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被确认为无效婚姻的,该婚姻自始无效,并且双方需要及时分开生活。但是,如果在被认定婚姻无效之前,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那么分开时将产生财产分割纠纷。不过,认定为无效婚姻后怎么分割财产,可以先确定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规定,无效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并且,共有财产分割时,会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不过,因为无效婚姻同居的,法院将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实践中要具体分割财产时,会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进行财产分割。
此外,财产分割时还将遵守以下的法律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最后,处理无效婚姻关系时,除了解决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双方同居期间还产生涉及债权债务问题,那么也需要明确债权人或是债务人。若是涉及的债权债务较大,或是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双方共有的,那么建议可以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双方自愿结婚的,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后,成为合法的规定。但有些婚姻违反规定造成婚姻无效,民法典中婚姻无效财产怎样分割的?宸轩律所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婚姻无效财产如何分割
民法典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无效,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无效婚姻的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
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其中,代领结婚证中可 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案件回顾
近日,一则《妻子患精神分裂 男子欲离婚分房 法庭上“两级反转”》的新闻事件吸引了公众的眼球。
张山与王丽结婚后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首付72万元,贷款168万元,贷款系以张山名义签署合同,贷款期限为240个月。办理房产证时,根据双方约定:二人按份共有,即各占50%。购房后不久,王丽精神出现异常,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9年4月,王丽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年7月,张山起诉离婚,并主张婚后购买的房屋归自己,他向王丽支付一半份额的补偿款。人民法院经审查判决:驳回张山关于离婚并分割财产的起诉。同年10月,王丽将张山和结婚登记机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两人的结婚登记,理由是这个张山并不是身份证上的“张山”,而是“张三”。法院经审查认为:张三隐瞒真实信息,冒用已去世多年的张山信息,与王丽登记结婚,该婚姻登记应依法撤销。基于张三与王丽共同生活构成同居关系,且撤销婚姻系张三过错导致,王丽患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故同居期间张三应当少分财产。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优先协议处理
这是一场典型的因婚姻登记被撤销导致的同居财产分割。《民法典》关于结婚登记被依法撤销之后产生的同居关系是如何界定的呢?同居分手后的财产如何分割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三和王丽基于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多年并购买房产。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生活期间应属于同居期间。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优先协议处理,即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若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后会结合实际出资、产权登记、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做出裁决,在裁决时尤其要照顾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院经过综合审查,确认王丽多分财产而张三少分财产的主要原因。
■律师提醒
张三和王丽的案件是典型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后产生的法律后果。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未婚同居现象,这些同居关系分手后,财产该怎么分割呢?
《民法典》施行之前,主要法律依据为1989年12月13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但该意见已于2021年1月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废止。《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没有直接关于未婚同居的相关规定。反观司法实践,因同居分手分割财产的案由也是五花八门,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如果两个人决定共同生活又不进入婚姻,为防止同居分手产生矛盾,不妨提前做好风险防范,不至于分手容易,后续却引发更加复杂的财产纠纷。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案件回顾
近日,一则《妻子患精神分裂 男子欲离婚分房 法庭上“两级反转”》的新闻事件吸引了公众的眼球。
张山与王丽结婚后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首付72万元,贷款168万元,贷款系以张山名义签署合同,贷款期限为240个月。办理房产证时,根据双方约定:二人按份共有,即各占50%。购房后不久,王丽精神出现异常,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9年4月,王丽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年7月,张山起诉离婚,并主张婚后购买的房屋归自己,他向王丽支付一半份额的补偿款。人民法院经审查判决:驳回张山关于离婚并分割财产的起诉。同年10月,王丽将张山和结婚登记机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两人的结婚登记,理由是这个张山并不是身份证上的“张山”,而是“张三”。法院经审查认为:张三隐瞒真实信息,冒用已去世多年的张山信息,与王丽登记结婚,该婚姻登记应依法撤销。基于张三与王丽共同生活构成同居关系,且撤销婚姻系张三过错导致,王丽患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故同居期间张三应当少分财产。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优先协议处理
这是一场典型的因婚姻登记被撤销导致的同居财产分割。《民法典》关于结婚登记被依法撤销之后产生的同居关系是如何界定的呢?同居分手后的财产如何分割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三和王丽基于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多年并购买房产。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生活期间应属于同居期间。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优先协议处理,即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若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后会结合实际出资、产权登记、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做出裁决,在裁决时尤其要照顾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院经过综合审查,确认王丽多分财产而张三少分财产的主要原因。
■律师提醒
张三和王丽的案件是典型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后产生的法律后果。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未婚同居现象,这些同居关系分手后,财产该怎么分割呢?
《民法典》施行之前,主要法律依据为1989年12月13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但该意见已于2021年1月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废止。《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没有直接关于未婚同居的相关规定。反观司法实践,因同居分手分割财产的案由也是五花八门,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如果两个人决定共同生活又不进入婚姻,为防止同居分手产生矛盾,不妨提前做好风险防范,不至于分手容易,后续却引发更加复杂的财产纠纷。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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