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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立案期限是多久啊(民事借贷诉讼多久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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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8 2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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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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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法中的期限汇总

1、原告可申请撤诉截止时间:法院判决之前。


2、当事人可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截止时间:


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为举证期限届满前


最高法《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变更为法庭辩论结束前


3、当事人可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截止时间:


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为举证期限届满前,最高法《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4、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保全证据、鉴定、证人出庭的截止时间:


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为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七日/举证期限内/前十日


最高法《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为举证期限届满前


5、答辩期限:15日


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30日


6、民事一审审理期限: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


民事二审审理期限 :对判决类,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裁定类,立案之日起30日内,且不可延长


行政一审审理期限: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


行政二审审理期限: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不区分判决类和裁定类,统一为3个月


民事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在于延长时的批准机关不一样。


民事诉讼由本院院长批准,再次延长时报上级法院批准。而行政诉讼延长时全部需要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难度更大。


7、民事诉讼时效:3年


行政起诉期限:6个月;没有告知起诉期限的,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内


民事诉讼的基本形式及18类民事诉讼案件提交证据目录汇总

民事纠纷 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总的来讲,民事纠纷就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




一、民事纠纷怎么处理 :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民事纠纷的特点 :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分别于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根据民事纠纷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三、民事纠纷的表现形式 :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




四、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包括诉讼和行政裁决。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五、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 :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


  2、必须在上诉期间提出。


  3、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18类民事诉讼案件提交证据目录汇总参考

一、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


(19)其他证据。


二、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


(10)其他证据。


三、抚育费案件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四、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其他证据。


五、赡养纠纷案件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六、债务纠纷案件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九、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4)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十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十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10)职工必须遵守的服务期限规定;


(11)其他证据。


十三、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十四、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十五、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十六、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十七、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十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下列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

1、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2、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3、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4、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5、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6、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7、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8、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9、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10、以“一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11、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12、因操纵投价、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的案件除外。


13、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


14、用人单位不缴、欠缴或者少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


15、国有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进行改制的案件。


16、涉及军产房的纠纷案件。


17、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20、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2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考评等产生的争议。


22、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


23、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


24、其他不应受理的案件: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六、 证据目录格式样本(民事诉讼证据目录模板)


证据目录是法官了解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编制证据目录需要根据证据材料有目的、有方向地整理现有证据材料,还原案件事实,使法官通过查看证据目录的内容,轻松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在编制证据清单之前,我们需要对案件事实有一个清楚的了解,然后根据提出的诉讼思路或诉讼策略对证据材料进行整理。例如,在整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材料时,我们将用于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分类在一起,将用于证明另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的收据等合同履行证据材料分类在一起,以及证明另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证据,如另一方提出合理要求的催款单,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下一步是按照逻辑顺序排列证据目录。证据目录的安排不是孤立的,它应与诉讼策略和诉讼请求密切相关,证据的内容应反映起诉书中的事实和理由,证明的目的应密切遵循事实的要素。


证据材料尽量不要遗漏,可以提交对我方有利的证据。


证据目录要求:


1、编制证据目录时,可根据不同的证据事实或争议焦点对证据进行分组,并可分级显示证据内容。有些文件可以单独证明一个事实,有些文件可以一起证明一个事实。复杂的案件往往有大量的证据。对于每一件证据,都应当写明证据的主要内容。同时,同一组证据的目的应当写明。


2、在编制证据目录时,最重要的是分析和确定证据的目的。证明目的应与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密切相关,并体现与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的相关性。


(三)证据目录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名称、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明目的或事项、页码等。除上述内容外,必要时还可以注明证据的


4、最后,最好在Excel中制作证据目录,尽量避免手写。










立案指南丨民事诉讼案件知识一点通

民事诉讼案件知识一点通


1. 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能自行和解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外的和解,是民事主体在诉讼外进行的民事行为,不具有任何诉讼上的意义和效力。诉讼中的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进行中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和解协议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和解的,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 疫情原因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怎么办?


答: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


3. 谁来提供证据?


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予以训诫、罚款。


4. 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该怎么办?


答: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 案件多久可以审结?


答: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6. 对管辖权有异议,应该什么时候提出?


答: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7. 对一审民事裁判不服,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提起上诉?


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醒注意: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8.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退还诉讼费?


答: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9. 如何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


答:目前有两种退费办理途径:第一种网上办理,登录“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在“网上退费”模块,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资料,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网上提交省财政厅审批后退款(目前正在试点中);第二种现场办理,持案件交费凭证、裁判文书、本人身份证明,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办理退费手续,登记本人姓名、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开户行名称等信息,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提交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审批后统一进行打款。


10. 法院办理退费的期限是多长?


答: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退费申请后,会在7日内审核,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齐全的提交省财政厅审核。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珂 报道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统筹:时宜晨 李怡静


编辑:郭子轩


焦作法院微信矩阵▼


民事诉讼案件知识一点通


1. 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能自行和解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外的和解,是民事主体在诉讼外进行的民事行为,不具有任何诉讼上的意义和效力。诉讼中的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进行中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和解协议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和解的,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 疫情原因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怎么办?


答: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


3. 谁来提供证据?


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予以训诫、罚款。


4. 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该怎么办?


答: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 案件多久可以审结?


答: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6. 对管辖权有异议,应该什么时候提出?


答: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7. 对一审民事裁判不服,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提起上诉?


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醒注意: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8.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退还诉讼费?


答: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9. 如何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


答:目前有两种退费办理途径:第一种网上办理,登录“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在“网上退费”模块,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资料,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网上提交省财政厅审批后退款(目前正在试点中);第二种现场办理,持案件交费凭证、裁判文书、本人身份证明,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办理退费手续,登记本人姓名、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开户行名称等信息,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提交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审批后统一进行打款。


10. 法院办理退费的期限是多长?


答: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退费申请后,会在7日内审核,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齐全的提交省财政厅审核。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珂 报道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统筹:时宜晨 李怡静


编辑:郭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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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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