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措施(强制二次执行)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30 05:00:01
  • 0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法院强制执行流程详解!


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对方仍不还钱,你可以这样做:


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对方有钱故意不还,是一个“老赖”,不要怕,法院有的是办法:


可以冻结扣划银行账户,


可以拍卖车辆、房产


可以纳入黑名单让他“寸步难行”


还可以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再怎么劳累,也要为你拿回属于你的每一分钱




01、判决生效,对方拒不执行

本人或律师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



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人民法院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执行立案,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公开执行案件信息



法官操作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


(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



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



(一)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



(二)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


法官分析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订执行方案。然后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1.被执行人是单位职工,有工资正常发放,但又一次性不能完全履行


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扣留提取的办法,由执行员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下发给被执行人单位,找单位劳资部门或者财务科办理相关协助手续,每月留部分生活费(一般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金),然后逐月扣除。当事人每年度提取一次,提出请求时可以提前支取一次。


但是按照规定,这还不算是结案,只能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待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才能算是结案。执行工资的战线有时候会拉得很长很长,十年几十年的都有。


2.查封了房产及车辆,可以进行评估拍卖


1.填写对外委托拍卖移交单:


2.房产价格认定:


双方议价—网络询价—定向询价—发起评估


3.摇号拍卖:


第一次拍卖,若一拍没有人拍,再进行第二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一般会降价5-20%),若二拍没有人拍,再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变卖(不会降价)若没有人拍,可以以物抵债。



执行回款


执行款执行回来,从银行扣划到法院账户时(公对公),各级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适用的一案一账户,从上至下,透明监管。


执行员确定金额到达法院标的款账户后,才能审批发放。审批流程为:执行员组织办理领款手续—在系统中提请执行局长审批—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财务进行发放(大约时间7-30天)。



付款


付款的程序如下:带上你的身份证、银行卡,填写执行领条 财务领条,手续办完后逐步提请审批,然后就可以回家耐心等待了。开通了银行短信的最好,如果没有短信提醒,可以留下电话号码,发放款项后书记员会提醒你自行查账。




02、被执行人查询不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

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纳入黑名单的人,将:


一、不能贷款;


二、不能完成以下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员工招录时受到人事录用限制;


四、不能参加招投标项目。


03、多次传唤,仍拒不履行的法院将会司法拘留

以案说法


男子欠账百万元迟迟不还钱,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后却在抖音上花式炫富,晒豪车、戴大金链子、出入高档娱乐场所高消费……2020年9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天。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肖某在刷抖音时,刷到一个喜欢“秀舞技、秀豪车”、拥有32.9万粉丝的网红“某少”。肖某仔细一看,这才发现所谓“某少”正是欠自己钱不还的陈某某。好奇之下,肖某逐一翻看了陈某某发布的视频,发现陈某某日子过得比较逍遥惬意,经常出入酒吧、ktv等高档娱乐场所。


9月16日上午8时许,肖某向执行法官反映了相关情况,并举报了被执行人行踪。得知消息后,执行法官立即将被执行人陈某某强制传唤至法院。鉴于被执行人陈某某存在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且在短视频app上公然传播,开福区法院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对陈某某司法拘留15日。


04、拒不履行,还找不到人,怎么办?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原告王某某、周某语、周某轩与被告周某荣、何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湘052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分得人民币11万余元,周某语分得人民币31万余元,周某轩分得人民币33万余元。2017年6月1日,三申请执行人向邵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依法调取被执行人周某荣的银行流水记录查明,周某荣将银行存款120余万元进行了转移,并通过取现的方式将财产藏匿,且抗拒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其进行的调查,拒不配合执行工作。2017年7月19日,邵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周某荣仍然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被隐匿财产的去向。2017年7月24日,邵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将周某荣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至邵阳县公安局。邵阳县公安局于同月31日将周某荣刑事拘留,并移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周某荣、何某英与申请人王某某、周某语、周某轩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缴纳了案款,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


2017年10月21日,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向邵阳县人民法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荣犯拒不执行判决罪。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判决被告人周某荣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如果对方手上没钱、名下无财、还不怕坐牢,我们只能终结本次执行,毕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终本以后,如果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期限、次数的限制。所以,法官提醒:对方的偿还能力已经决定了,社会经济风险,你借钱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


我们也只能一起祈祷他赚到钱


时不时传唤过来与你见面


时不时看一看他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


永不放弃


觉得文章不错别忘了点赞和转载哈,每天更新干货文章!


【微海报】“抓执行促落实”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哪些是可供执行的财产?什么是执行不能?这些知识你要知道!

问:什么是“可供执行的财产”?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据此,通俗的说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名下或占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工资收入、机器设备等动产、股权、股票、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土地及林地使用权、金银等贵重金属、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应收账款、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以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等等均可作为执行财产。但是在实际执行活动中,被执行人更多的是普通自然人,上述很多财产普通人无法接触,也根本不可能享有所有权。因此实践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种类就更少了,一般常见的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如支付宝、微信、京东金融等各类网络资金)、工资收入、保险、证券、住房公积金、养老金、退休金等。


问:什么是不能执行的财产?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之规定: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法律还规定对一些特殊账户或特殊资金不得执行,例如:工会经费、党费,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封闭贷款结算账户资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准备金、备付金,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旅行服务质量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职工建房集资款、自列住房基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等。


简单来说,不可以执行的财产指的是被执行人基本的生存生活所必需的物品。这也是我国坚持走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体现。


问:为什么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执行?


答:第一,在现代经济活动中,一个被执行人很可能同时被很多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个时候存在一个时间差,查封、扣押、冻结在先的申请人享有优先权,查封、扣押、冻结在后的申请人享有轮候的权利,无处分权,因此导致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能执行。


第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若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可能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超期,则不能执行被执行人该财产。


明白了什么是“可供执行的财产”,接下来我们再来谈谈什么是“执行不能”,通过什么方式确定“执行不能”。


问:什么是“执行不能”?


答:“执行不能”,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人债权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继受人承担的;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


简言之就是,被执行人没钱、没财产


问:怎么能确定被执行人是没有财产而不是有钱不还?


答:第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日常生活及经济往来比较多,本身对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较为熟悉,可以自行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钱有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法院可通过各种执行措施和查询手段查询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3、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4、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5、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6、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7、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8、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9、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在穷尽上述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确定为“执行不能”,即被执行人没钱、没财产。


问:“执行不能”之后,申请人该怎么办?


答:执行不能后,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作为市场主体的参与者,应有风险意识,通过强化风险控制和管理,提高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在做出交易行为时,应当对交易方进行相应的调查了解,并具备容错及承担风险的合理预期。申请执行人应当理性的看待执行工作,正确的认识“执行不能”。


问:什么是“可供执行的财产”?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据此,通俗的说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名下或占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工资收入、机器设备等动产、股权、股票、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土地及林地使用权、金银等贵重金属、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应收账款、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以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等等均可作为执行财产。但是在实际执行活动中,被执行人更多的是普通自然人,上述很多财产普通人无法接触,也根本不可能享有所有权。因此实践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种类就更少了,一般常见的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如支付宝、微信、京东金融等各类网络资金)、工资收入、保险、证券、住房公积金、养老金、退休金等。


问:什么是不能执行的财产?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之规定: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法律还规定对一些特殊账户或特殊资金不得执行,例如:工会经费、党费,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封闭贷款结算账户资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准备金、备付金,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旅行服务质量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职工建房集资款、自列住房基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等。


简单来说,不可以执行的财产指的是被执行人基本的生存生活所必需的物品。这也是我国坚持走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体现。


问:为什么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执行?


答:第一,在现代经济活动中,一个被执行人很可能同时被很多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个时候存在一个时间差,查封、扣押、冻结在先的申请人享有优先权,查封、扣押、冻结在后的申请人享有轮候的权利,无处分权,因此导致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能执行。


第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若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可能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超期,则不能执行被执行人该财产。


明白了什么是“可供执行的财产”,接下来我们再来谈谈什么是“执行不能”,通过什么方式确定“执行不能”。


问:什么是“执行不能”?


答:“执行不能”,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人债权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继受人承担的;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


简言之就是,被执行人没钱、没财产


问:怎么能确定被执行人是没有财产而不是有钱不还?


答:第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日常生活及经济往来比较多,本身对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较为熟悉,可以自行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钱有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法院可通过各种执行措施和查询手段查询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3、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4、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5、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6、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7、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8、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9、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在穷尽上述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确定为“执行不能”,即被执行人没钱、没财产。


问:“执行不能”之后,申请人该怎么办?


答:执行不能后,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作为市场主体的参与者,应有风险意识,通过强化风险控制和管理,提高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在做出交易行为时,应当对交易方进行相应的调查了解,并具备容错及承担风险的合理预期。申请执行人应当理性的看待执行工作,正确的认识“执行不能”。



有哪些情形下是禁止结婚的

公司诉讼类型都有哪些

公司诉讼的类型都有哪些

公司诉讼的类型都有哪些 ?

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措施(强制二次执行)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8456.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日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