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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什么意思啊(司法鉴定检查什么意思)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30 0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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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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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估价师证书有用吗?证书怎么考?证书报考条件是什么?

鉴定估价师是一个什么样的职业呢?其实,从字面意思上去理解这个职业的话,也是很容易得出结论的,主要是对各种产品做出估价的人员。用官方的意思解释的话,他们是对二次流通的商品、积压闲置物品、执法部门提供的罚没物品、抵债物资、抵押物品、古玩、字画等鉴估物进行鉴定,并估算其价值的人员。


鉴定估价师证书是由人社部颁发的,证书的含金量是很高的,一方面可以用于持证上岗,有些地区还可以领取相应的补贴,对于自身的职业发展很有用。




证书怎么考?



中级鉴定估价员证书报考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职业鉴定估价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鉴定估价师证书报考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鉴定估价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鉴定估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鉴定估价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鉴定估价师的就业前景还是不错的,可以在很多方向从事和就业,比如说比较火的二手车,在法院也是有相关的职位,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销售公司、二手车电商平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4S店置换部门、二手车拍卖公司、二手车金融、资产评估公司、司法鉴定机构都是可以就业的。




以上就是鉴定估价师的相关信息介绍了,更多关于证书报考以及查询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私信我哦或关注微信公众号“亿享考证助手”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有这样的疑问:“对方把我打成轻伤,他应该赔偿我多少钱?”或者“我被对方打成八级伤残,对方要不要被判刑?”前者是想基于伤残等级请求对方赔偿,后者是想基于伤情希望能够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可见,大多数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是伤情鉴定,什么是伤残鉴定。本文就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二者的区别及与伤残鉴定有关的鉴定作简单介绍。




伤情鉴定,又称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一、伤情鉴定、伤残鉴定的区别




1. 适用范围不同


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情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伤残鉴定则适用于民事案件,伤残鉴定结论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2. 鉴定机构不同
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3. 鉴定时机不同
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




4. 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
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5. 等级划分不同
损伤程度分级: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致残程度分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二、与伤残相关的其他鉴定




1.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护理依赖程度: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鉴定时机:躯体残疾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情况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 3-6 个月,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 1 年后进行。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 31147-2014)



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误工期: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


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鉴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根据不同损伤类型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3-6个月鉴定,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三、注意事项




1. 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鉴定若是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被鉴定人前往鉴定机构查体;
2. 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要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四、被害人拒绝做鉴定怎么办?




问:伤情鉴定是否必须被害人到场?被害人拒绝做鉴定,能否依据诊断证明等进行鉴定?



答: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一般方法是由法医进行活体检验,即对被害人进行直接检验。除此之外,由于条件所限或者失去其他检验时机,可以采用文证检验的方法进行,即根据检验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具体可以向鉴定机构的法医进行咨询了解。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害人拒绝鉴定的,可以进行沟通说服,并告知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如其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视其为拒绝鉴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医认为可以采取文证检验的方法,可依据现有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如果不能得出明确鉴定意见的,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相关审查结论。



工程造价鉴定是什么意思?

工程造价鉴定是什么意思?不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情况有哪些?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小编带来相关的内容介绍,一起学习下吧!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含义


造价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当事人或者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去判断的仅仅只是关于造价方面的专业问题,对哪些情况需要鉴定及如何确定工程造价的鉴定范围,是参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还是以定额为依据进行鉴定等诸如此类的法律问题应由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依法解决,鉴定机构不得越俎代庖,法院也不应推卸责任。


二、不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情况


1、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并已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工程价款就已经确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不需要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2、当事人通过内部审核,即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书,发包人审核后签章认可,这种情况下,一般说来,工程款也已经确定,不需要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3、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工程造价鉴定是什么意思?不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情况有哪些?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小编带来相关的内容介绍,一起学习下吧!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含义


造价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当事人或者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去判断的仅仅只是关于造价方面的专业问题,对哪些情况需要鉴定及如何确定工程造价的鉴定范围,是参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还是以定额为依据进行鉴定等诸如此类的法律问题应由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依法解决,鉴定机构不得越俎代庖,法院也不应推卸责任。


二、不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情况


1、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并已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工程价款就已经确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不需要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2、当事人通过内部审核,即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书,发包人审核后签章认可,这种情况下,一般说来,工程款也已经确定,不需要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3、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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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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