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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标准(八种建筑不算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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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9 03: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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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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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违建新套路,大家一定要注意

#头条创作挑战赛#有这样一个拆迁案例,有房产证,有房屋建设许可手续,房子也在征收范围内,征收方按照房子不适合征地拆迁补偿条件为理由,确定房屋是违法建筑。


就小政来说这事,现拆通知都说了,房主的房子是在这个征地范围之内的,却在征收时以违建之名来企图达到非法拆除的目的,这已经涉及以拆违代了。通知里说法律依据是土地法和城乡规划法,具体哪条规定也没说。


违建认定要么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要么是依据城乡规划法。征收方依据的土地法是哪里来的法律?我国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还从来没有听说过土地法。2001年就盖完房子了,不适用08年才开始实行的城乡规划法涉及违法占地建房的。


所以说这里面弯弯套套大家一定要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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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再立新规,以下五种情形属于违建,农民朋友要注意!

#头条创作挑战赛#


在农村建房是农村农民最朴素的要求,也是农民朋友可以享受到最基本的权益。俗话说“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在农村也总有这样一群人。自以为自己有钱之后可以在农村胡作非为,违法违规建房。而为了实现农民户有所居,国家近几年加大了对农村土地以及自建房的监督力度,一方面加快农村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另一方面也能严查农村一些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特别是以下5种情形,轻则罚款,重则直接强制拆除,农民朋友一定要注意了。那到底是哪五种违规建房行为呢?笔者给大家整理了下,农民朋友认真看,觉得有帮助,可以转发给身边的朋友。


第一、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为了保护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对耕地的保护力度是空前的,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轻则拆除违法建筑,重的甚至有可能触犯刑事犯罪。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就曾出台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除此之外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七十四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是每一个国人的义务,农民朋友切记不要在耕地上建房。


第二、村民建房需要获得宅基地批准书、乡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才可以建房。

现在不像1982年之前,那时候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农民是可以在农村圈地乱建房的,自从《土地管理法》出来之后。国家对农村农民建房更加规划化,申请建房需要符合程序,符合乡镇规划等等。


只有拿到两个证件之后才可以建房,一方面合法建房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争端的产生。而没有宅基地批准书、乡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就建房的话,就是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是违法行为,也属于违规建筑,是会被拆除的。


第三、超出规定宅基地面积修建房屋

虽然国家对宅基地面积有严格的要求,但是很多村民在拿到宅基地批准书之后却有很多人并没有严格的落实到位。而是抱着多占一点的想法,其实这都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民建房应严格按照宅基地批准书规定的面积建房。否则在农房建成之后是通不过验收的,而且就算是建成了土地主管部门也会责令整改的,整改不了的还会面临拆除。所以农民朋友一定要注意,在建房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宅基地批准书上面的规定面积建房,以免后期通不过验收,拿不到不动产权证。


第四、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临时建房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城市边缘的农村很容易就碰到征地的情况。而有的农民朋友看到村内要征地拆迁了,就开始动起了歪心思。想着是不是可以临时搭建房屋,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其实农民朋友不明白的是,只要征地拆迁范围划定而且进行公示之后,是不能在修建房屋了的。修建了也是违法违规建筑,是会被拆除的,而且还没有补偿。


第五、城镇户籍人员在农村买地建房

这个大家都应该明白,在农村申请宅基地、承包土地都是属于农民的基本权益。城镇户籍人员是没有权利获得这些权益的,所以哪怕在农村买地签署了协议都是不具备法律保护效应的。而且建成了也是违法违规建筑,土地主管部门是有权拆除的。


不过好消息来了,虽然在农村建房依然是属于农民的基本权益,城镇户籍人员不能建房。但是根据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农房。城镇户籍人员可以在农村租房使用了,而合同最高可以签20年,可以优先续签。而再签依然可以签20年。也就是说只要你有钱,虽然你在农村没有农房的所有权,但是依然可以间接的永久使用这套农房。


好了,今天的文章就写到这里了,大家对于农村建房再立新规,五种情形属于违建这件事怎么看?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可以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参与讨论。


违法建筑就可以随便拆?错!两个部门,六个步骤必须牢记!

违建并不是谁都可以拆除,必须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才可以实施强拆。那么谁才有权拆除违法建筑呢?


一、谁才有权拆除违法建筑?

(一)在耕地上的违法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


1、在城市、镇规划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


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案例


街道办强拆村民唯一住宅辩称拆除的是建筑垃圾!必须盘他!


(三)街道办是否有强行拆除违法建筑?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等规定,区政府派出机关的街道办事处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不能依照城乡规划法赋予乡镇的职权履行法定职责。


二、强拆的程序

即使确定为违法建筑,也不能随意拆除的,拆除违法建筑一般要经过哪些步骤呢?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同时还要注意: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具体步骤:


(一)催告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听取陈述申辩、复核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相关案例:如果不听取陈述申辩的后果?

案情简介: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称被上诉人)认定曹某在溧水区永阳镇工农兵行政村陈家村涉案违法建设共有253平方米,于2013年11月7日,向曹某送达了《强制执行决定书》。曹某收到《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向溧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4年2月13日,溧水区人民政府作出(2013)溧行复字第3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曹某不服,于2014年2月27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上诉人《强制拆除决定书》,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曹某不服其判决,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书》之前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或曾告知上诉人有陈述权、申辩权,故被上诉人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违法,剥夺了上诉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新法为:70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据此,判决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及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局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溧城管强执字(2013)第C006号《强制执行决定书》。


(三)作出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送达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1、送达回证。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收到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代收。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五)中止、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1)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2)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1)执行标的灭失的;


2)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六)强制拆除。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违建并不是谁都可以拆除,必须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才可以实施强拆。那么谁才有权拆除违法建筑呢?


一、谁才有权拆除违法建筑?

(一)在耕地上的违法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


1、在城市、镇规划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


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案例


街道办强拆村民唯一住宅辩称拆除的是建筑垃圾!必须盘他!


(三)街道办是否有强行拆除违法建筑?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等规定,区政府派出机关的街道办事处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不能依照城乡规划法赋予乡镇的职权履行法定职责。


二、强拆的程序

即使确定为违法建筑,也不能随意拆除的,拆除违法建筑一般要经过哪些步骤呢?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同时还要注意: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具体步骤:


(一)催告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听取陈述申辩、复核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相关案例:如果不听取陈述申辩的后果?

案情简介: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称被上诉人)认定曹某在溧水区永阳镇工农兵行政村陈家村涉案违法建设共有253平方米,于2013年11月7日,向曹某送达了《强制执行决定书》。曹某收到《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向溧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4年2月13日,溧水区人民政府作出(2013)溧行复字第3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曹某不服,于2014年2月27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上诉人《强制拆除决定书》,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曹某不服其判决,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书》之前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或曾告知上诉人有陈述权、申辩权,故被上诉人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违法,剥夺了上诉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新法为:70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据此,判决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及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局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溧城管强执字(2013)第C006号《强制执行决定书》。


(三)作出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送达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1、送达回证。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收到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代收。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五)中止、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1)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2)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1)执行标的灭失的;


2)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六)强制拆除。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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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2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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