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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判刑了还要还钱吗?(挪用资金罪判刑了还要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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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7 19: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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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挪用243万存款案”该找谁赔?“挪用资金罪”或是关键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贺辉 济南报道


近日,南京储户“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只肯赔一半”事件受到广泛关注。3月22日中国邮政南京市分公司回应称,该案复杂、存在疑点,已提起上诉,待案件终审判决后将严格执行法院判决。


有法律专家及律师解读认为,涉案行长时某宁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是一个关键因素,说明其挪用的是银行资金,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查询发现,此前的类似案件中,有法院判决储户及银行均承担一定责任。


李先生在南京市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开办的邮政储蓄存折 受访者供图


243万存折竟是行长伪造 行长被判刑后银行仍不赔偿


据储户李先生介绍,2008年至2018年期间,时任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长(后改为邮储江宁支行)时某宁以“完成吸储任务”的借口,长期多次欺骗李先生存款,连本带息共计2430109元。这期间,存折、回执、凭证都是通过时某宁之手交给李先生。


2018年当家里要用钱时,李先生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后经警方调查发现,存折上只有第一笔135万的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其他存取记录都是时某宁伪造的。案发后,时某宁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


刑事判决生效后,李先生等人要求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返还上述金额,遭到后者拒绝。随后,李先生等人将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和邮储南京江宁支行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邮储江宁支行返还储户上述金额存款。邮储江宁支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5月南京市中院二审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庭前调解、合议过程中,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和邮储南京江宁支行代理人表示,原告(储户)在处理自身存款过程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原告本人以及时岱宁去承担原告的损失。


近日,此案受害人发声“求求银行,尽快把钱还给我们,我都快80岁了,我还能活几年?”,引起更多网友热心关注。3月22日,中国邮政南京市分公司回应舆论关切称,“鉴于该案复杂、存在一些疑点,我方已提起上诉,现法院已发回重审。待案件终审判决后,我们将严格执行法院判决。”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时某宁挪用资金罪 受访者供图


此前类似案例有储户被判担责 专家称“挪用资金罪”或是关键


事实上,银行职员犯罪被判刑,银行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的类似案例,此前就曾发生。


曾引发舆论关注的山西太原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职工王某伟诈骗客户资金1200万元一案,经清徐县法院和太原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于2022年底尘埃落定:王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资金损失方面,受害人丁女士承担八成责任,银行承担两成责任。


该案中,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责任,认定储户丁女士长期将存单及身份证交给他人为自己代办业务,给自身存款造成被支取的风险,对自己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而银行未履行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谨慎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回到南京“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事件,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孟博律师称,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有法律专家解读称,时某宁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该生效刑事判决足以证明,被告人挪用的是银行存款,否则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既然是银行存款,银行就应当保证其安全,无论是被谁侵害了,银行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于时某宁挪用资金罪的罪名,邮储江宁支行时任负责人曾回应媒体称,作为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认为法院对时某宁的定罪不准,已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孟博律师认为,银行应当强化对员工选任和日常履职的管理,加大对营业网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员工的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应当加强对储户的风险提示,如在大堂等主要营业场所以简明、清晰、易懂的方式对客户进行警示和指引等,力求防患于未然。储户也应当提升风险意识,提高甄别能力,要加强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捂好自己的钱袋子。


本文来自【海报新闻】,仅代表


ID:jrtt


挪用公款拿去赌博或还赌债,会被判刑吗?

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律师




挪用公款拿去赌博或还赌债会被判刑吗?


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得先看看《刑法》对于挪用公款罪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刑法》按照挪用公款的去向,规定了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三种情形:


(1)挪用公款3万元以上,由个人用于了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不论是将公款用于赌博还是归还赌债都属于用于非法活动,只要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便可能会构成犯罪。因此,不要抱有用几天还回去就没事的幻想。




那么,挪用公款拿去赌博或还赌债,会被判刑多久呢?


在仅考虑数额的情况下,挪用3万元以上用于赌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100万元以上用于赌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300万元以上用于赌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由此可见,挪用金额与刑期成正相关,而金额之辩也是辩护的重点;除此之外,挪用资金的性质、用途、挪用时的主观目的等,都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刑事案件关乎一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甚至一个家庭的幸福,更需要专业的人来做。


如果您遇到了刑事难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有问必答。


银行行长挪用储户243万存款被判刑,银行拒赔有理吗?

行长挪钱,银行拒赔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京市江宁区支行,行长挪走储户存款被判入狱,银行却以“当事人存款长期没有查询,不符合常理”为由拒赔。




NO.01


案件详情




2008年,时任邮政江宁支行行长时某宁通过中间人,亲自上门以完成吸储任务为由,给李先生办理储蓄。李先生家亲戚3人,一共开户并存入135万,往后的十年也有钱陆陆续续存入,每年都是连本带息不断续存,最初的135万已经变为243万余元。每次到期转存(含利息)后,银行都有将存折、回执、凭证一起交给李先生他们。


2018年,李先生需要用钱时,万万没想到钱竟然取不出来。报警后才发现,存折上除了第一笔存款,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


后查明,时某宁任职的十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制作虚假存折交易流水,多次挪用客户存款2430109元。次年4月,时某宁被抓获。2020年9月,时某宁因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被责令退赔银行全部钱款。




然而,时某宁虽被判刑,但因其无法退还243万,江宁支行又不愿意先行赔付,李先生还是拿不回存款。无奈之下,李先生又将江宁支行告上法庭,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判决江宁支行返还存款,江宁支行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之后,江宁区法院召开了6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开庭,但邮储江宁支行始终认为一审判决有误,辨称是行长个人行为,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且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目前事情陷入僵局。


NO.02


江宁支行的辩解有理吗?




1、行长构成挪用资金罪?


时某宁被判构成挪用资金罪,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该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行为。


但是本案中,邮政储蓄银行属于国有商业银行,行长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从犯罪主体身份的角度来说,对于行长的挪用行为,更适合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罪名有差异,处罚力度也有所不同。挪用资金罪,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也就是说,挪用资金罪一般情形下可以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则一般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的刑罚谁重谁轻显而易见。




2、银行是否应返还存款?


行长挪走存款,银行是否需返还?依据《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侵害的,先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也就是说,本案的江宁支行应当依法先行返还存款给李先生。


而江宁支行却辩解说,银行和李先生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辩解有理吗?时某宁作为邮政储蓄银行江宁支行的行长,其代表江宁支行吸收存款,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并且行长在上门行使职务工作时,必然是带公章等能够让李先生信任并交付存款的行为。当时某宁与李先生签订储蓄合同,江宁支行与李先生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若不存在法定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合同自签订时依法成立。


与此同时,本案也有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判定时某宁返还存款给江宁支行,说明法院已经认定243万余元的存款是属于银行财产的,等同于认定江宁支行与李先生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以生效的刑事判决作为基础。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存取款自由”的原则,储户随时有权要求取款,如果银行拒绝履行合同,则构成违约。据此,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储户存款,银行应当退赔给储户,退赔后,银行有权向挪用存款的工作人员追偿。


-END-


#普法行动##243万存款被银行行长挪用银行拒赔#


行长挪钱,银行拒赔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京市江宁区支行,行长挪走储户存款被判入狱,银行却以“当事人存款长期没有查询,不符合常理”为由拒赔。




NO.01


案件详情




2008年,时任邮政江宁支行行长时某宁通过中间人,亲自上门以完成吸储任务为由,给李先生办理储蓄。李先生家亲戚3人,一共开户并存入135万,往后的十年也有钱陆陆续续存入,每年都是连本带息不断续存,最初的135万已经变为243万余元。每次到期转存(含利息)后,银行都有将存折、回执、凭证一起交给李先生他们。


2018年,李先生需要用钱时,万万没想到钱竟然取不出来。报警后才发现,存折上除了第一笔存款,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


后查明,时某宁任职的十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制作虚假存折交易流水,多次挪用客户存款2430109元。次年4月,时某宁被抓获。2020年9月,时某宁因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被责令退赔银行全部钱款。




然而,时某宁虽被判刑,但因其无法退还243万,江宁支行又不愿意先行赔付,李先生还是拿不回存款。无奈之下,李先生又将江宁支行告上法庭,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判决江宁支行返还存款,江宁支行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之后,江宁区法院召开了6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开庭,但邮储江宁支行始终认为一审判决有误,辨称是行长个人行为,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且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目前事情陷入僵局。


NO.02


江宁支行的辩解有理吗?




1、行长构成挪用资金罪?


时某宁被判构成挪用资金罪,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该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行为。


但是本案中,邮政储蓄银行属于国有商业银行,行长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从犯罪主体身份的角度来说,对于行长的挪用行为,更适合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罪名有差异,处罚力度也有所不同。挪用资金罪,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也就是说,挪用资金罪一般情形下可以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则一般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的刑罚谁重谁轻显而易见。




2、银行是否应返还存款?


行长挪走存款,银行是否需返还?依据《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侵害的,先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也就是说,本案的江宁支行应当依法先行返还存款给李先生。


而江宁支行却辩解说,银行和李先生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辩解有理吗?时某宁作为邮政储蓄银行江宁支行的行长,其代表江宁支行吸收存款,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并且行长在上门行使职务工作时,必然是带公章等能够让李先生信任并交付存款的行为。当时某宁与李先生签订储蓄合同,江宁支行与李先生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若不存在法定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合同自签订时依法成立。


与此同时,本案也有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判定时某宁返还存款给江宁支行,说明法院已经认定243万余元的存款是属于银行财产的,等同于认定江宁支行与李先生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以生效的刑事判决作为基础。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存取款自由”的原则,储户随时有权要求取款,如果银行拒绝履行合同,则构成违约。据此,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储户存款,银行应当退赔给储户,退赔后,银行有权向挪用存款的工作人员追偿。


-END-


#普法行动##243万存款被银行行长挪用银行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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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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