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务律师释法:
按法律规定,抚养费的要求是不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只要一方应付抚养费,无论过了三年还是五年都是可以要求的。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之规定。
基本案情:
向**与陶**于2011年结婚,于2012年生一育一女名为陶1,后双方与2015年协商离婚,约定女儿由向**抚养,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但离婚之后,陶**从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过抚养费,现向**提起诉讼现求陶**支付三年内的抬抚养费。
向**委托刘远务律师为代理人,代理人接受代理后发现向**只在求了三年内的抚养费,便 问其缘由。向**告知说是立案的时候有人告诉她只能要求三年内的,要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后代理人刘远务依据专业的水平告知是可以要求所有未支付的抚养费,无论是否超过三年。后便为向**就更诉讼请求,从离婚之日起开始计算,为向**争取到了所有的抚养费。
判决内容: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向**婚生女陶1自2015年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的抚养费**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陶**负担(此款由原告向**自愿垫付,被告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张某与叶某结婚,一年后生育女儿张某某。2013年6月13日叶某与张某签订《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女儿张某某由叶某抚养,张某每月20日前支付收入的30%作为抚养费,重大开支由双方协商承担,张某依法享有探视权”。后经双方父母撮合,叶某与张某关系有所改善,二人欲复婚,共同生活至2015年9月底,后彻底分开,叶某从原工作单位辞职在家。2019年1月始叶某与女儿张某某在郑州定居,叶某无固定生活
判决结果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原告母亲叶某与被告张某因离婚而订立的《离婚协议》双方均无异议,被告张某应按约定足额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本案中张某和叶某协议离婚时间为2013年6月13日,对于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说法不一,结合案情,本院认定二人共同生活至2015年9月底。2015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张某应付抚养费115650.83元,已付80140元,未付抚养费为35510.83元。被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每月应付的抚养费,根据被告2022年的收入情况,应按其2022年1-9月平均每月工资的30%即2278.97元支付。若被告日后的工资收入有变动,原告或被告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增加或减少抚养费。
关于原告请求的医疗费、学费及培训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中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加”。这里的教育费是必要教育支出,即接受公立教育所需的费用。原告诉请被告负担的补习费、学费等虽属重大开支,但并非必要的教育支出,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应由双方协商承担,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求,且2022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3177.5元,平均每月1931.46元,被告按月收入30%给付抚养费足以维持原告的生活水平,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负担补习班费用和学费等费用的50%,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承担2022年6月住院期间医疗费的一半,本院结合该笔费用支出的原因、具体数额及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认为原告该笔医疗费属合理支出,诉请被告分担,理由正当。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张某某2015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的抚养费共计40068.77元、自2022年12月1日始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抚养费2278.97元、支付原告医疗费1713.99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被告张某积极履行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父母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按约定执行。对子女教育培训等重大开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充分考虑开支的合理性及实际抚养一方有无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是否征得未实际抚养一方同意,并充分考虑抚养人的合理预期等因素,综合评判。本案中,被告应按约定的支付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对于培训班及就读国际学校的学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不宜划入被告的抚养费分担范围。
桐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结合当地人均生活标准及被扶养人合理需要来确定抚养费给付金额,并敦促抚养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充分保证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及其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中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加”。
离婚对方抚养费应付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对方抚养费应付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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