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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占用耕地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国家占用耕地补偿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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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9 0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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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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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占用耕地修路,有哪些补偿?

有农民朋友给北京征地拆迁律师留言咨询:请问北京拆迁律师,占用耕地修路,到底有哪些补偿呢?


北京拆迁律师解答:广大农民朋友们一定要记好了,补偿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土地补偿费,这是针对土地的补偿。


二是安置补助费,这是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


三是青苗补偿,这是针对种植农作物的补偿。


四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这是对地上的附着物,比如大棚啊,打的水井,田间地头的看护房等等的补偿。


五是社会保障费,就是对失地农民要给上失地保险。







安徽:对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作出重大政策调整

大皖新闻讯 11月23日,安徽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方成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情况(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介绍,《实施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实施办法》对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作出重大政策调整。


"我省将进一步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最大程度让被征地农民获得更多补偿,要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方成透露,目前我省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


禁止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


我省是耕地大省,守好耕地红线,严保严管是关键。新《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和保护,作了细化补充规定。


为强化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实施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为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在要求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基础上,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剥离做出特别规定,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粮食,是治国安邦的根本,耕地则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前提与保障。《实施办法》明确,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禁止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确保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蔬菜、油、棉、糖等农产品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加强对闲置、荒芜耕地的管理,我省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模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


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农村土地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是农民增收致富的核心资产。 《实施办法》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明确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细化了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费的标准和分配方式,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更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规定:明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职责,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申请和实施主体。


特别指出的是新《实施办法》还着重强调"申请征收土地需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相关规划、计划要求";分类明确农村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特别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突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属性。


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广大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方成介绍,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三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此外,因征收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还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落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等要求,对各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把我省关于实施区片综合地价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规定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从而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更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办法》对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作出重大政策调整。对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同时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由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调整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我省将进一步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最大程度让被征地农民获得更多补偿,要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方成表示,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进一步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实施办法》要求地方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这些规定把改革发展需要同保障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有机统一起来,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立法理念。"方成透露,目前,省自然资源厅厅正在积极组织起草《安徽省征地及补偿安置办法》等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


构建严格高效的建设用地管控制度


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看,我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不高,城镇用地粗放利用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村庄用地规模还比较大、比重还比较高。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用地管控制度,全面提升用地效率,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要素支撑。


为此,新《实施办法》针对建设用地管控主要作了以下规定:建立土地要素配置新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拓展至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为文化、旅游产业赋能乡村振兴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创新建立用地范围弹性调整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对因依法批准修改工程设计导致用地范围调整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可以按照实际用地范围向原用地批准机关申请对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进行调整;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宅基地用地标准、申请条件、退出、不予批准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方成介绍,为了保障美丽乡村建设用地需求,新《实施办法》还特别规定了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同时出于便民考虑,规定农村村民原地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的,无需另行审批,但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编辑 许大鹏


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将面临什么处罚?官方详细解答

编者按: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强调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全省自然资源系统纷纷行动,掀起一场耕地保护热潮。为此,湘湘也综合整理了耕地保护相关知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如有疏漏或不当之处,欢迎给湘湘留言指正。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用地行为。“八不准”之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具体内容往下看↓↓↓


关于“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农户,不得再占用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需要建房的,必须按照程序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过批准后使用宅基地来建房。在审批中原则上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尽量少占和不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经过审批以后才能在批准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少批多建。


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如何惩罚?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获得批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以案说法


村民陈某某获得审批,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批准用地面积200平方米。2019年初,陈某某开始建房,但其建房所用土地并非获准使用的地块,而是占用本组村民方某某的承包地及自家牛圈所在地。用地管理部门接到村民举报,经现场查勘,询问陈某某之妻,并与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核对,查明其新建房屋未使用批准的建设用地,另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9.2平方米。


用地管理部门先后两次向陈某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陈某某未停止建设行为,房屋主体已经建成。其后,用地管理部门向陈某某之妻向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后,向某某申请听证。听证会上,陈某某委托他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用地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金5460元。


陈某某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用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编者按: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强调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全省自然资源系统纷纷行动,掀起一场耕地保护热潮。为此,湘湘也综合整理了耕地保护相关知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如有疏漏或不当之处,欢迎给湘湘留言指正。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用地行为。“八不准”之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具体内容往下看↓↓↓


关于“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农户,不得再占用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需要建房的,必须按照程序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过批准后使用宅基地来建房。在审批中原则上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尽量少占和不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经过审批以后才能在批准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少批多建。


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如何惩罚?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获得批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以案说法


村民陈某某获得审批,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批准用地面积200平方米。2019年初,陈某某开始建房,但其建房所用土地并非获准使用的地块,而是占用本组村民方某某的承包地及自家牛圈所在地。用地管理部门接到村民举报,经现场查勘,询问陈某某之妻,并与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核对,查明其新建房屋未使用批准的建设用地,另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9.2平方米。


用地管理部门先后两次向陈某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陈某某未停止建设行为,房屋主体已经建成。其后,用地管理部门向陈某某之妻向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后,向某某申请听证。听证会上,陈某某委托他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用地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金5460元。


陈某某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用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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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耕地罪量刑标准(非法占地立案标准 )

非法占用耕地罪判多少年(关于违法占用耕地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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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2年11月05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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