




但一个家庭,就像一家公司,除了有财产,往往还背着一些债务。所以,双方千万要明确,除了可以分哪些钱,还有哪些钱是需要还给别人的。




3


婚内协议不要提及孩子的抚养及归属问题!


前不久在我们的社群内就有咨询:「有小伙伴写过婚内财产协议吗?可以包含未来离婚孩子抚养权分配吗」?




作为专业的律师告诉各位,「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抚养权」是两个方面的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在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关于不要孩子、由某方承担孩子一切抚养费用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一部分的内容通常无效。




4


婚内协议不要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要完成交付,不动产要办理完成登记手续,才会移转财产的所有权。




所以就算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只要财产权利没有实际移转,视为赠与尚未履行,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在实践中,此类协议争议多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5


婚内协议不要约定「出轨就净身出户」!




作出这种承诺的目的通常是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




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此类约定往往会被认定为限制公民离婚自由权,从而被认定无效。因为出轨是对夫妻关系的不忠,违反的是道德义务。




此类约定不能作为判决净身出户的依据,但是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与他人同居等,则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6


婚内协议不要约定「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会被认为限制了婚姻自由权,因而被认定无效。




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该份协议以放弃财产为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因此属于无效协议。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身边经常有人咨询,忠诚协议、保证书、悔过书是否有效,以及如何约定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下的社会,出轨已然成为常态,有人选择原谅,毕竟「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但在原谅的同时,别忘了保护自己,这样的做法才是理性明智的。归纳总结:婚内财产协议最好,其次才是保证书、悔过书、忠诚协议。




通过婚内协议,我们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爱的每个人。


我是婚姻律师易轶,坐标北京,即家理律师事务所总部,深圳上海有分所,如果你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可以找我聊聊,很想帮你。


胎儿也有继承权 遗嘱经公证更有效


法律工


核心提示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3月8日,本报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司法局有关人士携所属律师事务所权威律师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沈阳市《民法典》宣传普及工作,《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财产、遗产继承和遗嘱等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并现场回答读者和网友提出的问题。


本期嘉宾


沈阳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一级主任科员 邵凯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蕊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崔增平


第一发布


宣传普及《民法典》


沈阳工作成效显著


《民法典》颁布以来,沈阳市将其作为“八五”普法规划重点内容,采用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民法典》。


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组织开展系列主题活动,累计参与市民达30000余人次。推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月,全方位、立体化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2021、2022年民法典宣传月期间,全市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逾1500场次,发放宣传资料40余万份。举办了“我与民法典”全民微视频大赛,征集优秀视频作品700余部,并通过多个平台展播。


与此同时,制作系列宣传折页及凉扇、手提袋、口罩夹、工作日记等普法产品,向市民免费发放。设计制作民法典“早安电子海报”600余幅、系列动画片50集、微视频300余期,广泛应用于各种新媒体及LED屏幕、地铁、公交、电梯电视广告等宣传载体。


重点关注


订立遗嘱


需注意这些


遗嘱分为: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形式。


订立遗嘱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遗产范围


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详细列明自身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如立遗嘱人生前未将部分遗产罗列在内,可能导致被继承人因遗产的分配产生纠纷,这既增加被继承人的金钱、时间成本,也极有可能导致亲情破裂。


(2)遗嘱不可处分他人财产


立遗嘱人无权处置夫妻财产中配偶一方的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中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财产。


(3)不可创设遗嘱形式


(4)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余遗嘱形式均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5)书面遗嘱应由本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其中打印遗嘱需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关于婚姻和家庭财产《民法典》有这些规定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律师解读:有了“离婚冷静期”,意味着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日起30日内,应当冷静、理智地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考虑,考虑是否以离婚方式解决夫妻矛盾,考虑离婚对自身、对子女、对双方家庭、对社会的利与弊,避免冲动离婚。


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患者能结婚吗?


我国《婚姻法》禁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结婚,即便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只要没治愈,该婚姻就属于无效婚姻。


《民法典》出台后,对该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患严重疾病或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人,在事先告知对方后,是可以结婚的。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是对原有法律的修改,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突破,赋予了重大疾病患者正常婚育的权利。但考虑到重大疾病确实有损害配偶或子女身体健康的可能,故《民法典》同时规定:患重大疾病的人,应在婚前如实向对方告知,否则,对方有权在得知配偶隐瞒重大疾病的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方出轨背叛婚姻,无过错方能多分财产吗?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作为无错方,可以要求适当多分。


律师解读:根据《民法典》,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一方出轨背叛婚姻,重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分居两年


就能自动离婚吗?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师解读: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而非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是慎重而严肃的,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况。


离婚时无过错方


能要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解读:《民法典》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新增设“其他重大过错”条款,扩充保护范围。实践中,已有生效判决将丈夫的“冷暴力”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造成较大精神痛苦等,依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其他重大过错”条款加以惩罚,有效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遗产继承《民法典》有这些规定


侄甥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自己父母的无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遗产的条款,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律师解读:比如说,如果姑姑没有继承人,那么侄子就可以继承姑姑的遗产。如果按照原《继承法》,由于没有合适的继承人,一些人的遗产可能会收归国有,进而引发不少继承问题,本条规定减少了无人继承财产出现的可能性,体现了国家对私人财产的尊重。


遗产应该这样继承


如果人生前订立了遗嘱,则遗产按照遗嘱分配。在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人身后的遗产要由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


《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律师解读: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增加了新的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这两种新的形式,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使得遗嘱的形式要求更为规范。


律师解读:打印遗嘱中规定“打印遗嘱的每一页都要签名”,防止了篡改打印遗嘱的可能性,减少了因签订打印遗嘱而产生的纠纷。


公证过后的遗嘱更有证明力


根据《民法典》,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律师解读:遗嘱不是经过公证才发生效力,但公证过后的遗嘱更有证明力。


连线实录


问:起诉离婚了,法院没有判离怎么办?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六个月内不能起诉,要满六个月后原告才可以起诉,但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依然要考量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民法典》有了新规定,增加了一种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最重要的是要保存好双方分居满一年的证据。


问:我是全职家庭主妇,离婚时如何争取权益?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作为全职妈妈,在掌握自己长期照顾子女、老人、料理家务等证据后,离婚时可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问:离婚时夫妻都想要孩子,孩子抚养权归谁?


答:根据《民法典》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还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


问:我老公出轨背叛婚姻,能让他净身出户吗?


答:法律上并没有“净身出户”的概念,“净身出户”是一个财产分割比例的问题。


如果一方出轨,构成了重婚、有配偶的人与其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证据充分的话,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会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但损害赔偿的金额要与损害后果相适应。


问:立遗嘱和不立遗嘱在继承遗产时有区别吗?


答:有效的遗嘱可以将财产留给指定的继承人,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遗产: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问:亲人突然去世,继承人不知道遗产情况怎么办?


答:一种方式是通过继承权公证来实现继承权的归属,然后继承人凭继承权公证书向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车管所、市场局、不动产登记机关等相关机构进行查询;另一种方式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查询或者聘请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被继承人具体的遗产信息,之后再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办理相关过户、变更手续。


问:正在怀孕中的胎儿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答:《民法典》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问:老人不会写字,需要别人代书遗嘱,要注意什么?


答:代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口述遗嘱内容,而不是由代书人按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也不能由代书人按照被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口述设立遗嘱。


代书人应当与被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且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可由其中一个人代书。代书人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问:能立遗嘱把遗产留给没有亲属关系的人吗?


答:《民法典》规定,立遗嘱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处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组织或者国家、集体。


因此,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想法,把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例如没有血缘关系的人,法律是允许的。立遗嘱人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叫做遗赠,而这个可能获得遗产的人,叫做受遗赠人。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要在知道自己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还是“放弃”这个遗产的明确表示。如果六十日到期没有表态,则法律上会被认定为是“放弃”,就不能再得到遗产了,所以一定要及时明确表态。另外,遗赠的对象,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如果把遗产赠给婚外同居异性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徐佳婷/文


高级记者 张文魁/摄


主播:李千惠


视频:徐小凌 丁思文 贺天榆


本文来自【沈阳日报-沈阳网】,仅代表


ID:jrtt


夫妻婚内对共同财产全归一方的约定有效,不可随意撤销

编者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和婚内财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有法律效力。那么,若夫妻财产约定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能否以显失公允或受到胁迫等为由请求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案例一


《范某与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上诉案》


裁判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21)鲁09民终4166号




原告范某与被告徐某系夫妻,在结婚登记当日,范某(甲方)与徐某(乙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甲方婚前财产:位于御景苑小区某某楼某某某某房屋某某,该房屋为按揭贷款,支付款为27.5万元,共贷款31万元,截止协议签订之日已交按揭款10万元,尚有XXXX元未交。现甲乙双方自愿约定该房产婚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剩余贷款由双方共同负担。由于房屋处于按揭抵押状态,无法办理相关登记,甲方承诺在房屋剩余贷款交纳完毕之日30日内办理解除抵押以及与乙方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将乙方姓名加至房产证的相关事宜。二、甲方如违反第一项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协助乙方办理加名事宜,甲方则应当向乙方支付房屋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三、甲方在婚姻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屋,如违反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双方认可损失为房屋价款的一半),由甲方赔偿乙方。四、婚后双方的收入及其他婚后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如需要向外举债,则需要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才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期间对于任何一方对外产生的债务未经另一方签字认可则由签字方自行承担......”


案涉房屋系范某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总房款462538元,首付款为140538元,银行贷款322000元。截至2021年3月20日,尚有贷款本金240768.86元及利息未偿还。范某庭审中称《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第一项约定中的贷款数等都是随便写的。2017年11月6日,该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产权登记为范某单独所有。


2021年4月15日,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与范某离婚。2021年5月13日,徐某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098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徐某撤回起诉。该裁定书已生效。


此后,范某起诉,要求撤销《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的第一、二、三条。该案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虽签订于××××年××月××日,但协议履行已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书亦于2021年产生争议,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相关约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一审确定本案案由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并无不当。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范某主张本案应适用该规定。对此,本院认为,前述规定的适用前提是“一方所有的财产”,而本案中范某婚前贷款所购房产,包括了其在购房时支付的首付款以及个人婚前偿还的贷款,同时包括范某、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因此涉案房屋并不直接等同于范某个人财产,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未予支持范某关于撤销《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第一、二、三条的主张,并无不当之处。第四,范某还主张,涉案《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受欺骗、胁迫签订,故其有权要求撤销。对此,本院认为,因范某并未举证证实其受有欺诈、胁迫的事实,故对其前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章某、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21)浙0106民初2121号




原告章某与被告童某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育有一子。


章某(乙方)与童某(甲方)于2019年5月14日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书》一份,对共同财产、债务及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均做了约定。协议书中约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拥有的901房屋、903室房屋、轿车、车位和现存于章某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及投资收益、水淄缘会所足浴店投资款29.1万元、债权0.5万元等全部归章某所有,现存于童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投资收益、债权0.5万元、水淄缘会所足浴店投资款29.1万元及收益全部归童某所有(该店所有的经营、亏损与章某无关),其他财产及本协议签订后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于共同债务,901房屋、903房屋贷款及公积金贷款、车辆按揭费用全部由童某偿还,童某自行对外举债为个人债务等;对于孩子的抚养权,若双方因故离婚,孩子归章某抚养,由童某支付每月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抚养费;另外,双方还约定“任一方因对婚姻不忠诚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有过错方还应支付对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万元,由过错方于协议或裁决离婚后三天内支付给对方”。


因童某婚内出轨,与其他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章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按照《婚内财产协议书》对财产、债务、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进行处理,并且童某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认为:


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尚可,但是被告对原告不够忠实,婚内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原、被告双方对儿子的抚养、探视问题达成合意,本院对此予以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使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从双方所签《婚内财产协议书》看,系充分了解、友好协商所签,并无胁迫、欺瞒和重大误解,故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婚内财产协议书内约定归其所有的财产均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辩称婚内财产协议书系原告欲跳楼、被告为息事宁人所签,现主张不予认可,被告的上述辩称并无证据佐证,且与协议书内容相悖,故对该项辩称不予采纳。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5万元表示同意支付,故本院予以准许。


虽然双方所签《婚内财产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是从财产归属约定看,夫妻共同财产几乎均归属原告,包括被告生活居住的住房。离婚后,被告没有地方居住,原告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考虑到杭州居住成本以及原告所得财产的状况,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550000元。




和采提醒


《夫妻财产约定》在签订的过程中如不存在被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一经生效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一方欲解除或变更约定条款,须双方协商解决,不得擅自撤销或解除。若夫妻双方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后,一方不愿意履行约定,另一方可提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之诉,或者离婚纠纷之诉(若双方感情已破裂)。


编者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和婚内财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有法律效力。那么,若夫妻财产约定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能否以显失公允或受到胁迫等为由请求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案例一


《范某与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上诉案》


裁判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21)鲁09民终4166号




原告范某与被告徐某系夫妻,在结婚登记当日,范某(甲方)与徐某(乙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甲方婚前财产:位于御景苑小区某某楼某某某某房屋某某,该房屋为按揭贷款,支付款为27.5万元,共贷款31万元,截止协议签订之日已交按揭款10万元,尚有XXXX元未交。现甲乙双方自愿约定该房产婚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剩余贷款由双方共同负担。由于房屋处于按揭抵押状态,无法办理相关登记,甲方承诺在房屋剩余贷款交纳完毕之日30日内办理解除抵押以及与乙方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将乙方姓名加至房产证的相关事宜。二、甲方如违反第一项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协助乙方办理加名事宜,甲方则应当向乙方支付房屋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三、甲方在婚姻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屋,如违反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双方认可损失为房屋价款的一半),由甲方赔偿乙方。四、婚后双方的收入及其他婚后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如需要向外举债,则需要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才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期间对于任何一方对外产生的债务未经另一方签字认可则由签字方自行承担......”


案涉房屋系范某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总房款462538元,首付款为140538元,银行贷款322000元。截至2021年3月20日,尚有贷款本金240768.86元及利息未偿还。范某庭审中称《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第一项约定中的贷款数等都是随便写的。2017年11月6日,该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产权登记为范某单独所有。


2021年4月15日,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与范某离婚。2021年5月13日,徐某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098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徐某撤回起诉。该裁定书已生效。


此后,范某起诉,要求撤销《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的第一、二、三条。该案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虽签订于××××年××月××日,但协议履行已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书亦于2021年产生争议,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相关约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一审确定本案案由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并无不当。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范某主张本案应适用该规定。对此,本院认为,前述规定的适用前提是“一方所有的财产”,而本案中范某婚前贷款所购房产,包括了其在购房时支付的首付款以及个人婚前偿还的贷款,同时包括范某、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因此涉案房屋并不直接等同于范某个人财产,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未予支持范某关于撤销《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第一、二、三条的主张,并无不当之处。第四,范某还主张,涉案《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受欺骗、胁迫签订,故其有权要求撤销。对此,本院认为,因范某并未举证证实其受有欺诈、胁迫的事实,故对其前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章某、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21)浙0106民初2121号




原告章某与被告童某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育有一子。


章某(乙方)与童某(甲方)于2019年5月14日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书》一份,对共同财产、债务及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均做了约定。协议书中约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拥有的901房屋、903室房屋、轿车、车位和现存于章某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及投资收益、水淄缘会所足浴店投资款29.1万元、债权0.5万元等全部归章某所有,现存于童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投资收益、债权0.5万元、水淄缘会所足浴店投资款29.1万元及收益全部归童某所有(该店所有的经营、亏损与章某无关),其他财产及本协议签订后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于共同债务,901房屋、903房屋贷款及公积金贷款、车辆按揭费用全部由童某偿还,童某自行对外举债为个人债务等;对于孩子的抚养权,若双方因故离婚,孩子归章某抚养,由童某支付每月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抚养费;另外,双方还约定“任一方因对婚姻不忠诚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有过错方还应支付对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万元,由过错方于协议或裁决离婚后三天内支付给对方”。


因童某婚内出轨,与其他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章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按照《婚内财产协议书》对财产、债务、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进行处理,并且童某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认为:


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尚可,但是被告对原告不够忠实,婚内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原、被告双方对儿子的抚养、探视问题达成合意,本院对此予以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使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从双方所签《婚内财产协议书》看,系充分了解、友好协商所签,并无胁迫、欺瞒和重大误解,故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婚内财产协议书内约定归其所有的财产均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辩称婚内财产协议书系原告欲跳楼、被告为息事宁人所签,现主张不予认可,被告的上述辩称并无证据佐证,且与协议书内容相悖,故对该项辩称不予采纳。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5万元表示同意支付,故本院予以准许。


虽然双方所签《婚内财产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是从财产归属约定看,夫妻共同财产几乎均归属原告,包括被告生活居住的住房。离婚后,被告没有地方居住,原告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考虑到杭州居住成本以及原告所得财产的状况,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550000元。




和采提醒


《夫妻财产约定》在签订的过程中如不存在被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一经生效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一方欲解除或变更约定条款,须双方协商解决,不得擅自撤销或解除。若夫妻双方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后,一方不愿意履行约定,另一方可提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之诉,或者离婚纠纷之诉(若双方感情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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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2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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