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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对第三人有效吗?(离婚财产分割对第三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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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30 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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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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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三年后还能要求分割财产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基于此,有些当事人便认为只要自己在协议离婚时隐瞒财产并且能够成功隐瞒至离婚一年后,那么这些被隐瞒的离婚财产便全部成为自己的了。


对于上述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因为协议离婚时隐瞒财产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不能适用该法律规定。为了说明问题,本律师以曾经在北京石景山法院办理过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咨询男女双方结婚已经二十年。男方是一位成功的商人。由于男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过协商双方签下了一份离婚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双方就男方名下两家公司的股权、两辆小汽车、三套房屋以及七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进行了分割。同时约定,婚内如果对外负有债务,均由男方负责偿还。


离婚后的第三年,女方偶然得知男方隐瞒了其在另外三家公司也持有股份,在北京、浙江、及海南拥有的三套房产,以及在另外三个银行账户内拥有存款。


作为女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婚姻律师经过一番调查后确定了上述被隐瞒财产的具体情况,经粗略估算价值接近四千万元。掌握了这些证据后,我们向法院发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法庭上,男方的抗辩意见有如下几点:


一、双方已经签订有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女方反悔应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现在离婚已经超过三年,所以女方无权再要求分割本案中所提及的这些财产;


二、即便男方在离婚时隐瞒了一些财产,但是男方在离婚时承担了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女方也无权再追究上述财产。


对于男方的抗辩,本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所涉及的财产是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被提及的,我方只是要求将这些尚未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继续进行分割。故女方并未对离婚协议反悔,更没有主张撤销该协议。相反,女方认可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分割约定。既然女方并未主张撤销协议中的约定,且被隐瞒的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不受时效的限制,所以即便离婚已经三年,女方仍然有权主张这些依然处于共有状态的财产。




二、离婚协议是一份包含情感、道德、财产等诸多因素在内的一份综合性协议。因此,不能单纯用金钱价值去衡量和判断是否公平。而男方所提出的第二项抗辩意见却恰是在用金钱价值为标准去判断离婚协议是否公平。因此,男方的这个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针对上述被男方在离婚时隐瞒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女方在离婚三年后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

鲁法案例【2023】105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当其中一方擅自处理时,第三人能否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原告任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近年来,二人夫妻关系不睦,经常吵闹以至于协商离婚事宜。2014年,双方购买了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某房产一套,即本案案涉房产。2022年,被告李某与被告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将案涉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南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涉房屋经司法鉴定,市场价值为149.56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产系原告与被告婚后购置,虽然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但不改变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在夫妻关系恶化之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规定的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南某购买案涉房产时,应当对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基本的了解,在未作认真了解的情况下,仅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案涉房产价值近150万元,被告南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房产,双方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南某在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情况下购买房产,无法认定其购买行为出于善意,故被告南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李某与被告南某之间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限被告李某与南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双方交易的房屋恢复至交易前登记的状态。


法官后语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处分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追认才合法有效,擅自处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另外,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相对方的权利,规定了善意取得条款,即第三人对于财产的权利状况不知情;交易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如若受让方不符合这三款规定,则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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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该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基本案情]


李某和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3月,因种植树苗资金周转所需,李某与王某共向原告某银行借款250000元。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上述二人未按期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3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二人共同偿还欠款及相应的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认为,借款是其与李某共同向银行借的,但其现已与李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该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案涉款与其无关,同时李某对此也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案涉借款合同系李某和王某共同与银行所签,且借款事实发生在该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欠款属于该二人的共同债务,应由该二人共同偿还。双方在离婚时虽约定上述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该约定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故本案中案涉借款本息仍应由李某、王某共同偿还。


[法官提醒]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选择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但该协议中涉及债务约定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改变债务的性质,但夫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九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李某和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3月,因种植树苗资金周转所需,李某与王某共向原告某银行借款250000元。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上述二人未按期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3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二人共同偿还欠款及相应的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认为,借款是其与李某共同向银行借的,但其现已与李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该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案涉款与其无关,同时李某对此也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案涉借款合同系李某和王某共同与银行所签,且借款事实发生在该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欠款属于该二人的共同债务,应由该二人共同偿还。双方在离婚时虽约定上述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该约定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故本案中案涉借款本息仍应由李某、王某共同偿还。


[法官提醒]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选择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但该协议中涉及债务约定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改变债务的性质,但夫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九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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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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