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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转业军人离婚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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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1 0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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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军人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秦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秦某2。婚后双方购买位于长清区××XX北区××楼××单元××室房产××套,属小产权房,至今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秦某1于2003年6月入伍,2018年1月退役。2018年6月张某以秦某1有出轨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2018)鲁0113民初XXXX号民事判书,判决:准予张某与秦某1离婚;孩子秦某2由张某抚养;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张某现持有4万元、秦某1持有6万元,由秦某1向张某给付1万元。


二、法院观点


本案张某提起的房屋居住权请求、秦某1支付宝存款分割请求,为双方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的事项,秦某1主张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所涉房产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只能先就使用权作出处理。


张某与秦某1离婚,孩子由张某抚养,给予孩子一个稳定的居所,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本院确定房屋由张某居住使用,张某每月给付秦某1住房补助800元。


关于张某主张的秦某1支付宝存款,实际上即是秦某1的复员转业费等费用共计411148.99元的分割问题。


其中军人职业年金、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三项共计150945.74元需移交长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三项费用不应进行分割。


对于秦某1自1999年9月至2018年1月的住房公积金196253.25元,共计18年零5个月,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至2018年1月共计12年时间,张某应分得该住房公积金为63937.71元(196253.25/221×144/2)。


秦某1自2003年6月至2017年7月的复员转业费63950元,共计14年零2个月,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至2017年7月共计11年零6个月时间,张某应分得该复员转业费为25956.17元(63950/170×138/2)。


张某自2007年7月起至2018年12月止的住房公积金74896.12元,秦某1应分得37448.06元。


秦某1自2018年5月起至2018年12月止的住房公积金17798.46元,张某应分得8899.23元。


秦某1关于其支付宝6万元资金


军人提出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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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提出离婚财产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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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离婚时个人住房资金如何分割?


军人退役时领取个人住房资金,其配偶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分割该住房资金,该如何分割?




相关规定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律师提醒


1.复员费,用于军队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或恢复原职业所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等。


从法律性质看,个人住房资金就是安家费,退役军人的安家补助费是复员费的一种,因此退役军人个人住房资金应当适用复员费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并未明确退役军人复员费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有具体分割规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司法解释规定,复员费并不当然是夫妻双方全部共有,而是部分共有,应当根据夫妻关系存续的年限来计算共有财产的份额。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以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年龄差额为分母,以复员费与婚姻存续年限乘积为分子计算结果为夫妻共有财产份额,原则上夫妻双方对该份额予以平均分配。举例来说,军人入伍时为20周岁,领取复员费为30万元,婚姻存续期间为10年,那么夫妻共有财产份额为30*10/(70-20)=6万元,退役军人个人所有为24万元,如果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退役军人应分得27万元,其配偶分得3万元。



2.一般而言,复员费根据军龄长短计算,具体要参见每年的复员政策规定,通常以军龄10年、15年、20年以上进行区分。此外,对判过刑批准复员的,一般按照正常标准每个月各减0.5个月本人原工资。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干部,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放医药补助费与生活补助费,根据相关政策分为五个等级的标准,医药补助费以700元为最低基数,每提升一个等级增加700元,生活费以500元为基数,每提升一个等级增加250元。对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干部,发放安家补助费;对复员到农村的干部发放回乡生产补助费。



军人退役时领取个人住房资金,其配偶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分割该住房资金,该如何分割?




相关规定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律师提醒


1.复员费,用于军队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或恢复原职业所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等。


从法律性质看,个人住房资金就是安家费,退役军人的安家补助费是复员费的一种,因此退役军人个人住房资金应当适用复员费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并未明确退役军人复员费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有具体分割规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司法解释规定,复员费并不当然是夫妻双方全部共有,而是部分共有,应当根据夫妻关系存续的年限来计算共有财产的份额。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以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年龄差额为分母,以复员费与婚姻存续年限乘积为分子计算结果为夫妻共有财产份额,原则上夫妻双方对该份额予以平均分配。举例来说,军人入伍时为20周岁,领取复员费为30万元,婚姻存续期间为10年,那么夫妻共有财产份额为30*10/(70-20)=6万元,退役军人个人所有为24万元,如果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退役军人应分得27万元,其配偶分得3万元。



2.一般而言,复员费根据军龄长短计算,具体要参见每年的复员政策规定,通常以军龄10年、15年、20年以上进行区分。此外,对判过刑批准复员的,一般按照正常标准每个月各减0.5个月本人原工资。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干部,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放医药补助费与生活补助费,根据相关政策分为五个等级的标准,医药补助费以700元为最低基数,每提升一个等级增加700元,生活费以500元为基数,每提升一个等级增加250元。对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干部,发放安家补助费;对复员到农村的干部发放回乡生产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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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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