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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章建房怎么处理(农村违章建筑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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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9 2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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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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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法占地建房:拆除或没收是主罚、罚款是次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违法用地有严格规定
  • 2019年,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旧法相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很多的亮点,其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在于明确了违法的处罚。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就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2)对于违法占地建房,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事实上规定的非常明确:是拆除非法建筑,这是主罚;而处以罚款是从罚
  • 不难看出,国家对2020年1月1日起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处罚措施是十分明确的:如果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要拆除新建的住房;而对于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国家要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并处以罚款。也就是说,不管合不合规,拆除或者没收是最主要的处罚措施,而缴纳罚款是次要的处罚措施。对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违法行为,不能一罚了之。
(3)广大农民朋友要了解国家有关在宅基地上建房的新规,否则会损害自身的利益
  • 近年来,鉴于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国家加大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尤其是对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农民辛辛苦苦一辈子不容易,如果因违法占地而被拆除就得不偿失,不仅影响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此,在建房前,一定要深入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耕地严管!农村建房需了解的十条重要政策

  1.国家保护耕地红线有哪些规定?


  答: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治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会议,要求对新增乱占耕地“零容忍”。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通知要求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提出耕地保护“六个严禁”。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耕地使用“五不得”,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具体规定,请点击阅读:耕地保护“八不准”、“六严禁”、“五不得”,千万别踩红线!


  2.村民建住宅有哪些规定?


  答:从2020年7月3日起,所有农村建房需求均要“先审批、后建设”,“未批先建”造成乱占耕地的,视为“新增占耕建房行为”予以拆除。村民拟建房屋的,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的,应当依法批准并发给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给予答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村民今后建房确需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后,再由乡镇政府审批宅基地。


  3,村民建住宅应取得哪些证件?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取得《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何申请、审批,点击查看:农村村民建房需持“一书一证”!如何申请和审批?这份通知规定得很明白。


  4.发展种植业用地有哪些规定?


  种植业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对种植的部分(不破坏耕作层的部分)可以使用任何土地。但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发展林果业。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因此,想流转耕地种植果树、茶树、花草以及经济作物的,要特别注意是否符合种植要求,不符合种植要求的要小心了。另外,种植业中需要破坏耕作层的部分,如农具存放场所、分拣车间、冷藏间等,按最新政策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的应纳入“进出平衡”。


  5.养殖业用地有哪些规定?


养殖业用地同样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无论是畜禽养殖设施还是水产养殖设施,均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且应纳入县级政府的年度“进出平衡”方案。


  6.建厂如何选址?


  项目投资选好地址非常关键,占用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等国家重点保护的区域,除国家重点能源、交通、水利项目外,基本上无法办理用地手续。因此,在项目未落地前,需要多方考察,看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占用什么地类,做到既能有效降低成本,又能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划和占永久基本农田的地方千万不要选,选了后无法办理用地手续。千万不要相信地方政府的随意承诺,政府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与农民达成一致让你使用土地,最终未批先用的法律后果会给你的投资带来一系列严重的损失。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占用什么地类,需要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咨询。现场看到不能种植的荒地,有可能在自然资源部门土地数据库中是耕地甚至是永久基本农田。因此,了解清楚需要占用的土地规划和地类情况非常关键。


  7.农民愿意而且经过村里同意流转的土地可以建厂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流转土地有“三禁止”: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因此,尽管农民愿意而且经过村里同意流转的土地,也必须合法使用,不得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建厂建房。需要建厂建房的,要按规定办理手续才能使用。


  8.建厂上项目如何合法使用土地?


  项目建设使用土地,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目前有几种方式:


  一是可以使用农用地。如:发展农业种植项目时,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层的,可以使用农用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


  二是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现在已经属于建设用地的土地,只需要办理转让(出租)或出让(出租)手续。


  三是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项目建设使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即需要申请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出让给土地使用权人后,才能使用。


  9.违法用地有哪些后果?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占地不仅面临拆除、没收建筑和巨额罚款外,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拆除或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处以巨额罚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违法占地罚款的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至1000元。这意味着非法占用一亩土地可能被罚66.66余万元。


二是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涉嫌破坏农用地犯罪,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0.农村房屋现在究竟能不能翻新翻建?


  农村没有办理过用地手续的房屋较多,需要翻新翻建的也不少。2021年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规则》明确,对《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1987年1月1日)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因此,对没有办理过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房屋,其用地仍属于违法用地。如果翻新、翻建被卫星拍到,卫片执法中会被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按照国家关于新增问题“零容忍”的要求,新增违法用地的最大可能是被拆除,违法代价极其严重!






主管| 中共平南县委宣传部


出品| 平南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 谢献芳


责编| 卢昱冰


审核| 韦挺松


签发| 余世昌


【转载需征得出品单位同意,转载时不得删减和更改原文内容。所有媒体平台首发权属于原


推倒违法建筑是否属于自力救济范围?如何正确行使自力救济?

☑ 裁判要点1.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违法建筑的认定须由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调查认定。2.自力救济是相对于公力救济而言,是指合法权利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条件下,依靠自身力量而实施、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实现、免受不法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自力行为。该自力行为应当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并且应当与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紧迫性相一致和对应。自力救济的行使范围、方式、原则和限度等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只有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不及时采取自救行为,事后权利无法或难以实现,且采取自救的方式要恰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鲁行终1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霞,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阳信县阳城六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刘荩一,县长。


原审第三人马洪军,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李俊霞因诉阳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信县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行初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6月10日,阳信县政府作出阳政复决字〔20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马洪军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院墙,应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李俊霞为了排除交通妨碍,推倒马洪军所砌院墙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属于主要事实不清。决定撤销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李俊霞以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俊霞与第三人马洪军均系东马村村民,两人相邻而居。2018年7月,马洪军办理农民自建房申请表,其上加盖有东马村村委公章及村委主任马文民签字、翟王镇李桥办事处书记顾永波个人印章及签字,国土部门意见栏有马天鹏(系阳信县国土资源分局局长)签批意见“当事人申请翻建位置属于东马村村集体建设用地,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进行建设…”,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意见栏加盖翟王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印章。后马洪军开始在其老宅基原址上建设房屋,主房完成后当马洪军开始砌建院墙时,李俊霞以影响通行为由出面阻拦并向东马村委及李桥办事处举报。2018年11月2日,翟王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以马洪军所建房屋存在争议为由,向其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同日下午14时左右,李俊霞将马洪军所砌院墙推倒,马洪军遂向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报案。2019年2月21日,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为李俊霞故意损毁财物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马洪军不服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19年3月12日向阳信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阳信县政府于2019年3月15日受理,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延期三十日的延期审理通知,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5号行政复议决定。李俊霞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作为相邻关系的李俊霞和第三人马洪军因相邻通行权引发的纠纷。李俊霞主张,因马洪军所砌院墙属于违章建筑且影响了其正常出行,其为了排除妨碍推倒院墙,属于“私力救济”的自助行为,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亦以李俊霞没有违法事实而决定终止案件调查。首先,对建筑物是否系违章建筑属于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范畴。其次,即便属于违章建筑,也只能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处理。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或毁损违章建筑物显然于法无据,且如果允许他人任意毁损非法财产,则会造成私权的滥用。本案中,第三人马洪军系在其老宅基原址上翻建房屋并办理了部分建设手续,其所建院墙亦未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李俊霞所称推倒院墙的自助行为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以李俊霞的行为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阳信县政府对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所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无不当。阳信县政府作出的5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李俊霞要求撤销阳信县政府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俊霞的诉讼请求。


李俊霞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行初26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主要理由如下:1.第三人马洪军所建的院墙系违法建筑。2.上诉人将第三人马洪军所建的违法建筑拆除是包括上诉人在内村民的意愿,其违法建筑应当拆除。3.上诉人推倒第三人马洪军的院墙有迫切性,属于自我救济的范围,完全是合法的自助行为。4.上诉人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属于违法行为。5.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依据是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利,不应保护违法的权益和行为。


被上诉人阳信县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经质证。经审理,本院同意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阳信县政府作出的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阳公翟行终止决字[2019]1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一、关于案涉院墙是否属于违法建筑问题。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违法建筑的认定须由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调查认定。本案中,第三人马洪军系在其老宅基地原址翻建房屋并办理了部分建设手续,翟王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以第三人马洪军所建房屋存在争议为由下达了《停工通知书》,案涉院墙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仍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退一步讲,即使第三人马洪军所建院墙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亦应由相关职权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二、上诉人李俊霞推倒案涉院墙是否属于自力救济范围。自力救济是相对于公力救济而言,是指合法权利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条件下,依靠自身力量而实施、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实现、免受不法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自力行为。该自力行为应当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并且应当与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紧迫性相一致和对应。自力救济的行使范围、方式、原则和限度等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只有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不及时采取自救行为,事后权利无法或难以实现,且采取自救的方式要恰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本案中,第三人马洪军修建院墙的行为影响了上诉人李俊霞的正常通行,但没有侵害的紧迫性和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害不可逆转性,并未达到需要上诉人李俊霞采取自力救济的紧迫程度,上诉人李俊霞可以采取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提起排除妨碍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上诉人李俊霞采取直接推倒案涉院墙的行为于法无据。


综上,被上诉人阳信县政府对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所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李俊霞的诉讼请求,合法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李俊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俊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莉军


审 判 员 王修晖


审 判 员 郝万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丽强


书 记 员 杨柳青





编辑:傅德慧


☑ 裁判要点1.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违法建筑的认定须由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调查认定。2.自力救济是相对于公力救济而言,是指合法权利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条件下,依靠自身力量而实施、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实现、免受不法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自力行为。该自力行为应当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并且应当与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紧迫性相一致和对应。自力救济的行使范围、方式、原则和限度等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只有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不及时采取自救行为,事后权利无法或难以实现,且采取自救的方式要恰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鲁行终1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霞,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阳信县阳城六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刘荩一,县长。


原审第三人马洪军,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李俊霞因诉阳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信县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行初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6月10日,阳信县政府作出阳政复决字〔20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马洪军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院墙,应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李俊霞为了排除交通妨碍,推倒马洪军所砌院墙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属于主要事实不清。决定撤销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李俊霞以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俊霞与第三人马洪军均系东马村村民,两人相邻而居。2018年7月,马洪军办理农民自建房申请表,其上加盖有东马村村委公章及村委主任马文民签字、翟王镇李桥办事处书记顾永波个人印章及签字,国土部门意见栏有马天鹏(系阳信县国土资源分局局长)签批意见“当事人申请翻建位置属于东马村村集体建设用地,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进行建设…”,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意见栏加盖翟王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印章。后马洪军开始在其老宅基原址上建设房屋,主房完成后当马洪军开始砌建院墙时,李俊霞以影响通行为由出面阻拦并向东马村委及李桥办事处举报。2018年11月2日,翟王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以马洪军所建房屋存在争议为由,向其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同日下午14时左右,李俊霞将马洪军所砌院墙推倒,马洪军遂向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报案。2019年2月21日,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为李俊霞故意损毁财物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马洪军不服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19年3月12日向阳信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阳信县政府于2019年3月15日受理,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延期三十日的延期审理通知,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5号行政复议决定。李俊霞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作为相邻关系的李俊霞和第三人马洪军因相邻通行权引发的纠纷。李俊霞主张,因马洪军所砌院墙属于违章建筑且影响了其正常出行,其为了排除妨碍推倒院墙,属于“私力救济”的自助行为,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亦以李俊霞没有违法事实而决定终止案件调查。首先,对建筑物是否系违章建筑属于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范畴。其次,即便属于违章建筑,也只能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处理。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或毁损违章建筑物显然于法无据,且如果允许他人任意毁损非法财产,则会造成私权的滥用。本案中,第三人马洪军系在其老宅基原址上翻建房屋并办理了部分建设手续,其所建院墙亦未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李俊霞所称推倒院墙的自助行为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以李俊霞的行为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阳信县政府对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所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无不当。阳信县政府作出的5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李俊霞要求撤销阳信县政府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俊霞的诉讼请求。


李俊霞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行初26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主要理由如下:1.第三人马洪军所建的院墙系违法建筑。2.上诉人将第三人马洪军所建的违法建筑拆除是包括上诉人在内村民的意愿,其违法建筑应当拆除。3.上诉人推倒第三人马洪军的院墙有迫切性,属于自我救济的范围,完全是合法的自助行为。4.上诉人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属于违法行为。5.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依据是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利,不应保护违法的权益和行为。


被上诉人阳信县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经质证。经审理,本院同意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阳信县政府作出的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阳公翟行终止决字[2019]1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一、关于案涉院墙是否属于违法建筑问题。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违法建筑的认定须由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调查认定。本案中,第三人马洪军系在其老宅基地原址翻建房屋并办理了部分建设手续,翟王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以第三人马洪军所建房屋存在争议为由下达了《停工通知书》,案涉院墙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仍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退一步讲,即使第三人马洪军所建院墙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亦应由相关职权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二、上诉人李俊霞推倒案涉院墙是否属于自力救济范围。自力救济是相对于公力救济而言,是指合法权利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条件下,依靠自身力量而实施、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实现、免受不法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自力行为。该自力行为应当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并且应当与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紧迫性相一致和对应。自力救济的行使范围、方式、原则和限度等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只有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不及时采取自救行为,事后权利无法或难以实现,且采取自救的方式要恰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本案中,第三人马洪军修建院墙的行为影响了上诉人李俊霞的正常通行,但没有侵害的紧迫性和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害不可逆转性,并未达到需要上诉人李俊霞采取自力救济的紧迫程度,上诉人李俊霞可以采取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提起排除妨碍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上诉人李俊霞采取直接推倒案涉院墙的行为于法无据。


综上,被上诉人阳信县政府对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所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李俊霞的诉讼请求,合法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李俊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俊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莉军


审 判 员 王修晖


审 判 员 郝万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丽强


书 记 员 杨柳青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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