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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和房子法院怎么判(房产和孩子怎么判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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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1 06: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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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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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的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有些夫妻在买房时,为了规避税费或者提前为孩子准备住房等种种原因,会将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那么,如果夫妻婚后买的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了,离婚时可以分割吗?近期,我们收到了一些相关咨询。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结合委托人陶先生的经历,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陶先生和妻子朱女士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朱女士外形靓丽,性格活泼,陶先生对朱女士一见钟情,对朱女士展开了追求,朱女士很快就同意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有一天朱女士对陶先生说自己怀孕了。陶先生知道朱女士怀孕的消息非常高兴,于是向朱女士求婚,朱女士欣然应允。婚后,朱女士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彬彬,陶先生对彬彬非常疼爱。彬彬上小学时,陶先生正巧挣了一笔钱,于是征得陶女士同意后,陶先生为彬彬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彬彬名下。


  有一次陶先生去学校参加家长会,听到有家长议论自己和彬彬长得不像。回家后,陶先生把这事顺口告诉了朱女士,没想到朱女士的神情十分不对劲。陶先生问妻子是不是身体不舒服,没想到妻子犹豫再三后说了一句,咱俩离婚吧,彬彬不是你的孩子。


  原来朱女士和陶先生交往的时候,曾和已婚的上司秦某发生过不正当关系,朱女士怀孕后也不确定孩子是谁的。现在彬彬越长越大,和秦某长得很像。朱女士得知秦某已经离婚,把彬彬的事告诉了秦某,秦某说愿意和朱女士结婚。朱女士思前想后,决定和陶先生离婚。


  陶先生一听自己养了七八年的孩子居然不是亲生的,非常生气,当即同意离婚。陶先生不知道自己为彬彬买的房子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师了解情况后,向陶先生分析道:


  首先,虽然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也就是对外效力。而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不能仅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就将其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


  本案中,陶先生用自己和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彬彬购买房屋,其真实意思是为自己的亲生子女购置房屋。但是彬彬事实上并非陶先生的亲生子女,对彬彬的赠与不符合陶先生的本意,因此彬彬名下的这套房屋仍应视为陶先生与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同时,冠领律师也提醒陶先生,由于朱女士婚后生育了与他人的子女,并决定离婚和孩子的亲生父亲结婚,因此朱女士对于离婚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陶先生有权要求朱女士进行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听完冠领律师的上述建议后,陶先生非常高兴,并当即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自己的离婚案件。所以,即使婚后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由于具体案件情况不同,离婚时也是有可能可以分割的。


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子女日后离婚,房子要怎么分?

大家好,我是小法~


中国人骨子里最讲究“安身立命”


即生活有着落,精神有寄托


现如今,精神寄托大抵是不缺的


"生活有着落"反而成为努力奋斗的全部意义


在这个过程,房子自然就成了大前提






然而如今动辄几百上千万的房价


吓退了一众想去大城市安身立命的年轻人


甚至婚都结不起、不敢结了






这时候总能看到


父母拿出半生积蓄为子女买房的身影


也正因为房子的来之不易


当婚姻岌岌可危时


保住房子是年轻人不得不考虑的事


那么,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如何定性?


一旦离婚,这房子又该怎么分?






基本案情

小齐和小钱曾系夫妻,离婚后,老齐老两口起诉要求小钱和小齐偿还一百多万的借款。据老齐老两口所述:小两口结婚后,为了帮其买房,他们出借一百多万给小两口,现要求小钱返还相关借款。




但小钱则认为自己与老齐老两口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也没有口头或书面约定。老齐老两口因为自己和小齐离婚,才反悔起初的赠与行为。但这不能改变法律关系的性质,将赠与变更为借贷。






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父母给婚后子女转款买房,这到底属于赠与还是借款?




对此,审判实务中有以下两个观点





观点一:属于借款


理由: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真实案例:【(2019)京民申2635号】、【(2017)川民申4120号】)




观点二:属于赠与


理由:法律应充分考虑现实国情,以保障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三方利益、稳定社会秩序为出发点,对于无证据证明出资的情况,需推定为父母出资款为赠与,且为向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无撤销赠与的情形发生时,无法要求子女及其配偶返还。如此,避免了子女与配偶离婚时,父母与子女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权益的情况发生。




(真实案例:【(2021)京01民终941号】【(2015)京一中民再终字第07430号】)




小法课堂



随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施行,此类案件的判决有了一定的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9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062、106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




也就是说,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没有特别约定(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若子女离婚时也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在分割财产时,配偶有权分到一半的房产。






当然,在实践中,关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也不会仅凭上述司法解释就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还需要结合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如果父母进行了相应的举证,可以提供借条、相关聊天记录或备注了“借款”的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那么法院在对证据进行判断后,也可能会认定该笔购房出资为借款。






小法在此提醒各位父母,如果以借贷的形式向婚后子女出资买房,那么一定要让子女出具借条或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如果只是想把钱赠与自己的孩子,则应该在赠与时就明确表明仅赠与子女一方,必要时最好进行赠与公证。






最后,关于婚前婚后买房的归属问题


小法准备了“全套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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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写的孩子名字,就是孩子的房子了吗?律师:不一定!

问题: 我今年十六岁,父母在我九岁的时候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我名下。这两年父亲出轨,最近被母亲发现了,父母在闹离婚。父亲说,他不要房子,但是要把房子卖掉和母亲平分卖房款,或者不卖房子直接将房产评估市场价,让母亲将市场价的一半支付给他,房子留给母亲和我居住。我想了解一下,这个房子不是我的吗?从法律上讲,能不能不给我父亲房款?


回答: 正常情况下,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但有一种情形比较特殊,就是题主提及的情形,父母婚后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里涉及到两大点法律规定,一是关于不动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二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关于不动产权登记,会产生对外效力与对内效力。对外效力体现在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信息与其发生交易并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体现在要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来审查不动产的真实权利人是否是产权证上登记的人。说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要说到怎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基于以上两点,如果父母婚后出资购买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子的所有权到底属于谁呢?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直接根据不动产权证的登记信息来推定所有权人,而是谨慎审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主要从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综合判断父母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父母当初购房确实有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表示,离婚时房屋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父母当初购房不是为了赠与未成年子女,则房屋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典型案例:(2017)赣民终463号


问题: 我今年十六岁,父母在我九岁的时候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我名下。这两年父亲出轨,最近被母亲发现了,父母在闹离婚。父亲说,他不要房子,但是要把房子卖掉和母亲平分卖房款,或者不卖房子直接将房产评估市场价,让母亲将市场价的一半支付给他,房子留给母亲和我居住。我想了解一下,这个房子不是我的吗?从法律上讲,能不能不给我父亲房款?


回答: 正常情况下,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但有一种情形比较特殊,就是题主提及的情形,父母婚后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里涉及到两大点法律规定,一是关于不动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二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关于不动产权登记,会产生对外效力与对内效力。对外效力体现在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信息与其发生交易并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体现在要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来审查不动产的真实权利人是否是产权证上登记的人。说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要说到怎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基于以上两点,如果父母婚后出资购买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子的所有权到底属于谁呢?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直接根据不动产权证的登记信息来推定所有权人,而是谨慎审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主要从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综合判断父母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父母当初购房确实有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表示,离婚时房屋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父母当初购房不是为了赠与未成年子女,则房屋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典型案例:(2017)赣民终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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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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