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莹
为推进司法鉴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北京市司法局近日出台了《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是全国首个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对推动首都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现有“四类内”司法鉴定机构90家,近三年来平均每年完成司法鉴定案件9万余件。为进一步提高首都司法鉴定行业质量和公信力,北京市司法局近年来以推进出台《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为契机,确立两级监管体制,完善多项制度举措,并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全面评查、常态化执法检查等不断巩固拓展行业专项治理成果,进一步严格行业准入登记、加强日常监管。
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全面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适用范围、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和结果运用等,并结合首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现状,在制度设计和评估程序上充分体现首都特色。一是明确职责主体和任务分工。根据《北京市司法鉴定市区两级管理职责规定》及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实际,对评估工作不同阶段的实施主体和具体工作内容进行了分工,并设置评估工作组和评估委员会,职责清晰、实操性强。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结合司法鉴定行业特点,发挥协会专家优势,确定由行业协会参与机构诚信等级评估。三是打造监管层级间信息共享机制。就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以及行业的自律管理信息建立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评估工作的精准度和效率。四是细化诚信评估材料。为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市司法局经过细致研究和广泛调研后,针对不同评估指标的评估内容一对一确定了具体印证材料及提供主体,从而强化评估工作的实操性并减少评估误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身体权纠纷等残疾等级的确定均适用该标准,意义重大,如今该标准发布征求意见稿,针对近几年司法鉴定实践中的问题,进一步优化、细化、补充了一些具体残情,下面针对部分常用条款分析其中的变化。
一、增设“轻微残疾”条款
征求意见稿与原标准很大的区别是在一到十级条款外增设“轻微残疾”条款,规定了轻微残疾的评定原则和赔偿计算指数。这个做法很有建设性,举例来说,在交通事故中导致股骨干骨折,在绝大多数人的认识中,这种情况肯定可以评个伤残等级,但是申请鉴定后呢,发现连最低的十级都不够,好多人因此认为鉴定有问题,甚至发生信访事件。轻微残疾的出现,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让专业鉴定和群众的认知之间有了桥梁。当然,轻微残疾这个术语是否合适,还可以再斟酌,就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轻微伤其实也不轻微,轻伤更不轻,既然要发布国家标准,就要酝酿一个更贴近专业和生活的术语。
二、部分条款的变化
1、脑脊液漏重回标准。在原标准中,已经不再提及脑脊液漏这一残情,征求意见稿中,5.10.2.29规定“脑脊液漏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脑脊液漏也是脑外伤中常见损伤,征求意见稿对该残情进一步明确。
2、失语鉴定条款衔接更好。在原标准中,失语起步就是八级,如果达不到八级伤残标准,失语就无法评定。征求意见稿中,5.10.1.3、5.9.1.4均规定了失语评级条款,设计更为科学。
3、肋骨骨折残情进一步细化。肋骨骨折,一直是鉴定中引人关注的条款,实践中肋骨骨折鉴定数量占比又较大,征求意见稿中将“4根以上肋骨骨折,且其中2根以上经内固定术治疗或者后遗2处畸形愈合”作为十级条款,增设了肋骨骨折内固定术治疗的情形,按照原标准,其中2根肋骨肋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无畸形愈合,该种情形是不构成十级伤残的。
4、肋骨合并锁骨骨折可以评定伤残等级。交通事故中肋骨骨折和胸骨、锁骨骨折常常合并发生,但是有些情形虽然看起来比较重,但是无法评定等级。征求意见稿中,5.10.3.9规定“肋骨骨折4根以上,合并胸骨或者锁骨骨折”构成十级,体现出了公平原则。
5、颈椎损伤条款细化。原标准中十级条款中只有“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征求意见稿中5.10.6.1进一步具体为“寰椎骨折、枢椎骨折或者寰枢关节脱位,后遗颈部功能丧失10%以上”,这样对以后的鉴定更有指导意义。
6、二椎体骨折情形细化,级别降低。原标准中二椎体压缩骨折可以评定九级伤残,征求意见稿中5.10.6.2规定,二椎体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如果要构成九级伤残,其中一椎体压缩程度需达到三分之一或者粉碎性骨折。
7、椎体附件骨折残情细化。征求意见稿中考虑颈椎、腰椎、第10-12胸椎且明确了功能丧失程度,且设置了兜底条款,即脊椎6处以上附件骨折构成十级。原文表述为“颈椎4处以上附件骨折,后遗颈部功能丧失10%以上;腰椎及第10-12胸椎4处以上附件骨折,后遗腰部功能丧失10%以上;脊椎6处以上附件骨折”。
8、膝关节损伤评级变化不大。征求意见稿5.10.6.6规定,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修补等手术治疗,后遗关节不稳或继发软骨损伤,影响功能构成十级。本条款变化不大,虽然如此要求,但是在指南中也进一步了阐述了现实情况。
9、免疫功能轻度减低符合十级。原标准中未涉及该残情,征求意见稿中5.10.7.5规定,免疫功能轻度减低构成十级伤残。
10、深部异物存留难以取出构成十级伤残。原标准中无该残情,征求意见稿中5.10.7.6规定,外伤致颅腔、眼眶、体腔或者颅骨、四肢长骨、躯干骨内深部异物存留,难以取出。
主要对比这些吧,选取了一些十级条款、常用条款进行对比,现在还在征求意见阶段,等正式标准实施后,还会有操作指南进一步解释。
期待新标准正式实施。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针对司法鉴定中大家关心的常见问题,山丹法院为您逐一进行解答。
在民事诉讼中,什么情况下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解答: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如果碰到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比如伤残等级鉴定、房地产评估、产品质量鉴定等,当事人可以就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法院认为案件审理确实需要,且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也应当启动委托鉴定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司法鉴定评估类型一般有哪些?
解答: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房屋买卖、建设工程和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和财产权益纠纷是民事诉讼中的常见案件类型,诉讼中往往需要评估财产价值、确定伤残等级、辨别文件手印真伪等,相应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建设工程造价类、 产品质量类鉴定及资产、房地产评估成为常见的委托鉴定评估类型。
当事人如何申请司法鉴定呢?
解答: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主审法官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法官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移交给法院专门负责鉴定的司法辅助办公室。
法院会选择哪家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解答:按照选定鉴定机构的程序,司法辅助办公室会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法院随机摇号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专业机构,如果协商不一致的,就会由法院在列入名册的机构中随机选择符合鉴定要求的专业机构,在确定受委托机构后,司法辅助部门会将委托材料移送到受委托机构,受委托机构会通知申请人预交鉴定费用。交费后,受委托机构会通知当事人进行查体或者现场勘验等。受委托机构出具报告后,如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人答疑或者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答疑。
鉴定费用是由谁来承担?
解答:一般是谁申请鉴定,鉴定费就由谁垫付,最终按判决认定的过错责任大小来确认承担比例。
撰稿:吴艳蓉
编辑:马玉玲
审签:王 文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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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什么情况下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解答: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如果碰到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比如伤残等级鉴定、房地产评估、产品质量鉴定等,当事人可以就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法院认为案件审理确实需要,且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也应当启动委托鉴定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司法鉴定评估类型一般有哪些?
解答: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房屋买卖、建设工程和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和财产权益纠纷是民事诉讼中的常见案件类型,诉讼中往往需要评估财产价值、确定伤残等级、辨别文件手印真伪等,相应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建设工程造价类、 产品质量类鉴定及资产、房地产评估成为常见的委托鉴定评估类型。
当事人如何申请司法鉴定呢?
解答: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主审法官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法官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移交给法院专门负责鉴定的司法辅助办公室。
法院会选择哪家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解答:按照选定鉴定机构的程序,司法辅助办公室会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法院随机摇号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专业机构,如果协商不一致的,就会由法院在列入名册的机构中随机选择符合鉴定要求的专业机构,在确定受委托机构后,司法辅助部门会将委托材料移送到受委托机构,受委托机构会通知申请人预交鉴定费用。交费后,受委托机构会通知当事人进行查体或者现场勘验等。受委托机构出具报告后,如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人答疑或者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答疑。
鉴定费用是由谁来承担?
解答:一般是谁申请鉴定,鉴定费就由谁垫付,最终按判决认定的过错责任大小来确认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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