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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怎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起诉离婚对方不给钱怎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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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30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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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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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能阻止法院强制执行吗?

许多原本判由公司承担责任的民事案件,经“追加、变更”等执行技术处理后,都可能最终转化成“自然人”承担执行责任的案件,而自然人“离婚”现象较多,其结果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纠纷就与执行案件“对抗”上了。


实务中,常见以下四种类型:


⑴ 夫妻一方债务产生在前,夫妻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在后的,受配财产一方能否依离婚析产协议,请求法院排除执行其受配财产(原夫妻共同财产);


⑵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在前,夫妻一方债务产生在后的,受配财产一方能否依离婚析产协议,请求法院排除执行其受配财产(原夫妻共同财产);


⑶ 夫妻一方债务产生在前,法院判决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在后,受配财产一方能否依在后的生效法律文书排除强制执行;


⑷ 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可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四种类型离婚协议下的执行纠纷,实际可分为成两大类,可排除法院执行类及不能排除法院执行类,下面就从正、方两面进行分析。


一、可阻止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从案外人依离婚协议排除法院执行的角度来看,通常要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 离婚协议约定真实。


若有证据表明,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离婚协议无效,不得对抗法院执行债权人。通常来说,离婚登记发生在举债前的,可推定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故意。


2. 执行债权须为普通金钱债权。


“普通”债权,系指不能优先受偿的债权;“金钱”债权,系指贷款、加工费、租金等可直接用货币结算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27条和第28条做了相关规定,又在第29条明确了,离婚协议约定权利人能对抗的是未设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普通金钱债权”。


3. 离婚协议须在财产(房产)查封前生效,且无恶意逃债的故意。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4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可见,被执行人不能对已查封的房屋进行处分。能排除强制执行的约定,必须满足离婚协议在房屋查封前已经生效。


4. 查封前已实际合法占有使用财产(房屋)。


执行中,会优先保护价值位阶更高的生存权,“案外人唯一家庭生活住房”、“为案外人及其子女提供生活保障功能”可成为“生存权”的主要衡量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6条及《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4条均体现了这种理念。《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亦贯彻了生存利益优先的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可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5.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房屋)归属方对房产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无过错。


不管是《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5条,还是《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29 条,均强调买受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过错。


一般来说,客观上可以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约定所有权人主观上有意不办理或怠于行使权利者,应认定为有过错。


案外人依离婚协议排除法院执行的典型案例有(2020)最高法民申1912号一案,即再审申请人钟玉珠因与被申请人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二审第三人张凤来、以食为天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60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该案裁判结论,全面体现了上述几个要件。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案件及(2018)最高法民终462号案件,均有类似结论。


相反,离婚协议所涉财产的约定不能排除法院执行的要件有哪些呢?


通常,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的,就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1. 房屋权属约定不真实,存在恶意避债情景;


2. 执行债权形成时间早于离婚协议分割房屋权属约定时间;


3. 执行债权非金钱债权,指向特定财产;


4. 诉争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


5. 离婚财产权属约定债权,较金钱执行债权在伦理上不具有优先性;


6. 其他。


实务中,存在上述“不能排除”条件中的某个要件,也未必完全“不能排除”执行,还会存在其他因素,例如受赠房产子女的“生活保障”就是一种特殊因素,请见下文分析。


二、受赠房产的子女可否对抗法院执行呢?


虽原则与上文所列条件大体相同,但还存“生活保障”等因素,请看如下案例。


1. 在刘芳邑诉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2020)最高法民终1226号一案中,子女不能仅凭父母关于赠与其房屋的离婚协议取得该房屋物权并对抗强制执行。


该案中,父母离婚时将共有房产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归子女所有,但房产未经办理过户登记,子女并未取得该房产所有权。离婚协议系夫妻内部协议,无法排斥对外法定的公示物权效力。


2. 但是,在郑州市顺德丰公司与李静远、邓丽红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21)最高法民申7090号一案中,为保障子女生活,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又可对抗法院执行了。


该案中,离婚协议书中对案涉房屋的约定,虽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案涉房屋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儿子李静远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李静远享有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顺德丰公司对邓丽红所形成的金钱债权,李静远的请求权应优于顺德丰公司的金钱债权。


三、排除法院执行的维权流程如何呢?


与通常的一审、二审不同,案外人需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来主张权利,排除执行。


若离婚后,原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因仍登记在负债一方名下而被强制执行时,则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其所有的夫妻另一方,其作为案外人,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就执行标的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的,执行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依《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是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


四、总结与建议


债务人应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切莫通过离婚来转移自己的财产,以期逃避债务。因离婚协议的约定,并非能达到阻止法院强制执行的绝对效果,所以债务人的配偶还享有其他救济途径。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真实的,若“配偶”未实际得到约定的利益,还可再向“债务人”主张索赔。


(迟彦杰,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您了解多少

鲁法案例【2023】074


■菏泽中院: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您了解多少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婚生女由朱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000元;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000元;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 000元。


本案,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鲁法资讯·我为群众办实事


■潍坊中院:让150多户业主拿到新房钥匙——顺利执结一起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


十年前,申请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出资与被执行人某合作社合作进行旧村开发。后因情况变化,项目建成后双方对部分资金返还产生争议,双方长期僵持不下,置业公司也拒不交接村民的150多套回迁房。后该案经省法院一审,判决合作社返还置业公司1亿余元。最高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立案后,潍坊中院一方面当即展开财产线索调查,向被执行人充分释法说理,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另一方面,多方联系,主动作为,打通了各方之间沟通联系的通道,重新架起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桥梁。2022年8月,法院在镇街干部、群众代表的见证下,在被执行人所在村委,利用一天的时间,组织双方顺利完成了第一批64套回迁房钥匙的交接,5000万元应执行款过付到申请人手中。后经过5个月不懈的沟通,在2022年的腊月廿九,申请执行人代表、被执行人代表、群众代表等围坐在一起,在确认执行款支付到法院账户后,大家有条不紊地依次在执行笔录上签字并按下手印,剩余全部91套回迁房的钥匙顺利完成交接,并在当天全部发放到村民手中。8000余万元的执行款当场过付完成。至此,这起案件最终顺利执结。




■济南市长清区法院:“老赖”父亲拒付孩子抚养费,患癌母亲身陷困境悲痛欲绝


家住济南市长清区的吴女士身患癌症,与其前夫张某也因感情不合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吴女士抚养,张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但是张某并未履行判决义务,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身陷困境的吴女士无奈再次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了解到张某原先在江苏南京某单位工作,执行干警当即奔赴现场进行查控,发现张某有公积金未提取,但是因为跨省政策不同,公积金无法实现异地扣划,执行工作再度陷入停滞。刚刚燃起的一线希望眼看就要破灭,执行干警当即化身“协调员”,反复同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沟通协调,终于打通跨省政策壁垒,成功将张某公积金扣划至济南公积金中心,然后提取至法院向吴女士支付。


本次吴女士的申请支付完毕,但是考虑抚养费需要按月支付,后续极有再次发生拖延支付或者拒不支付的情况。为了彻底解决此问题,执行干警紧抓公积金线索再次展开调查,通过公积金交易记录成功查询到张某在兰州购买住房一套。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委托兰州当地法院进行了查封,在查封住房高压态势及执行干警的反复沟通下,张某同意并保证每月按时将生活费打入法院账户。至此,这一困难重重、一波三折的抚养费追索“硬骨头案”,终于被执行干警一点点啃了下来。




■青岛市即墨区法院:“执行在即”兑现胜诉权益


2月17日,即墨法院执行局开展“执行在即·春雷”集中执行行动。凌晨5点,执行干警集结完毕,按照行动前筹划的方案和路线奔赴执行现场。本次执行行动历时4个小时,拘传被执行人4名,执结案件2件,执行和解3件,执行到位金额5.92万元。




■莒南法院:终结执行12年 鲐背老人来还钱


2月16日,莒南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厅来了两位步履蹒跚的老人,老人拿出皱皱巴巴的判决书,干警孙志刚终于认出眼前老人是自己曾经承办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的被执行人夏某某,如今已经92岁高龄了。


原来,老人带着2万多块钱和他老伴一起来法院,想了结12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2011年5月16日,夏某某驾驶手扶拖拉机与骑自行车的魏某杰发生交通事故,致魏某杰受伤,后魏某杰因索赔医疗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夏某某赔偿原告魏某杰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合计23807.94元。因夏某某无钱履行判决义务又被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于夏某某已经79岁,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终结执行。


12年来夏某某一直感到良心不安,尽管魏某杰未再找过他,但是老人明白为人要真诚,做事要厚道,这些年一直省吃俭用,终于攒够了交通事故赔偿款,主动来到法院履行义务。




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3】075


■平阴法院:车位被占怎么办?过激“维权”可能有理变无理


被告赵某系某小区业主,其在自家楼前的一个空地上设置了栏杆和地锁作为车位使用,2021年10月份的一天,原告张某将一辆摩托车停放在了该车位上。赵某发现后,遂找到张某要求其挪车,因话不投机,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赵某用石头将张某头部砸伤。后因赔偿问题,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未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妥善处理,而是采取暴力殴打的方式导致矛盾激化,对引发该纠纷被告存在过错,因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在本次纠纷中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鲁法案例【2023】076


■巨野法院:利用协议离婚“净身出户”对抗强制执行,法院:不行!


2020年4月25日,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签订《联营养殖合同》,合同期限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由被告提供鸭苗、收购鸭蛋,原告负责养殖。自2020年11月22日起被告就不按约定收购鸭蛋,发生违约,双方产生纠纷。2021年7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饲养蛋鸭损失108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迟迟不履行法定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前妻张某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人的前妻张某对执行财产提出异议,2022年7月20日,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张某的异议请求。2022年8月1日,案外人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张某与刘某于2014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购买涉案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2020年11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涉案房产全部归张某所有,并办理了房产登记。申请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之间的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发生在张某与刘某协议离婚之前,故在刘某对外尚存在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张某和刘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涉嫌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了申请人冯某对被执行人刘某债权的实现。因此,涉案房产虽登记在案外人张某个人名下,但并不改变其共有性质,由案外人张某和被执行人刘某依法各享有50%的财产份额。在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时,应在被执行人刘某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内进行处分,不得执行案外人张某享有的50%财产份额。





家暴离婚后孩子抚养权该怎么处理?

  现在离婚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而且现在离婚孩子抚养权也是大家需要了解的,同时现在离婚的原因也是很多种的,其中有家暴离婚的,还有出轨离婚,那家暴离婚后孩子抚养权该怎么处理?下面小编来给介绍一下吧!


  如果男方在婚姻关系有家庭暴力,男方属于过错方,女方可以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你争取孩子的监护权,你可以以父亲的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为由,为女人争取最大的监护权。


  离婚时不能就监护权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因此,在起诉时,应当向法院解释子女不适合男子抚养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具体原因可包括:儿童在妇女父母中长大,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男性确实有家庭暴力,妇女获得监护权可以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权益。在证据方面,妇女可以收集男性家庭暴力的证据,儿童不能在男性家庭中健康成长的证据,最大限度地表明男性不适合儿童的成长。


  在探视权方面,妇女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和交接方式,使探视权具有可实现性和可操作性。


  如方不配合女方行使探视权的,人民法院还可以要求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等单位协助保障探视权。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个人和单位。


  家暴离婚后孩子抚养权该怎么处理?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现在家暴一直都是大家需要勇于站出来反抗的。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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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探视权方面,妇女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和交接方式,使探视权具有可实现性和可操作性。


  如方不配合女方行使探视权的,人民法院还可以要求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等单位协助保障探视权。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个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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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0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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