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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如何举证赔偿(重婚罪如何举证)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29 2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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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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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干货:关于重婚罪诉讼指引(含认定.管辖.举证.量刑.赔偿等)

婚外情、出轨并不都会认定为重婚罪,哪些情形会认定为重婚罪?认定重婚罪,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受害人有足够证据证明重婚行为的,法院直接按自诉案件立案。而如果证据不足,由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侦察,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可见,搜集证据有多重要!!!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来捋一捋关于重婚的刑事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举证的一系列相关问题。


重婚罪的认定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仅承担重婚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刑法上认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经过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证的婚姻。不过,在部分地区,对于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也是给予认可的。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并无经过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只是办理婚宴或者结婚仪式的或者是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周边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婚姻关系。也就是说,事实婚姻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件:①以夫妻名义;②公开同居生活;③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可以认定为重婚的一般情形:


▶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


▶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的管辖


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


因此,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重婚罪证据的收集


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


1.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


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2.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


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比较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


▶对方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众的证明;


▶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


▶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


▶双方发的亲密短信;


▶调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由居委会出具对方与他人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在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通常要达到一定时间,一般认为是三个月。


3.怎样收集重婚罪的证据(重点)


1)可以暗访居住生活的场所


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婚姻调查取证。


2)从行为人邻居着手准备


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情况需要无利益第三人加以佐证,譬如行为人生活场所附近同时又与其经常有来往的人。


3)从婚姻登记处查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况


如果有登记结婚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调取重婚的证据。


4)报警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重婚案可由被害人提出自诉,也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现在法院的做法一般的是如果自诉人有证据证明重婚的事实,法院直接按自诉立案。如果自诉人的证据不足,法院不立自诉案件。由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侦察,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5)委托律师协助取证


重婚罪的追诉时效


因为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因此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即犯重婚罪,经过五年,则不再追诉。同时,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由于重婚罪是继续犯,对其追诉时效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重婚罪的追诉时效应当从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重婚罪的量刑标准


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的民事权利


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大多支持5万元及以下)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婚内出轨是否构成重婚罪?

据媒体报道,苏州男子张某利用各省间婚姻登记系统没有联网的漏洞,分别和三个女人结婚生子,并把她们安置在一公里内的三个小区中,坐拥“三个家庭”的张某因涉嫌触犯重婚罪已被提起公诉。重婚涉及的民刑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哪些行为可认定为重婚?


1 三种行为可构成重婚


据人民日报调查显示,自2003年起离婚率连续15年上升,累计增长近7倍,其中出轨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婚内出轨不仅为道德所谴责,更是被法律所抵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虽然出轨并非法律概念,法律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也未明确规定直接不利后果,但是法律对婚内出轨的负面评价体现在后续的因出轨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等方面,情形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因此,切莫存有“出轨只违反道德不犯法”的错误观念。那么,什么情况下的出轨可能构成重婚罪呢?


我国是一夫一妻制国家,法律禁止重婚并不惜动用刑罚手段打击重婚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当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此规定,实践中构成重婚罪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谎称初婚骗取登记或串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登记的;二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又与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三是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第一种重婚行为较为明显,但第二种类型因较难把握更值得关注,尤其是要理解何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婚姻法第3条除了“禁止重婚”,还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见刑法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婚姻法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属于一般出轨同居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释义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据此,区分重婚罪行与一般出轨同居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仅是偶尔、临时的姘居,既不属于重婚,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如果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却不以夫妻关系相待,也不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2 重婚无效但有一例外


婚姻法第10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意指无效婚姻在被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时即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前文张某的后两段婚姻都应属于重婚,且自始无效,他与后两位“妻子”生育的子女则属于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


但是在一种情况下,重婚无效可以被阻却。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导致无效婚姻的无效条件消失后,使原本的无效婚姻被阻止,无效婚姻变为了有效婚姻。例如,某男与甲女于2000年在北京登记结婚,2005年该男又与乙女在上海登记结婚,从此时起,该男与乙女的婚姻属于重婚,后该男与甲女于2010年离婚,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已终止。若有利害关系人在该男与甲女离婚后起诉至法院申请该男与乙女的婚姻因重婚而无效,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可不予支持。因为前婚已经终止,导致后婚无效的事由已经消失,后婚转为有效,且一般认为后婚效力应从前婚终止时起算比较合适。


那么,重婚既然是犯罪行为,怎么又变成了有效婚姻呢?这又是否意味着重婚符合以上阻却情形后就不是犯罪了呢?这里涉及婚姻法和刑法的衔接问题。刑法为犯罪行为设置了追诉时效,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后不再追诉。而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两年有期徒刑,因此重婚行为结束五年后将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的重婚行为结束,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后婚的离婚手续或以夫妻名义的同居生活已经结束。因此,如果在重婚期间内或重婚结束后五年内案发,一旦坐实将被追究刑责,如果因重婚同时产生了民事和刑事案件,则应中止审理民事案件,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 遭遇重婚须注意证据收集


重婚罪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在重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时可自己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当证据不足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鉴于现实中存在大量的重婚受害人,因为经济上依赖重婚者,或者受到重婚者的人身限制、威胁恐吓、家庭暴力等,不敢提起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知情的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也可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出控告或检举。


刑事诉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的收集对于犯罪的证明至关重要。重婚罪自诉的举证责任要由自诉人承担,即便因证据不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侦查,对于重婚罪来说没有人能比受害人对证据的接触更直接、更容易。因此,受害人一旦发现对方有重婚的可能,一定要注重第一手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以防对方后期毁灭证据。


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能够确定第三者的身份,诸如姓名、样貌、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其次是能够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可以通过调取双方聊天记录对彼此的称呼、取得二者共同买房或租房的合同、制作载有二者亲密行为的录音录像、走访二者同居住所的邻居获取证言等,同时尽量争取多个证人出庭;三是重婚者或第三者自认重婚的证据务必小心留存,包括语音、录像、文字聊天记录,如有保证书、悔过书、协议书等书面材料尽量签字或捺手印,有较强的证明力。另外,以下证据对重婚有重要证明作用,但受害人自己不能调取,需要通过律师持有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调取或申请法院调取,包括重婚者和第三者的婚姻登记档案;重婚者以配偶名义签字办理住院、同意手术的手续材料;载有重婚者及第三者姓名的房产证等证明文件。



“重婚罪”的认定及取证

本文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观的根本原则。“重婚”行为是对我国法律“一夫一妻”制度的挑衅,也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度不忠诚,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但现实生活中苦于“重婚罪”犯罪证据收集极其困难,致使很多犯“重婚罪”的人逍遥法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检索全国各地判例,对“重婚罪”的认定、追索及取证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首先我们来谈谈“重婚罪”的认定及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构成要件为: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指男有妻、女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要求重婚的男女二人以夫妻名义对外持续地、稳定地、共同地生活,如果不是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即使在一起生活,甚至生育子女,也不能认定为重婚。


其次,我们如何将犯“重婚罪”的人绳之以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重婚罪”是一种可自诉可公诉的案件。即“重婚罪”即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提交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受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所以针对“重婚罪”犯罪者,我们有两种途径将之绳之以法。


一、向公安机关检举或控告,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后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在现实当中“重婚罪”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予惩处,但它的社会危害性又有一定的限度,同时又涉及人们的个人私生活、情感生活,隐私等,法律不宜过多强烈地干预。所以公安机关难以立案侦查。


二、由受害者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此类案件强调自诉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自诉人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最后,受害者自诉,该如何收集证据呢?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自诉人收集证据至关重要。作为自诉人(受害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收集证据:1、通过周围群众收集证言(注意:证人须到庭作证);2、通过抖音、朋友圈、微博等多种方式收集两人重婚生活期间,在一起生活的照片、音像资料;3、通过收集租房(购房)合同等资料的签字信息,若贷款买房的也可以收集银行贷款合同及相关资料作为证据;4、通过收集社区登记及网格管理登记的两人关系等相关信息;5、通过收集安装电话、宽带等对外的签名(要能反映出两人之间的关系);6、通过收集婴儿出生时医院手术单上配偶的签名,婴儿出生证上父母的名字,甚至婴儿DNA鉴定等;7、其他能够证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切证据。从而彻底排除二人同居关系的可能性。


“重婚罪”是对我国法律“一夫一妻”制度的挑衅,也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度不忠诚,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不仅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还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观、道德观、价值观,应当受到社会的严厉谴责,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本文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观的根本原则。“重婚”行为是对我国法律“一夫一妻”制度的挑衅,也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度不忠诚,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但现实生活中苦于“重婚罪”犯罪证据收集极其困难,致使很多犯“重婚罪”的人逍遥法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检索全国各地判例,对“重婚罪”的认定、追索及取证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首先我们来谈谈“重婚罪”的认定及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构成要件为: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指男有妻、女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要求重婚的男女二人以夫妻名义对外持续地、稳定地、共同地生活,如果不是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即使在一起生活,甚至生育子女,也不能认定为重婚。


其次,我们如何将犯“重婚罪”的人绳之以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重婚罪”是一种可自诉可公诉的案件。即“重婚罪”即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提交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受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所以针对“重婚罪”犯罪者,我们有两种途径将之绳之以法。


一、向公安机关检举或控告,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后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在现实当中“重婚罪”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予惩处,但它的社会危害性又有一定的限度,同时又涉及人们的个人私生活、情感生活,隐私等,法律不宜过多强烈地干预。所以公安机关难以立案侦查。


二、由受害者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此类案件强调自诉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自诉人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最后,受害者自诉,该如何收集证据呢?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自诉人收集证据至关重要。作为自诉人(受害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收集证据:1、通过周围群众收集证言(注意:证人须到庭作证);2、通过抖音、朋友圈、微博等多种方式收集两人重婚生活期间,在一起生活的照片、音像资料;3、通过收集租房(购房)合同等资料的签字信息,若贷款买房的也可以收集银行贷款合同及相关资料作为证据;4、通过收集社区登记及网格管理登记的两人关系等相关信息;5、通过收集安装电话、宽带等对外的签名(要能反映出两人之间的关系);6、通过收集婴儿出生时医院手术单上配偶的签名,婴儿出生证上父母的名字,甚至婴儿DNA鉴定等;7、其他能够证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切证据。从而彻底排除二人同居关系的可能性。


“重婚罪”是对我国法律“一夫一妻”制度的挑衅,也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度不忠诚,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不仅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还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观、道德观、价值观,应当受到社会的严厉谴责,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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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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