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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指的是什么(交警行政强制措施)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29 1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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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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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是“双刃剑” 用好才能实现管权治“软”提升执法严肃性

#头条创作挑战赛#


行政强制法是全国人大1996年颁布《行政处罚法》、2003年颁布《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立法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执法权威的最后一部法律,用好这部法律武器,既能立直腰杆执法,也能更好地约束手中的权力,所以我们说它是“双刃剑”…


今天应该是第二次系统学习这部法律,作为一名基层执法者,我们在工作中有太多的迷茫,但是通过对这部法律的系统学习,使我更好地掌握了这部法律的脉络,也更加促使我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准确的使用强制手段、强制措施,既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也能更好的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就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在行政强制的设定、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具体规定上充分体现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强制法的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这部法律从1999年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表决通过,前后历时12年,五次审议,最终成为法律。它最大的亮点就是既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行为,又同时要保障好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说的通俗易懂一点就是管住行政机关手中的权利,防止滥用,同时也要为行政执法机关撑腰,防止执法手段过软,没有震慑力。


规范行政行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用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当中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6种)和行政强制执行(5种)两大类,11种方式。法律当中特别强调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重点就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给予明确说明,例如:必须向相对人出示身份证件;告知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向相对人发出催告书,相对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相对人进行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并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强制法的修订颁布施行,既给我们基层执法人员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提供了坚强保障,我们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规范执法,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深入推进为抓手,持续抓好行政执法工作,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而不懈努力。


法律章节解读(一)




法律章节解读(二)




法律章节解读(三)




法律章节解读(四)


区别:“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还是强制执行?

一、罚款




《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四、比较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不履行行政决定”




“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六、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七、告知与催告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八、听证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九、结论




1、直接对抗法律规定规章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需要:




(1)事实、证据




(2)法律法规规章




2、直接对抗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决定没有被履行即可成立。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在建违建,需要等待复议、诉讼或六个月期限吗

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姜天岳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服务 园区开发建设


国有资产运营风险防控






前些日子,律师接受政府住建部门委托,为其执法部门一个强制拆除违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杨某从事海产品加工生意。为了扩大生产增加厂房面积,杨某在厂区内立起塔吊,修建新的厂房。


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后,迅速开展执法,当场制止了杨某的施工。


被制止后,杨某趁着执法部门不注意,在夜里加班加点施工,又被群众举报。


执法部门面临一个问题,这种在建违建怎么执法?


按照通常理解,需要等待复议或诉讼法定程序或6个月期限。


难道要眼睁睁看着杨某完成建设再强制拆除?




1


要等6个月的说法从哪来的?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当事人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复议或诉讼,这两个程序的法定期限按照最长的计算,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至少要等6个月。


也就是说,对违建需要强制拆除的,在行政机关公告后,如果当事人也不复议,也不诉讼,就必须等6个月的期限届满。


6个月的说法,是从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的公告而来的。


那么,该条所说的强制拆除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




2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是一回事吗?


说到强制拆除的行为性质,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从定义上来理解,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或财产暂时性控制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对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执行行为。


因此,《行政强制法》第44条所载的强制拆除应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基于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实施的执行行为。




3


拆除在建违建的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实质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是暂时性控制行为,是基于《规划法》64、68条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至此,我们得出结论,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受《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的限制。




4


拆除在建违建


需要具备四要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强制拆除需要具备四个要件: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设行为正在进行;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四)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后,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5


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法院裁判规则和律师实务经验,针对强制拆除在建违建的法律风险,槐城律师建议:


(一)保存好违建正在建设的相关证据,在执法时佩戴好执法记录仪,记录正在建设的实况


(二)执法时要配备两名执法人员,且该两名人员均具备执法证件,向违建当事人出示


(三)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时要注意避免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因为是制式模板,《限期拆除通知》可能依然写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予以拆除的,这个问题很容易忽略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里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当事人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本文涉及的相关问题,您还可以进入“槐城律师”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的“问一下”或“找律师”与律师交流咨询。






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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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天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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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律师接受政府住建部门委托,为其执法部门一个强制拆除违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杨某从事海产品加工生意。为了扩大生产增加厂房面积,杨某在厂区内立起塔吊,修建新的厂房。


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后,迅速开展执法,当场制止了杨某的施工。


被制止后,杨某趁着执法部门不注意,在夜里加班加点施工,又被群众举报。


执法部门面临一个问题,这种在建违建怎么执法?


按照通常理解,需要等待复议或诉讼法定程序或6个月期限。


难道要眼睁睁看着杨某完成建设再强制拆除?




1


要等6个月的说法从哪来的?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当事人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复议或诉讼,这两个程序的法定期限按照最长的计算,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至少要等6个月。


也就是说,对违建需要强制拆除的,在行政机关公告后,如果当事人也不复议,也不诉讼,就必须等6个月的期限届满。


6个月的说法,是从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的公告而来的。


那么,该条所说的强制拆除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




2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是一回事吗?


说到强制拆除的行为性质,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从定义上来理解,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或财产暂时性控制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对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执行行为。


因此,《行政强制法》第44条所载的强制拆除应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基于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实施的执行行为。




3


拆除在建违建的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实质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是暂时性控制行为,是基于《规划法》64、68条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至此,我们得出结论,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受《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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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在建违建


需要具备四要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强制拆除需要具备四个要件: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设行为正在进行;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四)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后,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5


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法院裁判规则和律师实务经验,针对强制拆除在建违建的法律风险,槐城律师建议:


(一)保存好违建正在建设的相关证据,在执法时佩戴好执法记录仪,记录正在建设的实况


(二)执法时要配备两名执法人员,且该两名人员均具备执法证件,向违建当事人出示


(三)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时要注意避免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因为是制式模板,《限期拆除通知》可能依然写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予以拆除的,这个问题很容易忽略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里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当事人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本文涉及的相关问题,您还可以进入“槐城律师”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的“问一下”或“找律师”与律师交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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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1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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