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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探视孩子,能变更抚养权吗(不能探视孩子,能变更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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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9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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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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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子女受阻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夫妻双方在抚养权纠纷中若是一方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也不用太担心,因为法律规定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拥有探视权,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可以探视子女。但是有时候因为父母的矛盾太深,导致探视一方无法行使探视权这样的话,要怎么办呢?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探视子女受阻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探视子女受阻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不让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要求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形式:


1、双方协议变更。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 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 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所以,若是能够证明对方有以上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具体的操作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探望被拒能否变更抚养权

“我就是想见见我的孩子,可是怎么就这么难呢……”近日,家住省城的李女士打来咨询电话,称她和前夫去年离婚了,年幼的孩子判给前夫抚养,每个星期李女士可以探望孩子一次。可是李女士每次去见孩子,前夫都不让见。李女士想问,她该怎么办?能否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裴宝莉:


李女士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虽然不能对孩子进行强制执行,但是抚养孩子的一方或者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配合执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因为不能实现探望权要求变更抚养权,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并不大。但是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时,李女士可以参考以下规定提出要求变更抚养权。具体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当然,李女士的前夫如果认为李女士探望会侵害孩子,可以通过法院中止探望权。具体规定是《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但是有些夫妻在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怀有敌意或者其他不满情绪,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这是不理智的做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应该割裂孩子与另一方的亲情联系,这对孩子成长是不利的。



法官告诉你,探望权受阻或被“剥夺”,该怎么办?



妈妈


“今天是周末,我想带女儿去游乐场玩一天。”


“你休想!你没有资格见我女儿!”


爸爸




夫妻双方离婚


一方探望孩子受阻或被“剥夺”权利


应该怎么办?


让我们听听法官怎么说!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关于探望


探望的方式有哪些?


探望的方式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


看望式探望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一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地点进行探望,如定期、不定期地见面、共同进餐等。这种探望方式持续的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且并未脱离抚育子女一方的监护范围,更加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执行起来更为便捷,但是比起逗留式探望,探望权的权利人与子女的联系和沟通相对而言则不够密切。


逗留式探望是指在当事人约定的或者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等。这种方式时间较长,使得探望权人可以与子女进行更加深入的互动和交流。




哪种探望权行使方式对孩子最有利?


探望权的行使应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既兼顾离异父母双方的职业特点、工作环境、生活作息及隔代伦理亲情,又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减少对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影响。


如果探望人存在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则应避免使用逗留式探望。




协助探望的义务有哪些?


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


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


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愉悦、平和地相处,从而实现探望权立法的目的。


探视权纠纷的情形及解决方法




㈠因离婚协议约定的探望方式发生纠纷




可以到法院起诉。






㈡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男方探望被阻止,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对方不配合进行探望,男方可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先由法院依法督促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如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合理选择适用罚款、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方式予以间接强制措施,从而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但是男方明知孩子有辅导班补课或者其他合理正当理由,仍坚持以带离方式进行探望的,不能认定女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若男方觉得孩子跟随女方生活对孩子成长明显不利,有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等行为,也可以另行通过诉讼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㈢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男方探望被阻止,该怎么办?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状态的变化而变化。一方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和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是两个互相独立的义务,不能互相抵消。故,男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是违法的。同理,如果男方不主动支付孩子抚养费,女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望。




㈣男方想在假期把孩子带出去玩几天,但是女方坚决不同意,男方能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把孩子执行过来?


不能。因为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者执行标的,不能依照金钱支付类、一般行为类案件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应尊重孩子意愿。所以,法院也不能直接执行孩子。






㈤女方再婚让孩子喊别人爹,男方是否可以借行使探望权的机会不再将孩子送回女方?


男方的行为名为探望实为强行变更抚养关系,若双方在离婚时已明确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若想变更抚养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变更抚养权,且变更抚养权必须有合理理由即出现了孩子跟随女方生活对其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形,否则仅以女方再婚为由是难以获得支持的。




㈥男方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女方能否申请终止探望?


男方的行为名为探望实为强行变更抚养关系,若双方在离婚时已明确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若想变更抚养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变更抚养权,且变更抚养权必须有合理理由即出现了孩子跟随女方生活对其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形,否则仅以女方再婚为由是难以获得支持的。


探视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视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视权的行使。


1


探视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视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2


关于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


3


中止探视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


4


对于8周岁以上子女拒绝探视的,不宜强行探视,应充分尊重子女意愿。对于8周岁以下的,则要看其是否是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挑拨或教唆使其拒绝探视。




㈦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可否要求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


法官寄语


探望权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往往要更多地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宜作过多干预,因此我国探望权制度只有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在协商探望权时可以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例如居住环境、工作时间等情况选择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的使用。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探望应以子女的身心愉悦、尊重子女意愿及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


婚姻灭失,但父母对孩子的爱应该一直都在,甚至更深。探望孩子不能成为父母任一方向对方赌气的筹码,更不能把孩子作为伤害对方的武器。作为父母应该保持冷静,父亲或母亲对孩子的爱都是不可取代、独一无二的。要充分站在孩子角度去考虑,确保孩子在父母离婚后还能享受到来自父母双方完整的爱,这也是涉及探望权纠纷案件中法院所考量的核心原则。


2.父母双方可就探望权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提高可操作性。


因探望权的约定不明,导致探望权的执行冲突的案例屡见不鲜。多数夫妻在离婚时对探望权未作详细的约定,导致探望权人与抚养权人发生冲突时,探望权人往往会觉得是抚养权人故意不让其看孩子,产生诸多矛盾和误解。因此建议双方在离婚时,对探望的方式、时间、时段、频次等问题进行合理的、具体的书面约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中国传统文化素来注重节庆团圆氛围,遇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及“五一”“十一”长假及寒暑假,离异父母及各自家庭成员容易因未成子女探望产生争议,激化矛盾,所以还需要适当考虑隔代长辈的情感需求,并载明如遇一方有特殊原因未能在该时段探望未成年子女,双方可另行协商,以便后续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妈妈


“今天是周末,我想带女儿去游乐场玩一天。”


“你休想!你没有资格见我女儿!”


爸爸




夫妻双方离婚


一方探望孩子受阻或被“剥夺”权利


应该怎么办?


让我们听听法官怎么说!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关于探望


探望的方式有哪些?


探望的方式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


看望式探望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一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地点进行探望,如定期、不定期地见面、共同进餐等。这种探望方式持续的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且并未脱离抚育子女一方的监护范围,更加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执行起来更为便捷,但是比起逗留式探望,探望权的权利人与子女的联系和沟通相对而言则不够密切。


逗留式探望是指在当事人约定的或者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等。这种方式时间较长,使得探望权人可以与子女进行更加深入的互动和交流。




哪种探望权行使方式对孩子最有利?


探望权的行使应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既兼顾离异父母双方的职业特点、工作环境、生活作息及隔代伦理亲情,又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减少对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影响。


如果探望人存在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则应避免使用逗留式探望。




协助探望的义务有哪些?


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


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


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愉悦、平和地相处,从而实现探望权立法的目的。


探视权纠纷的情形及解决方法




㈠因离婚协议约定的探望方式发生纠纷




可以到法院起诉。






㈡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男方探望被阻止,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对方不配合进行探望,男方可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先由法院依法督促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如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合理选择适用罚款、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方式予以间接强制措施,从而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但是男方明知孩子有辅导班补课或者其他合理正当理由,仍坚持以带离方式进行探望的,不能认定女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若男方觉得孩子跟随女方生活对孩子成长明显不利,有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等行为,也可以另行通过诉讼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㈢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男方探望被阻止,该怎么办?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状态的变化而变化。一方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和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是两个互相独立的义务,不能互相抵消。故,男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是违法的。同理,如果男方不主动支付孩子抚养费,女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望。




㈣男方想在假期把孩子带出去玩几天,但是女方坚决不同意,男方能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把孩子执行过来?


不能。因为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者执行标的,不能依照金钱支付类、一般行为类案件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应尊重孩子意愿。所以,法院也不能直接执行孩子。






㈤女方再婚让孩子喊别人爹,男方是否可以借行使探望权的机会不再将孩子送回女方?


男方的行为名为探望实为强行变更抚养关系,若双方在离婚时已明确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若想变更抚养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变更抚养权,且变更抚养权必须有合理理由即出现了孩子跟随女方生活对其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形,否则仅以女方再婚为由是难以获得支持的。




㈥男方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女方能否申请终止探望?


男方的行为名为探望实为强行变更抚养关系,若双方在离婚时已明确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若想变更抚养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变更抚养权,且变更抚养权必须有合理理由即出现了孩子跟随女方生活对其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形,否则仅以女方再婚为由是难以获得支持的。


探视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视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视权的行使。


1


探视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视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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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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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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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8周岁以上子女拒绝探视的,不宜强行探视,应充分尊重子女意愿。对于8周岁以下的,则要看其是否是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挑拨或教唆使其拒绝探视。




㈦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可否要求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


法官寄语


探望权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往往要更多地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宜作过多干预,因此我国探望权制度只有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在协商探望权时可以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例如居住环境、工作时间等情况选择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的使用。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探望应以子女的身心愉悦、尊重子女意愿及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


婚姻灭失,但父母对孩子的爱应该一直都在,甚至更深。探望孩子不能成为父母任一方向对方赌气的筹码,更不能把孩子作为伤害对方的武器。作为父母应该保持冷静,父亲或母亲对孩子的爱都是不可取代、独一无二的。要充分站在孩子角度去考虑,确保孩子在父母离婚后还能享受到来自父母双方完整的爱,这也是涉及探望权纠纷案件中法院所考量的核心原则。


2.父母双方可就探望权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提高可操作性。


因探望权的约定不明,导致探望权的执行冲突的案例屡见不鲜。多数夫妻在离婚时对探望权未作详细的约定,导致探望权人与抚养权人发生冲突时,探望权人往往会觉得是抚养权人故意不让其看孩子,产生诸多矛盾和误解。因此建议双方在离婚时,对探望的方式、时间、时段、频次等问题进行合理的、具体的书面约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中国传统文化素来注重节庆团圆氛围,遇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及“五一”“十一”长假及寒暑假,离异父母及各自家庭成员容易因未成子女探望产生争议,激化矛盾,所以还需要适当考虑隔代长辈的情感需求,并载明如遇一方有特殊原因未能在该时段探望未成年子女,双方可另行协商,以便后续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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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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