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纪要)
对于鉴定费用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问题,争议较大,裁判观点也不尽相同。总体来说,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败诉方承担说。该说认为,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原则上应当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鉴定费用的不同组成部分予以区分,仅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属于诉讼费,未对鉴定费予以规定,而《民事证据规定》第38条、第39条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计算,申请方预交,败诉方承担鉴定人出庭费用。参照类推适用的原则,鉴定费也应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对鉴定事项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鉴定人预交,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 条规定确定如何负担。
二是举证方负担说。该说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第1款有关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的规定,可知鉴定费用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我们倾向于败诉方承担说,理由如下:
第一,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明确规定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虽然该办法自2007 年4月1日起不再适用。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观点仍有借鉴意义。
第二,从目的性解释求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中规定当事人将负担费用直接向有关机构或单位交纳,此处的“负担”应理解为“预交”才符合该条款的本意,举证方负担说的观点过于简单机械。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 557号江西省亿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桑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解决的是在鉴定、评估程序启动时,由申请鉴定、评估的当事人直接将相关费用交给鉴定、评估机构,禁止人民法院代收代付,而不是解决鉴定、评估费在当事人之间的最终分担问题。
第三,从比较法上看,鉴定费用包括鉴定人出庭费用、鉴定所需的必要费用和鉴定人的报酬。《德国司法补偿与赔偿法》第5条规定了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用,第6条与第7条规定了鉴定必要费用,第9条与第 10条规定了鉴定人在一般领域及在医疗诉讼中的报酬请求权。《日本关于民事诉讼费用的法律》第 18条第1款及第了款分别规定了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用、鉴定人的报酬、鉴定必要费用。鉴定费用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应具有同一性质,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既然认定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为诉讼费用,那么也应同时认定鉴定必要费用及鉴定人的报酬也属于诉讼费用。
第四,认定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更能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符合公平原则。若鉴定费一律由举证方承担,将影响有胜诉希望但经济能力薄弱的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积极性,可能使得法院关于鉴定事项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既然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此费用的负担。当事人不可单独就有关鉴定费的决定提起上诉,而是按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3 条的规定申请复核。
值得一提的是,人民法院还应考虑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诚信,是否存在恶意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是否存在举证迟延导致诉讼费用增加等情形合理确定当事人分担诉讼费用的比例。例如,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不应诉,随后才针对的缺席判决上诉且在二审中对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那么即使其上诉请求得到支持,也可能被判决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为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受援人诉讼成本,努力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上海市司法局自2022年10月起开展法律援助受援人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免申即享”工作,至今已有52位法律援助受援人享受到该项惠民政策。
2022年9月的一天上午,一位怀抱婴儿的女士来到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据了解,该女士姓黄,系一名来沪务工人员。2019年,黄女士与高先生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高先生一直向黄女士隐瞒自己已婚身份。2022年,黄女士生下一名女婴,但高先生否认孩子是自己的,逃避履行抚养义务。
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事件经过后,认为黄女士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许莉静律师承办该案。
许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黄女士取得联系,了解详细案情、确定诉讼方案、起草法律文书,细心指导当事人提供起诉材料,向法院提交材料完成立案。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需进行亲子鉴定,面对数千元的亲子鉴定费用,黄女士犯了难。
中心工作人员得知该情况后主动告知受援人,根据上海市司法局出台的关于法律援助受援人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免申即享”的惠民政策,如果案件属于司法鉴定补助费用范围,受援人无需主动提出申请,便可直接享受司法鉴定费用减免服务。
普陀区司法局鉴定科通过“智慧司鉴”业务系统查询受援人及相关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后,认为黄女士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司法鉴定机构为其进行亲子鉴定可以免收鉴定费用。
2023年3月17日,黄女士带着女儿在许律师的陪同下到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完成了亲子鉴定,并享受了费用减免。
与此同时,家住松江区的王老伯也享受到了这一“免申即享”的惠民政策。
2022年8月,王老伯因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问题至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王老伯系一名独居老人,早年离异,育有一子,平日与儿子并无往来,每月依靠2千多元的退休金生活,近期因身体欠佳需住院治疗,王老伯无法负担高昂的医药费,遂向其子求助,但对方并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因王老伯请求给付赡养费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办理了审批手续,并指派了上海云间城律师事务所周宝其律师承办该案。
诉讼过程中,因王老伯的儿子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质疑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2023年3月,王老伯在万般无奈之下,来到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经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王老伯的情况符合“免申即享”的条件范围,本着为民、惠民的服务宗旨,司法鉴定机构为王老伯全额减免了鉴定费用。
关于法律援助受援人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免申即享”的政策推行后,受援人在上海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无需再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也不用再重复提交证明材料,即可由司法鉴定机构直接兑现减免政策。目前,相关服务已覆盖全市16个区、17家法律援助机构、44家司法鉴定机构。
同时,对诸如因交通事故纠纷、工伤、见义勇为引起的人身损害相关的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等四类在受援案件最常见的鉴定情形免收司法鉴定费用,最大程度减轻受援人经济负担。
如何申请办理?
具体涉及哪些鉴定事项?
金额标准是多少?
来看这些Q&A
问: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免申即享”适用于哪些人群?
答:适用于经上海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且在上海市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鉴定的受援人。
问:“免申即享”是什么意思?
答:法律援助受援人可免于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鉴定费用减免证明材料,直接享受与受援案件相关的鉴定项目鉴定费用减免服务。
问:哪些案件可以享受鉴定费用减免“免申即享”服务?
答:1.因法律援助事项直接引起的鉴定项目;
2. 鉴定事项属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3. 对于已纳入《费用范围》且符合“可申请补助的法律援助事项”的鉴定项目,免收鉴定费用。具体包括:
(1)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状态鉴定;民事能力评定、诉讼能力评定等);
(2)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亲子鉴定;
(3)因交通事故纠纷、工伤、见义勇为引起的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伤残程度评定;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劳动能力鉴定等)。
问:减收、免收的鉴定费用包括哪些?
答:包括与受援人申请的受援案件相关的鉴定项目收费,但根据《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因鉴定需要外出发生的出诊费、调档费、取样费等与鉴定案件相关的费用除外。如确因鉴定需要发生、但受援人存在支付困难的,具体可与司法鉴定机构联系。
无需申请,且无需提交减免材料,法律援助案件一旦符合司法鉴定补助费用规定,受援人即可享受司法鉴定费用减免服务。日前,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免费为受援人王老伯完成了亲子鉴定,为我区首例司法鉴定费用减免案例。
去年8月,王老伯因子女拒绝支付赡养费问题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原来,王老伯早年离异,育有一孩,平日与孩子并无往来,每月仅靠2000多元的退休金生活。近期王老伯需住院治疗,无法负担高昂的医药费,遂求助子女为其支付,但由于过往种种,其子女并不同意。
“王老伯请求给付赡养费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同时也满足本市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立案后,法援中心律师了解到,子女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质疑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对此,王老伯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法援中心得知这一情况,立即告知王老伯本市关于法律援助受援人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免申即享”的惠民政策。同时,工作人员与鉴定机构取得联系,帮助王老伯免费完成了亲子鉴定。
文字:陈菲茜
图片:受访者提供
编辑:杨露张友明贾丽
无需申请,且无需提交减免材料,法律援助案件一旦符合司法鉴定补助费用规定,受援人即可享受司法鉴定费用减免服务。日前,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免费为受援人王老伯完成了亲子鉴定,为我区首例司法鉴定费用减免案例。
去年8月,王老伯因子女拒绝支付赡养费问题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原来,王老伯早年离异,育有一孩,平日与孩子并无往来,每月仅靠2000多元的退休金生活。近期王老伯需住院治疗,无法负担高昂的医药费,遂求助子女为其支付,但由于过往种种,其子女并不同意。
“王老伯请求给付赡养费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同时也满足本市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立案后,法援中心律师了解到,子女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质疑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对此,王老伯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法援中心得知这一情况,立即告知王老伯本市关于法律援助受援人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免申即享”的惠民政策。同时,工作人员与鉴定机构取得联系,帮助王老伯免费完成了亲子鉴定。
文字:陈菲茜
图片:受访者提供
编辑:杨露张友明贾丽
分公司注销债权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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