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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行为(私营企业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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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30 08: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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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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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3个月未归还;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


3、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


其中,2、3两种情形下并无对挪用期限作规定,即,只要存在实施了挪用行为并用于营利和非法活动,即构成此罪。


法条链接:《刑法》第272条


法定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范围包括哪些?什么情况挪用资金无罪?



导读:挪用资金犯罪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当然这属于轻的还有严重的。那么,法定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范围包括哪些?什么情况挪用资金无罪?下面跟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法定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范围包括哪些?

  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范围是本单位资金。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挪用资金罪量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什么情况挪用资金无罪?

  挪用资金罪要求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依法不能构成本罪。


  2、以被告人明知是单位资金而予以使用为理由,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适用法律错误。


  3、不是本案使用人,本案实际使用人是公司,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单位对挪用资金罪并不负刑事责任。


  4、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明是被告人打印虚假银行对帐单,其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2021挪用资金还了还要判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挪用单位资金未超过三个月归还的,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如果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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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讲堂】公家钱袋莫伸手!挪用资金罪,你知道多少?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7日至20日间,被告人葛某利用其担任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234万余元归个人使用,并全部用于网络赌博非法活动。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34余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本院以被告人葛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知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7日至20日间,被告人葛某利用其担任甘肃某科技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234万余元归个人使用,并全部用于网络赌博非法活动。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34余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本院以被告人葛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知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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