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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那么,重婚罪中的事实婚姻如何认定,重婚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如何界定重婚罪中的事实婚姻?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王珏律师解答:
事实重婚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未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构成重婚的情形。这种夫妻关系的认定往往可以以周围邻居或者同事、朋友认为他们以老公老婆相互称呼,或者是双方生育有非婚生子女,并且共同养育的情况,且该孩子认为他们是夫妻的间接的证据来证明即可被认定。
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或者是他人曾先后或者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构成重婚的情形。这种情形现实中很难取证,但是也可以以周围邻居或者同事、朋友认为他们互相以老公老婆相称呼,或者是共同生育有非婚生子女,并且共同养育的情形来加以证明而被认定为重婚。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上述两种情形均构成法律上的重婚罪。
王珏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犯罪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见,民法上仅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
而刑法上,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可成为重婚罪条件之一,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对此给予了肯定。
法律专业毕业,从事法律行业八年,熟悉各类民事案件,主要专业领域包括婚姻,房产,劳动。业精于勤,行成于思!
在《婚姻法》中,对夫妻的责任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流于形式。婚姻中除了财产、子女抚养之外,触及法律的地方其实不是特别多,很多时候都是依赖道德来约束。比如,忠诚。对伴侣忠诚是婚姻的义务,是道德上的要求,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出轨行为仅仅是在离婚时象征性赔一笔钱,忠诚协议基本上不具备法律效力。
一、刑法对重婚罪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三、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吗?
事实婚姻是相对法律婚姻的一种说法。一个比较广泛的说法是: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依法履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同时,事实婚姻的定义可以归结如下:
1、男女双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而对外以夫妻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并且其他人也以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出台,法律对事实婚姻有所缓和,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定义时第一点就是“双方在法律上没有对象”。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判处重婚罪的案件比较少,这个罪名并不好认定。出轨的、找小三的、包二奶的都很难被认定为是重婚罪。一般情况下,只有这个人真的傻到,领着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人分别去民政局登记,获得了两个结婚证才算。不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举证成立重婚罪。
这是为什么?我先说法律规定,然后再用通俗的话举个例子。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在审判实践中,对此条法律的理解一般认为“有配偶”一词只能理解为法律婚,即经过登记结婚的合法婚姻,如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则不成立重婚罪。也就是说,有配偶的人应理解为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
对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事实婚姻的,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法律不能允许行为人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
【例子】
甲与乙以夫妻之名生活多年,甚至都有孩子了,但是没有领证。之后甲变心了,与年轻的丙领证结婚了,此时甲并不构成重婚罪。甲与丙结婚后,又认识了更为年轻漂亮的丁,于是经常与丁偷情,偷偷摸摸的生活在一起,此时甲仍然不构成重婚罪。再后来甲又看上了戊,再没有和丙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娶了戊,街坊四邻都知道甲和戊是夫妻,也愿意作证他们是夫妻关系,此时,无论甲与戊领没领结婚证,甲都算重婚罪。
(但是实践中,街坊四邻都知道并且愿意作证的这个条件,太难啦,这也就是为什么重婚罪举证难、认定难)
此外,重婚罪虽然是公诉案件,但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对于重婚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判处重婚罪的案件比较少,这个罪名并不好认定。出轨的、找小三的、包二奶的都很难被认定为是重婚罪。一般情况下,只有这个人真的傻到,领着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人分别去民政局登记,获得了两个结婚证才算。不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举证成立重婚罪。
这是为什么?我先说法律规定,然后再用通俗的话举个例子。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在审判实践中,对此条法律的理解一般认为“有配偶”一词只能理解为法律婚,即经过登记结婚的合法婚姻,如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则不成立重婚罪。也就是说,有配偶的人应理解为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
对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事实婚姻的,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法律不能允许行为人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
【例子】
甲与乙以夫妻之名生活多年,甚至都有孩子了,但是没有领证。之后甲变心了,与年轻的丙领证结婚了,此时甲并不构成重婚罪。甲与丙结婚后,又认识了更为年轻漂亮的丁,于是经常与丁偷情,偷偷摸摸的生活在一起,此时甲仍然不构成重婚罪。再后来甲又看上了戊,再没有和丙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娶了戊,街坊四邻都知道甲和戊是夫妻,也愿意作证他们是夫妻关系,此时,无论甲与戊领没领结婚证,甲都算重婚罪。
(但是实践中,街坊四邻都知道并且愿意作证的这个条件,太难啦,这也就是为什么重婚罪举证难、认定难)
此外,重婚罪虽然是公诉案件,但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对于重婚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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