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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吗(集体产权房能抵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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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9 07: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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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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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什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概念和分类






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使用期限无规定。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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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市条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三个主要条件:一是必须是规划确定的。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现在正在编制“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也就是说,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非常重要,如果不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作为详细规划的村庄规划,今后是无法安排使用的。二是必须是经营性用途的。也就是主要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属于公共公益用途的,不在这个范围。三是必须要登记。只有经过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入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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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主要有两种一是存量。也就是现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二是新增。今后每年可安排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只转不征,使其成为可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还有一种2019年9月30日,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提出:“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但这个文件表述不够严谨,没有体现规划管控、用途管制和依法登记。2021年6月28日,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河北省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指导意见》,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妥善处理产权和补偿关系后,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依法登记后,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稳妥有序引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河北这个文件表述是非常严谨的,而且允许“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也可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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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情形


使


可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主要指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最新规定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以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有些开发商打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旗号,借“民宿”之名,实际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建“别墅”,继续搞“小产权房”,公开对外销售,这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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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式


主要是出让和出租两种方式。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对如何出让和出租,具体要求是两个“应当”:一是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二是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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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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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市场


可以通过二级市场正常流转。《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补充规定: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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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定


第一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和相关要求。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步,编制出让、出租方案。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第三步:出让并签订合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步:交费和办理登记。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8


使用权收回


可以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资料


重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做到“二三二”

农用地能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吗?


耕地等农用地也能入市吗?


城里人能买宅基地吗?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事关农民切身利益


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


怎样审慎稳妥推进


如何确保试点成效


以下“二三二”要做到‍


↓↓↓


相关政策制度解析


在“两项前置条件”中


关于“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


2019年6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2020年12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文件针对当前村庄规划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从政策方向上提出了意见指导,在实际操作上作出了明确要求。


关于“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


2022年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提出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和应用机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交易。


在“三项负面清单”中


关于“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第六十四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关于“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关于“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开发”


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在“两项重点机制”中


关于“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


2022年9月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议强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县(市、区)数量要稳妥可控。要坚持同地同权同责,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布局各用途土地。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要求。


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提出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


无锡农商银行首笔出让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落地

近日,无锡农村商业银行东北塘支行成功发放无锡市第一笔出让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流动资金贷款700万元。为探索新型担保模式,助力实体企业发展走出了重要的一步。


2021年初,无锡市锡山区开展了全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在工作中,锡山区政府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视同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入市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同权、同价、同责”。


2021年7月,该行东北塘支行在对企业的日常走访中获悉,无锡某测量设备有限公司由于业务发展有意以出让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获得贷款。东北塘支行及时介入,以审批速度和优质服务来赢得企业的信任。在总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短期内完善产品制度,给予了企业授信。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由于这笔业务为首笔出让性质的集体土地抵押,支行员工多次往返企业和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锡山分局,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最终办妥抵押手续。并于2022年1月26日,顺利为这家测量设备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后续,无锡农商银行将继续关注锡山区和其他辖区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动态,积极探索新型担保业务发展,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助力辖内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李骏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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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无锡农商银行将继续关注锡山区和其他辖区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动态,积极探索新型担保业务发展,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助力辖内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李骏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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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3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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