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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费用多少(起诉离婚要赔女方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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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1 0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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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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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或因离婚陷困境,法官调解获20万补偿保障

扬子晚报网2月15日讯(通讯员 陈怡 记者 万凌云) 镇江丹徒法院民一庭近日妥善解决了一起离婚纠纷,促成男方在离婚时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经济帮助。由此,让女方避免因离婚陷入生活困境。15日,院方告诉记者,在春节假期结束之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回访,涉案双方小东已如约将首期10万元给付小媛,并承诺后期的款项会按照约定支付。


主审法官陈宁介绍,小媛和小东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看似幸福的家庭,也避免不了为琐事争吵,双方的感情日趋不睦。2019年,小媛诉至丹徒法院要求离婚,但小东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且孩子还小需要父母照顾,不同意离婚。此后,法院经审查认为小媛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离婚请求。


2021年,小东诉至丹徒法院要求离婚。但此时的小媛反而不同意,原因是其腿伤正在治疗过程中,无法工作没有收入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在第一次离婚诉讼结束后并未好转,小媛与两个孩子居住在小东父母购买的房子里。小东居住在工地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的感情应视为破裂。夫妻二人名下没有房产,也没有大额存款。2021年5月小媛腿部受伤,还需继续康复治疗,目前无工作无收入。


充分了解情况后,法官陈宁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在妥善化解纠纷的同时,尽力让小媛顺利开始新生活。经多次沟通协调,小东愿意给小媛提供住处并进行适当补偿,但小媛希望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双方僵持不下,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法官又联系当事人所在街道妇联工作人员,一起到小东父母家中做工作。小东父母表示不希望儿子儿媳离婚,但他们已经到法院起诉离婚就由法院依法处理,并愿意配合做儿子的思想工作。最终,经各方努力,小东和小媛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双方同意离婚,两个子女由小东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小东给付小媛20万元补偿。


陈宁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虽然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但对于经济帮助的标准和履行方式等并无明确规定,在双方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参考男女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履行便利等因素确定。


本案的小媛显然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一方,法院通过调解方式促成双方对于经济帮助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充分保障了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文中相关人物已化名)



全职主妇离婚获赔15万元补偿,法院:家务劳动价值受法律保护

妻子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


后丈夫起诉离婚,


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男方向全职在家照顾女儿的女方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案件回顾


林某与妻子杨某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为了照顾女儿等家人,杨某遂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后来,双方因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等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林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感情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杨某不同意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杨某认为,林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了工作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如果离婚,女儿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注重倾斜保护,并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林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林某离家并租房居住,女儿继续由杨某抚养照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某与杨某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二人女儿的读书情况、林某的居住情况以及女儿自己的意愿等因素,法院确认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林某与杨某的房屋、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车辆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杨某自女儿出生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某与杨某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分别归林某、杨某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及资产方面由双方平均分割;林某支付杨某经济补偿款1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保护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该案中,杨某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放弃和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能力和发展前景,在家庭劳动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为林某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家庭生活保障。


杨某作为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自我发展空间客观上受到压缩,应当在离婚时获得林某给付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离婚一般女方能分多少钱

  首先,如果双方进行离婚的话,财产是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分割的,如果双方协商不下的话,那么就向法院进行起诉,由法院来进行判决双方的财产分割方式。但是如果女方是属于婚姻无过错方的话,女方有权利要求男方进行一定的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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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的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无过错方的赔偿由双方来进行商议。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财产分割的问题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一般是可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的,对于财产问题协商不成的,是可以提交给人民法院处理的,人民法院在判决财产的归属的时候,也是要个案进行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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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如果双方进行离婚的话,财产是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分割的,如果双方协商不下的话,那么就向法院进行起诉,由法院来进行判决双方的财产分割方式。但是如果女方是属于婚姻无过错方的话,女方有权利要求男方进行一定的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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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的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无过错方的赔偿由双方来进行商议。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财产分割的问题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一般是可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的,对于财产问题协商不成的,是可以提交给人民法院处理的,人民法院在判决财产的归属的时候,也是要个案进行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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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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