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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可不可以不给(如何拒付小孩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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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7 2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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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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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改姓 男方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问:离婚以后,女方为孩子改姓随自己,男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是否合法?


答: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为抚养子女一方的,仍然应当支付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与此同时,抚养子女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的,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姓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责令变更子女姓氏一方恢复子女的原姓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子女改姓,父母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在大多数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姓比名更加重要,因为姓氏代表着香火传承,标志着人的家族关系和血统渊源。那么,夫妻离婚后,子女跟随一方生活,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以子女随另一方改姓为由拒付抚养费呢?


案件回顾


陈静与郭瑞原系夫妻关系,后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郭鹏由陈静抚养,郭瑞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离婚后第二年,陈静私自将郭鹏的姓氏改为陈,郭瑞无法接受遂拒绝支付抚养费,随之陈静也拒绝郭瑞探望陈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静便以陈鹏的名义将郭瑞起诉至河北武安法院。


武安法院城关法庭受理案件后,考虑到郭瑞与陈鹏之间的亲情关系,办案干警决定以调解为主。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互相指责对方,办案干警耐心倾听了陈静的哭诉和郭瑞的不满,了解问题症结所在后,有针对性地向双方宣讲了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知识,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分析了双方各自的过错,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经过办案干警的不懈努力,双方情绪逐渐稳定,在办案干警的见证下,陈静向郭瑞表达了歉意,并表示会积极配合郭瑞探望陈鹏,郭瑞主动将欠付的抚养费给付,并承诺日后按月支付抚养费。(文中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


以案说法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的抚养费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与子女的姓氏毫不关联,父母任何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李刚)


离婚后拒付未成年女儿抚养费?法院依据《民法典》宣判:不行

原标题:离婚后拒付未成年女儿抚养费?法院依据《民法典》宣判:不行


以离婚协议中万元抚养费标准过高、与自己收入水平等不相符为由,拒付未成年女儿的抚养费?北京石景山法院少年审判团队近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判一起拖欠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孙女士和张先生因感情不合,去年6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二人的女儿小奇由母亲孙女士抚养,父亲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小奇独立生活为止。商定具体支付方式为张先生于离婚后付6万,2020年年底付6万。张先生支付了5.25万元后,就再未付任何费用了。于是,小奇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拖欠的6.75万元抚养费。


庭审中,张先生表示,离婚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每月1万元抚养费的标准过高,与自己的收入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北京的消费水平都不相符,因此拒付拖欠的抚养费。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小奇父母离婚时就小奇的抚养费问题达成协议,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支付抚养费。小奇父亲在庭审中主张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合现有证据、双方陈述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要素综合认定后,并不能被采信。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张先生给付小奇抚养费6.75万元。


法官说法: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哪方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也仍然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负担应由双方协商,包括费用的多少、支付的方式、期限的长短等方面,因为涉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因此协商是较为理想的方式,法院也会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协议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离婚后应从孩子的角度考虑,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在离婚后努力为孩子营造良好的亲子关系,弥补孩子因为原生家庭破裂造成的伤害,尽量避免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原标题:离婚后拒付未成年女儿抚养费?法院依据《民法典》宣判:不行


以离婚协议中万元抚养费标准过高、与自己收入水平等不相符为由,拒付未成年女儿的抚养费?北京石景山法院少年审判团队近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判一起拖欠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孙女士和张先生因感情不合,去年6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二人的女儿小奇由母亲孙女士抚养,父亲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小奇独立生活为止。商定具体支付方式为张先生于离婚后付6万,2020年年底付6万。张先生支付了5.25万元后,就再未付任何费用了。于是,小奇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拖欠的6.75万元抚养费。


庭审中,张先生表示,离婚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每月1万元抚养费的标准过高,与自己的收入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北京的消费水平都不相符,因此拒付拖欠的抚养费。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小奇父母离婚时就小奇的抚养费问题达成协议,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支付抚养费。小奇父亲在庭审中主张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合现有证据、双方陈述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要素综合认定后,并不能被采信。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张先生给付小奇抚养费6.75万元。


法官说法: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哪方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也仍然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负担应由双方协商,包括费用的多少、支付的方式、期限的长短等方面,因为涉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因此协商是较为理想的方式,法院也会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协议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离婚后应从孩子的角度考虑,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在离婚后努力为孩子营造良好的亲子关系,弥补孩子因为原生家庭破裂造成的伤害,尽量避免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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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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