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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重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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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30 2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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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重婚”如何认定?(含专家观点+裁判规则)


转自:法信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相关案例


1.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假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后又与他人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肖康平重婚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假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的,此时婚姻关系消灭,之后再与他人结婚的,与之结婚的人和行为人本身都不构成重婚罪。尽管离婚后县政府撤销《离婚证》和《离婚调解书》,但这些行政行为属于越权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不能成为婚姻存续的事由。



2.伪造配偶签名骗取离婚登记从而与他人在他国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桥本郁子诉桥本浩重婚案


案例要旨:伪造配偶签名骗取离婚登记的行为属于办理假离婚手续的行为,该行为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婚姻关系不因为上述行为而消灭,在此基础上再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属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再婚的行为。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协议离婚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的构成重婚罪——张蕾被控重婚宣告无罪案


案例要旨:协议离婚并不等于正式离婚,在未办理法定离婚手续的前提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从主观上看,协议离婚人明知其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继续合法存续而希望与他人结婚,从客观方面看,具有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事实,对于这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应以重婚罪追究协议离婚人的法律责任。


案号:(2003)宣中刑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4.认定事实重婚终了应考虑当事人解除事实婚的意思表示及该解除行为达到使普通公众认为婚姻关系已解除的效果——田顺华重婚案


案例要旨:认定事实重婚行为终了应当着重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行为人作出解除事实婚的意思表示;二是行为人的解除行为达到使普通公众认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效果。


案号:(2012)二中刑终字第197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专家观点


1.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重婚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4)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摘自《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解释(上)》,张军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2.事实上的重婚与同居、临时姘居关系的界限


由于重婚罪的主要特征是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人之间非法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第3条不仅规定禁止重婚,而且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解释,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男女双方虽然同居,但不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的,则只是临时姘居关系,是单纯的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虽未登记结婚或者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即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群众也公认的,则应认为是事实上的重婚。对于事实上的重婚,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2003年8月8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经修订后,国务院重新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但上述“批复”仍可参照执行。


(摘自《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下册》,周道鸾、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3.刑法中事实婚的认定


由于民法和刑法具有自身特殊的调整对象、任务和目的,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民事审判中的做法来理解、适用刑法刑法中的事实婚应当包括非法同居和以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的事实婚。理由是: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目的是督促自觉办理婚姻登记。但是,不能因为没有办理登记而否认其婚姻关系的客观存在,只是不具有合法性而已。重婚罪的犯罪客体并非是相对方的权利,而是一夫一妻的社会管理秩序,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因为相对方的利益不受民法保护就否定另一方构成重婚罪,否则,重婚罪打击的将仅仅只是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而不是破坏一夫一妻制,这显然不符合刑法的目的性解释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关系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量刑”。我们认为该解释是正确的。


(摘自《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王作富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出版)


哪些情形下,婚姻是无效的?

以案说“典”


条文 案例 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无效婚姻



重婚(重婚可不仅仅是作风问题)


法言俗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所谓“结婚”,是指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民法意义上的“重婚”,就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而刑法上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也包括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以案释法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于1981年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张小某。2004年,张某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李某知情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已于1981年与李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故法院认定张某与李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故张某是有配偶的人,其有配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属违法行为,张某与王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如果张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那张某与王某在民法意义上仅是同居关系,但在刑法意义上,因张某本人有与李某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先,且二人继续共同生活期间,其又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也构成刑法上的重婚。如果王某明知张某有配偶仍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王某也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由上可以看出,所谓无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


案例二王某(男)和江某(女)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自己经营一家陶瓷公司,而江某在一公司上班。1997年1月,王某因生意关系认识了只有23岁的李某。王某为李某买了一套房子,经常借出差之际与李某同居。一年多后,不知道王某已经结婚的李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结婚登记,王某瞒着妻子在广东通过关系出具了未婚证明,1999年1月,在李某的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2月,江某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结婚属于重婚行为,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重婚各产生什么后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基本原则部分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所以《民法典》规定重婚无效,也就是双方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关系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按照同居关系析产处理,子女按照非婚生子女处理。


重婚还可能坐牢。张某与李某存在合法婚姻,但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既是民法意义上的重婚,也是刑法意义上的重婚。民法意义上,李某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登记无效,还可以请求张某作为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刑法意义上,根据《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近亲结婚)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的,婚姻无效。有什么样亲属关系的人属禁止结婚情形?到底谁和谁不能结婚?这些亲属关系都包括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甚至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有姑表兄妹结婚的习俗,为了拆迁利益一家族内成员间结婚是否合法?《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婚姻法》均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以案释法


“姑表亲,亲上加亲”,对吗?赵某某的父亲和张某某的母亲是亲兄妹关系,赵某某是张某某的表妹。由于农村的老观念,张某某和赵某某表兄妹结亲,于1978年11月登记结婚。赵某某和张某某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闹。赵某某于2013年8月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庭审中,张某某认为他们虽然是近亲结婚,但婚姻关系已经持续30多年,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近亲结婚是违反道德和有悖伦理的。我国1950年《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均有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仅是对近亲的具体范围规定不一致。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修改后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本案中,张某某和赵某某虽然在1978年结婚,仍应当受1980年《婚姻法》调整。近亲结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于调解,一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婚姻关系具有的持续性、人身属性等特征,使之不同于合同、侵权类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法律也没有关于婚姻无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主张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据此,2013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的5间房屋,赵某某分得西2间、张某某分得东3间,各自房屋所对应的院落归各自所有,由赵某某出资在双方房屋及院落的分界处建设一道院墙。高高垒起的院墙结束了这段长达35年的无效婚姻。


法官说法


01


何谓直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一代的亲属。例如,父母与子女,祖(外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曾祖(外祖)父母与曾孙(外孙)子女之间禁止结婚。


02


拟制直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所谓拟制血亲,是指亲属关系的形成不是基于天然的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其他的法律事实的情况,如因为收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都是直系拟制血亲关系。我国法律对存在这样亲属关系的人之间能否结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1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禁止结婚的限制适用于直系拟制血亲。无论这种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03


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内的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之间。


04


拟制旁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看,只要没有血缘上的禁忌,拟制旁系血亲间是可以结婚的。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不到年龄的婚姻是无效的)


法言俗语


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结婚,也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时,民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现实中,存在利用私人关系违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如此产生什么后果呢?


以案释法


王女与杨男于1998年7月23日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两人办证时,杨男出具的生日证明为1976年7月8日。半年后杨男因公意外死亡,有包括15万元补偿金、工资、赔偿金和保险金等共23万元的遗产。由于遗产的问题,杨男的父母和王女发生纠纷。后来,杨男的父母去婚姻登记部门查看两人的婚姻登记年龄,发现杨男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76年7月8日,而杨男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76年8月8日,因此,当初领证时杨男差15天才够结婚年龄,后经查证杨男确为1976年8月8日出生。此种情况下,杨男的父母遂向法院主张婚姻无效,王女没有权利继承杨男的遗产。


法官说法


因未达法定婚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限制。《民法典》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在确认某一个婚姻是否有效时,只能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一二岁,等一二年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言之,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上述案例中,王女到底能否继承杨男的遗产?《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杨男与王女结婚当时不满22周岁,若当时提出,应认定为无效婚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半年后,杨男已达法定婚龄,此时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不予以支持。因为法定的无效情形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消失,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从现实状况判断已经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故王女依法享有对杨男遗产的继承权。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的处理(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审查是否存在上述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如存在任何一种情形即可判决确认婚姻无效。


以案释法


梁某平系精准扶贫异地搬迁户,生前居住在桐梓县燎原镇蟠龙社区。2019年9月,梁某平检查出肝癌晚期,由于没有直系亲属照顾,娄某就自愿来照顾舅舅梁某平,并与梁某平一起生活。为获取梁某平财产,2019年9月29日,娄某与梁某平登记结婚。2020年4月9日,梁某平因病死亡。为纠正娄某的错误,娄某母亲梁某某遂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上述案例中,娄某的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因梁某平已经死亡,故娄某为被申请人。因娄某与梁某平系舅甥关系,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法院依法确认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转自: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婚内出轨竟然不属于重婚?到底哪些情况才属于重婚?

我国奉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同时也是《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之一。破坏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行为在我国要受到刑事处罚,重婚者和第三者都将因触犯重婚罪而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那么婚内出轨,出轨方和第三者是否构成重婚罪?到底哪些情况才属于重婚行为?我国法律对于重婚罪又有哪些规定?小普为您整理了下列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1婚内出轨算不算重婚?


一夜情、包二奶、临时姘居等婚内出轨行为并不属于重婚行为,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则构成重婚罪。若无过错方因对方婚内出轨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会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因出轨导致离婚的,原则上并不影响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取得。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轨方不分或少分财产,但是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条件,以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原则。


2关于重婚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下面就让小编带您进一步了解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不仅要惩罚婚内重婚者,还要惩罚与之重婚的“第三者”。但是不知情情况下“被第三者”的人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必然包括两个“婚”,两个婚既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生活、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虽然我国在1994年2月1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在追究重婚时,仍然认为在1994年2月1日后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后婚双方构成重婚罪!


3哪些情况属于重婚罪?


说了这么多,到底哪些行为属于重婚罪呢?小编在这里总结一下!


1、法律婚 法律婚/事实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事实婚 法律婚/事实婚。与原配偶有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和原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3、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或事实婚姻,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4、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或事实婚姻,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遇事找法)


我国奉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同时也是《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之一。破坏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行为在我国要受到刑事处罚,重婚者和第三者都将因触犯重婚罪而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那么婚内出轨,出轨方和第三者是否构成重婚罪?到底哪些情况才属于重婚行为?我国法律对于重婚罪又有哪些规定?小普为您整理了下列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1婚内出轨算不算重婚?


一夜情、包二奶、临时姘居等婚内出轨行为并不属于重婚行为,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则构成重婚罪。若无过错方因对方婚内出轨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会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因出轨导致离婚的,原则上并不影响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取得。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轨方不分或少分财产,但是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条件,以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原则。


2关于重婚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下面就让小编带您进一步了解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不仅要惩罚婚内重婚者,还要惩罚与之重婚的“第三者”。但是不知情情况下“被第三者”的人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必然包括两个“婚”,两个婚既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生活、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虽然我国在1994年2月1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在追究重婚时,仍然认为在1994年2月1日后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后婚双方构成重婚罪!


3哪些情况属于重婚罪?


说了这么多,到底哪些行为属于重婚罪呢?小编在这里总结一下!


1、法律婚 法律婚/事实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事实婚 法律婚/事实婚。与原配偶有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和原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3、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或事实婚姻,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4、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或事实婚姻,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遇事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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