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
收到法院传票了应该怎么做?遇上老赖不还钱怎么办?打官司请不起律师能否自己起诉?起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吗?这篇文章能解答你的所有问题,展示法院诉讼的基本流程,下次需要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时候就可以知道该怎么处理,切实保障自己的民事权利。
一、立案前准备材料:
1、原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则提交营业执照或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如非法定代表人立案则需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劳动合同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被告方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则提交营业执照或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3、起诉状;
4、证据清单及证据;
5、送达地址确认书。
*有N个被告就准备N 1份,自己同时也留底一份。
注:一般立案前法院都会问当事人是否进行诉前调解,如选择不调解,则会进行民事立案,如选择调解,则由法院居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实体审理。
二、立案流程:(如果是网上立案,网上受理后需寄纸质材料给法院)
法院现场取号→提交立案材料→法院确认材料齐全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以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7天内缴费(如超出7天仍不缴费按撤诉处理)→法院排期开庭→法院会送达原告诉讼材料给被告方(如接收,则按传票时间开庭,如拒收或无法送达,则公告开庭,公告时间三十日)→被告收到材料后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当事人按传票时间应诉→开庭。
三、开庭前准备:
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传票、起诉状以及证据原件,如果提交的证据有微信记录或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的,需要带上记录了有原始记录证据的手机、光盘、录音录像设备等。
四、开庭
1、出庭情况审查阶段: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
3、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4、合议庭评议阶段: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5、公开宣判阶段: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五、调解: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只要法院还没有出具判决书,当事人都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的。
六、判决:
收到判决书后如对判决结果不服,当事人超过15天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生效。
收到判决书后如对判决结果不服,当事人在15天内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未生效,需进行二审审理,二审终审。
七、再审:
再审申请条件比较难,一般很难提起申请,所以基本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就算定局了。
八、执行:
判决书生效后,如被告败诉不履行判决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及申请失信、限高。
申请执行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身份证件复印件、收款账户确认书。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其中诉讼过程中也有可能涉及申请保全、鉴定、追加第三人、管辖权异议等程序,这里就不再细说。大家以后如果想要起诉讼或被起诉了,可以提前了解,应诉更加轻松从容,避免日后因为对诉讼流程不了解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
创作不易,希望大家多多点赞、收藏、转发、评论。
2023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公布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2022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883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3元。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本文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作了梳理,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
工伤认定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
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在上述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
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三)
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受理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工伤认定办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22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
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例如,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
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七
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1.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2. 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例如,山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22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36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3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1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4. 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5. 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6. 评残后的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即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7.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8. 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此部分费用。
9. 工伤康复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 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11. 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12. 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居民收入情况方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有变化。
公式: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49283元×20=98566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985660元,相比上年度的948240元,增加了3742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
公式: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
①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②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⑶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还需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END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但鉴定不是万能的,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所以鉴定是有风险的。
你知道司法鉴定存在什么风险吗?
小司今天就来告诉你。
常见的几种情形
01 情形1
我要申请鉴定,我要让科学给我一个说法!
这可不能保证做到,因为鉴定意见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受鉴定材料、各鉴定学科技术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有时可能无法得出明确鉴定意见,或者不能保证完全客观反映真实情况,还可能出现因检材不完整或当事人提供了虚假检材导致鉴定意见错误不能被法官采信的情况。
02 情形2
我要申请鉴定,我掏鉴定费,鉴定人总得为我说话吧?
这种想法可是要不得的。因为鉴定意见存在与申请人愿望不一致的风险。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依法不受任何组织、个人干涉,鉴定意见对申请人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03 情形3
鉴定意见是什么结论,法院就要给我判成什么样。
这可不一定噢。因为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专业性倾向性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法庭结合其他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04 情形4
鉴定意见对哪一方有利,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鉴定费。
这种想法可不对。因为鉴定费用如何承担由法庭办理案件时一并解决,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承担鉴定费的风险。若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已经进行勘验、检验、检查活动的鉴定事项不能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鉴定工作收取部分或全额鉴定费。
05 情形5
这次鉴定不满意,我要再换个机构鉴定。
这可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为鉴定工作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造成不可逆的损坏。是否符合重新鉴定条件以及是否允许重新鉴定由法庭决定。
这些风险你记住了吗?
另外: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中《司法鉴定告知书》明确了司法鉴定风险等告知事项。
司法鉴定告知书
一、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并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产生的不良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概不负责。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时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四、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五、如果存在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有关禁忌,请在鉴定工作开始前告知司法鉴定人。
六、因鉴定工作的需要,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监护人到场见证并签名。现场见证时,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干扰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未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或者录音。
1.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
2.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3.需要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4.需要进行尸体解剖
七、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获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八、鉴定意见属于专业意见,是否成为定案根据,由办案机关经审查判断后作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九、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
(一)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四)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六)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七)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十一、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及价格争议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如果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程序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也可以要求采信部门进行审查。
(二)鉴定意见的正确或者错误,应由该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关审查和判定。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评判司法鉴定意见正确与否以及是否有效的法定职责,无权撤销司法鉴定意见。如果认为鉴定意见错误或者不准确,应依法向该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关提出,通过申请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
司法鉴定机构已告知我方司法鉴定风险,我方已完全了解《司法鉴定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文字:司法技术处
编辑:研究室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但鉴定不是万能的,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所以鉴定是有风险的。
你知道司法鉴定存在什么风险吗?
小司今天就来告诉你。
常见的几种情形
01 情形1
我要申请鉴定,我要让科学给我一个说法!
这可不能保证做到,因为鉴定意见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受鉴定材料、各鉴定学科技术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有时可能无法得出明确鉴定意见,或者不能保证完全客观反映真实情况,还可能出现因检材不完整或当事人提供了虚假检材导致鉴定意见错误不能被法官采信的情况。
02 情形2
我要申请鉴定,我掏鉴定费,鉴定人总得为我说话吧?
这种想法可是要不得的。因为鉴定意见存在与申请人愿望不一致的风险。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依法不受任何组织、个人干涉,鉴定意见对申请人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03 情形3
鉴定意见是什么结论,法院就要给我判成什么样。
这可不一定噢。因为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专业性倾向性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法庭结合其他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04 情形4
鉴定意见对哪一方有利,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鉴定费。
这种想法可不对。因为鉴定费用如何承担由法庭办理案件时一并解决,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承担鉴定费的风险。若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已经进行勘验、检验、检查活动的鉴定事项不能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鉴定工作收取部分或全额鉴定费。
05 情形5
这次鉴定不满意,我要再换个机构鉴定。
这可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为鉴定工作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造成不可逆的损坏。是否符合重新鉴定条件以及是否允许重新鉴定由法庭决定。
这些风险你记住了吗?
另外: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中《司法鉴定告知书》明确了司法鉴定风险等告知事项。
司法鉴定告知书
一、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并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产生的不良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概不负责。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时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四、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五、如果存在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有关禁忌,请在鉴定工作开始前告知司法鉴定人。
六、因鉴定工作的需要,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监护人到场见证并签名。现场见证时,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干扰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未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或者录音。
1.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
2.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3.需要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4.需要进行尸体解剖
七、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获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八、鉴定意见属于专业意见,是否成为定案根据,由办案机关经审查判断后作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九、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
(一)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四)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六)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七)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十一、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及价格争议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如果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程序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也可以要求采信部门进行审查。
(二)鉴定意见的正确或者错误,应由该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关审查和判定。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评判司法鉴定意见正确与否以及是否有效的法定职责,无权撤销司法鉴定意见。如果认为鉴定意见错误或者不准确,应依法向该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关提出,通过申请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
司法鉴定机构已告知我方司法鉴定风险,我方已完全了解《司法鉴定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文字:司法技术处
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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