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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分割可以分期吗怎么办(夫妻没有结婚证离婚能分割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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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1 0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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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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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高律师:夫妻离婚赔偿能否分期付款?

离婚在我国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而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离婚时要处理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那么夫妻离婚赔偿能否分期付款?


法妞网友咨询:


小学同学跟她老公离婚, 同学不要房子只要现金, 他老公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 请问离婚补偿可以分期吗?


王松高律师解答:


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分期付款的,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约定分期支付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处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也就是说,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前提下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都会受理。同时,如果是因为夫妻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等侵害行为而导致的离婚,法律上认为过分、过错方应该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抚恤性赔偿。


王松高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王松高律师结语:大多数情况人们都希望在离婚时把财产问题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结算清楚,而对于经济赔偿也是想一次性支付,但是对于目前的离婚赔偿,是否分期付款主要取决于双方意愿以及实际情况,当然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分期支付的问题。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区分情形依法裁断


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往往涉及财产关系的变更,也就是说会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具体会涉及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以及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受伤害一方的财产如何分割问题。一般来说,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司法实践中,都会如何处理?《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选取了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几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例,进行了梳理。


婚前贷款购买房产


分割还贷增值部分


邓某和王某于2011年5月5日登记结婚,后因双方产生矛盾,邓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关于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某处的房产分割问题,双方争议较大,邓某提出该房产系婚前购买,应归其所有。


在庭审中,王某辩称,如果离婚,该房产应按双方一人一半进行分割。


皇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系原告邓某婚前贷款购买,故应归原告所有。但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原、被告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此案中,原、被告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本息共计8万余元。关于原告应给付被告补偿款的数额,依据该房首付款21万余元,已还贷款本息共计21万余元,未还贷款本金25万余元及原、被告合意的房屋现值80万元,酌定原告应给付被告补偿款4万余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还主张该房贷款部分均由其母亲赵某偿还,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证据不足,对邓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房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宗财产,因此在处理时一定要谨慎。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房产所有权归购买方所有;但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有贷款,则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仍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官称,在我国现有国情下,一方父母为子女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况仍普遍存在,但在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在替子女偿还贷款的过程中未留有有效证据,则很难认定这一事实。


婚后购买房产车辆


归属一方需补差价


马某与孙某于2014年6月相识,并于同年7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以及一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某处的住房。后两人因感情破裂,申请离婚,但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于是马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时,被告孙某辩称,对于房产及车辆均不应进行分割,因为房产有贷款,且未取得产权证,车辆也有贷款,另外还有房屋装修债务8万余元未偿还。


皇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被告名下的小型轿车,现双方均认可该车现值7万元,考虑车辆一直由被告使用的情况,判令该车辆归被告所有,该车辆尚欠贷款3万余元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同时应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1万余元。


关于原、被告共同住房,考虑到房屋现值双方同意按照60万元计算,该房尚欠贷款39万余元及被告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实际情况,判决该房屋及房屋装修均归被告所有为宜,该房屋尚欠贷款39万余元及装修所欠债务8万余元均归被告负责偿还,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0万余元。


法官庭后提醒称,离婚时,无论是否尚欠贷款,只要是已经登记或备案的房产、车辆,均可以进行分割;分割尚有贷款的共有房产(车辆)的,当判归房产(车辆)归一方所有时,剩余房屋(车辆)贷款也必须由该方进行偿还。


受孕失败身心俱伤


财产分割偏重女方


熊某和段某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但因双方婚后矛盾愈演愈烈,熊某于2016年3月1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段某离婚,同时分割位于沈阳市崇山东路某处的一处房产。


被告段某在答辩期间提出,除原告所提房产外,要求依法分割住房公积金、社保,另外因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次做试管婴儿手术,导致其身患严重疾病,精神上受到刺激,在分割财产上请求多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关于公积金,原告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共缴纳住房公积金3万余元。被告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共缴纳住房公积金8896元。关于社会保险,原告名下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万余元,现仍在继续缴费。被告名下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000余元,2014年10月至今无缴费记录。被告现已失业。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名下缴纳人寿保险1000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于2012年、2013年婚姻存续期间连续做两次试管婴儿失败,造成精神和身体的极大伤害,一直处于治疗当中。且被告于2014年9月10日、2015年5月19日两次在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适应障碍,混合性焦虑和抑郁性反应,并有医疗费支出。


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名下住房公积金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住房公积金差价款2万元;原、被告名下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社会保险金差价款1万元;原告名下缴纳的人寿保险金1000余元归原告熊某所有。


法官庭后表示,关于财产分割问题,考虑到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为了家庭和睦,为了能与原告生育子女,两次做试管婴儿失败,不久后原告就起诉离婚,给被告在身心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作为丈夫,不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对被告都应尽到扶助义务。且被告目前处于失业状态,原告的社会保险账户至今一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不排除原告有工资收入的可能。故本着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夫妻财产分割上对被告应适当予以多分。


离婚时财产未分割


离婚后有权再起诉


刘某与郑某于2019年5月7日在协议离婚,2019年6月13日,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郑某一次性支付其22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郑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二、财产分割:产权房1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中路某处房产,建筑面积64平方米,原产权人刘某、郑某。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四、其他: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元整,于2019年6月7日前付清。”


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224000元确实系男方给付女方的房屋折价款,但被告郑某辩称,因为6月7日、8日、9日是法定假日,推迟到10日,现在不同意给付224000元,同时郑某表示办理离婚时约定的房屋价值过高,要求重新估价后,按评估价格给付女方折价款。最终,皇姑法院认定被告郑某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给付原告刘某224000元的房屋折价款。


法官庭后表示,刘某与郑某在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应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关于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中路某处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分割方式刘某、郑某已经达成合意,为合法有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关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老胡点评


尽管人们在喜结良缘、步入婚姻殿堂时都抱着白头偕老的美好愿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劳燕分飞、以离婚告终的亦为数不少。虽然多数离婚者能够做到好聚好散、对财产分割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但仍然还有不少人为争夺财产而闹得面红耳赤、不可开交,不得不诉至法院。


中国有句老话,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使婚姻结束,在财产分配问题上也应实事求是、互谅互让,至少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该得多少就得多少。作为普通家庭最大财产的房屋,其获得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一次付清房款,有的分期付款,有的婚前买房婚后继续还贷等等。因此,面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复杂局面,法官应当明辨真伪和是非,依据法律和价值规范,区分不同情况,最大程度实现公平与正义。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希望每一对夫妻都能珍惜缘分、和谐相处,不要轻言分手,在离婚时更应依法分割财产,而不要以违法手段去争夺财产。


婚姻法:夫妻离婚债务怎么分割,法律规定了有哪些处理原则?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会涉及对夫妻债务分割的问题,因为生活中,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后很多东西都是绑在一起的,包括夫妻之间的债务,很多人都会有贷款买房或者买车,等一些贷款行为的,在离婚的时候,分期的债务或者借款的债务还没有还清的,那么在夫妻离婚时离婚债务如何分割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在离婚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区分哪些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哪些属于个人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二)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三)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四)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五)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八)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


1、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5、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6、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法律规定:


双方对债务和财产均作了相应处理,且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则可按照双方约定,由负担此债务的一方负责清偿。


若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前提是共同债务),财产分给了一方,而把债务分给了另一方,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没有能力偿还或不能全部偿还,生效法律文书中又只列了无偿还能力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离婚分割财产,只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人的债权丧失清偿。


夫妻债务处理原则:


界定债务性质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必须严格界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这也是为了避免夫妻共同的债务由一方清偿的现象,其意义在于界定了债务性质即明确了债务实主体,明确了最终由谁承担债务清偿的民事责任。


合法原则。


由于离婚时债务处理包含了对内部财产处理和对外部债务处理两个方面,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债务的处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原则和规定,同样在债务诉讼中也应当遵守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债务处理的规定。


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即是对公平原则的补充,也是处理离婚债务时所要特别强调的一个原则。主要依据是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的,夫妻之间的处理原则都是按照上面所述。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会涉及对夫妻债务分割的问题,因为生活中,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后很多东西都是绑在一起的,包括夫妻之间的债务,很多人都会有贷款买房或者买车,等一些贷款行为的,在离婚的时候,分期的债务或者借款的债务还没有还清的,那么在夫妻离婚时离婚债务如何分割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在离婚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区分哪些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哪些属于个人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二)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三)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四)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五)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八)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


1、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5、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6、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法律规定:


双方对债务和财产均作了相应处理,且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则可按照双方约定,由负担此债务的一方负责清偿。


若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前提是共同债务),财产分给了一方,而把债务分给了另一方,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没有能力偿还或不能全部偿还,生效法律文书中又只列了无偿还能力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离婚分割财产,只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人的债权丧失清偿。


夫妻债务处理原则:


界定债务性质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必须严格界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这也是为了避免夫妻共同的债务由一方清偿的现象,其意义在于界定了债务性质即明确了债务实主体,明确了最终由谁承担债务清偿的民事责任。


合法原则。


由于离婚时债务处理包含了对内部财产处理和对外部债务处理两个方面,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债务的处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原则和规定,同样在债务诉讼中也应当遵守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债务处理的规定。


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即是对公平原则的补充,也是处理离婚债务时所要特别强调的一个原则。主要依据是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的,夫妻之间的处理原则都是按照上面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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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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