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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期限是多久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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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7 1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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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刑事案件各办案期限

“什么时候能取保候审?


“取保以后是不是就没事了?”


“啥时候开庭/判刑?”


“需要在看守所关押多久?”


“案子现在到了检察院了,为什么公安局又找我们调查?”


“什么时候能到监狱?”


这是接待当事人家属经常问到的一些关于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期限的问题,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初,家属往往不知道该怎么帮助当事人,错过了最佳的取保候审期限,也不清楚刑事案件要过多久经过多少流程,多长时间才能宣判,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具体的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流程期限,把握帮助亲人的最佳时机。


一切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都要经历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判阶段(法院)。


第一阶段:侦查阶段


一旦涉及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会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作出后,公安机关会在2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到对应的看守所,并在24小时内通知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家属有的会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有的则是先接到办案警官的电话通知,自此时起,家属就可以委托律师会见了解具体情况,同时也可以去看守所给犯罪嫌疑人存衣存钱。犯罪嫌疑人进入到看守所之后,开始计算刑事拘留的期限,期限最长37天。在这37天之中,公安机关会到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查清案情,制作刑事案卷,如果公安机关根据讯问的结果得知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以触犯刑法的,会在刑事拘留30天后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院7天以内批准逮捕,故刑事拘留最长37天。


因此在刑事拘留的前30天之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尚未定性,是办理保释的最佳期限,越靠前越有效。如果办理了取保候审,则表明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或者涉嫌犯罪也是情节较轻,后期判处缓刑的几率较大。如果错过了这30天的黄金期限被批准逮捕,则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属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了。


(一)拘传/传唤、拘留后提请批捕(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批捕后预审(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批捕前,拘留时间为:10——37天


批捕后,一般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为:2——7个月


第二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逮捕的时间: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阶段期限为:1.5——6.5个月


第三阶段:审判阶段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一般情况下:


一审阶段期限为:3——14个月


二审阶段期限为:2——4个月


至此,刑事案件才算正式做出一审判决。在此期间,当事人一直被羁押与看守所之中。总体来说从你的亲人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刻,到判决书出来的时刻,你的亲人一般需要在看守所里关押9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各个普通的延长期限加上去,大约是32个月左右的时间,也就是差不多两年的时间。若是判缓,立即释放,若是判决实刑的,判决生效后由看守所移交监狱。


在等待刑事案件判决结果的时间,是一个十分漫长的时间,各位当事人的亲属不要惊慌失措,清楚的知道案件所处阶段,不错过最佳的保释期限,给辩护律师以充分的工作时间和余地,尽可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应有权利,尽可能的降低刑罚。要耐心得配合律师的工作,相信专业刑事律师,相信你的亲人,最终你的亲人都会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刑事速裁程序是什么?

刑事速裁程序是刑事案件中一类特殊适用的诉讼程序,是以提升诉讼效率为目标,具有兼顾公正与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可以有效缩短办案周期,提升办案效率,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了合理利用。


网友咨询:


刑事速裁程序是什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宋欢律师解答: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宋欢律师解析: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速裁程序就是指在坚守程序正义基本底线的前提下,对于案件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方面不存在争议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自愿认罪认罚的,程度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流程被简化、办案时限被缩短的快速审理程序。应当将刑事速裁程序看作是一种快速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即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运用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时限的方法,从而提升办案效率的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宋欢律师简介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深圳总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委员会 专业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民商事领域专业律师致力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历史遗留问题争议解决及城市更新拆迁安置补偿谈判处理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结辖区首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观摩警示零距离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现在开庭



2023年1月31日上午11时,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大法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由院长梁剑担任审判长审理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观摩庭正式开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庄村委会、西林社区等干部群众30余人旁听此次案件审理。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于某在乌鲁木齐市某化妆品商铺营业期间,安排其丈夫马某通过网络等非正规途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并联系印刷厂按照国外游客提供的样品制作外包装,随后被告人于某按照各种保健食品的说明装瓶并包装封盒,以4.5元/瓶的价格在其店内向国外游客销售。与此同时,于某通过微信向黑龙江省黑河市某网友以4.5元/瓶的价格销售1000瓶“小黑瓶”(又名黑豹、大拇指、亚洲猛虎),销售金额为4500元。


2020年11月11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地下室、车内及商铺内查获“绿8”“参茸三肾宝”“鹿茸回春丸”“小黑瓶”“北极狼”等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其中盒装保健食品2539盒、胶囊44758粒、贴膏1800片、管状两粒装胶囊4500粒、包装材料39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涉案扣押保健食品中4种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11月12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款20000元。


鉴于无相关组织或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向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1.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马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45000元;2.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马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没有核实成人口服保健食品的生产合格证书等资质情况,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成人口服保健食品,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仍然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马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危及或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已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民事侵权责任。部分消费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行为危害性不知情,对其危害缺乏防范,有必要通过公开在省级以上的媒体上赔礼道歉的方式,加以防范。


另查,因马某犯罪情节轻微,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综合全案,当庭依法判决:一、被告人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于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有毒、有害保健品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三、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5000元。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变课堂


警示教育“面对面”


庭审现场


庭审历时2个多小时,审判长梁剑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主持庭审,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到休庭,庭审过程环环相扣,有条不紊。庭审现场气氛庄严、秩序井然,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于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合议庭成员及公诉人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对于某、马某进行法庭教育。旁听人员聚精会神、耐心聆听,“零距离”接受了一堂警示教育课。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成为老百姓食不甘味的天下之忧。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食用了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药品不但起不到强身健体的效果,用药不当还会引发头痛、消化不良、视力异常等不良反应,严重的话会导致心肌梗死或心源性猝死。


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在致富路上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营造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END


图/供稿/编辑/司宇 校稿/李娜


审稿/胡晓云 审核/刘晓文


观摩警示零距离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现在开庭



2023年1月31日上午11时,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大法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由院长梁剑担任审判长审理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观摩庭正式开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庄村委会、西林社区等干部群众30余人旁听此次案件审理。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于某在乌鲁木齐市某化妆品商铺营业期间,安排其丈夫马某通过网络等非正规途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并联系印刷厂按照国外游客提供的样品制作外包装,随后被告人于某按照各种保健食品的说明装瓶并包装封盒,以4.5元/瓶的价格在其店内向国外游客销售。与此同时,于某通过微信向黑龙江省黑河市某网友以4.5元/瓶的价格销售1000瓶“小黑瓶”(又名黑豹、大拇指、亚洲猛虎),销售金额为4500元。


2020年11月11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地下室、车内及商铺内查获“绿8”“参茸三肾宝”“鹿茸回春丸”“小黑瓶”“北极狼”等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其中盒装保健食品2539盒、胶囊44758粒、贴膏1800片、管状两粒装胶囊4500粒、包装材料39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涉案扣押保健食品中4种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11月12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款20000元。


鉴于无相关组织或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向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1.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马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45000元;2.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马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没有核实成人口服保健食品的生产合格证书等资质情况,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成人口服保健食品,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仍然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马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危及或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已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民事侵权责任。部分消费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行为危害性不知情,对其危害缺乏防范,有必要通过公开在省级以上的媒体上赔礼道歉的方式,加以防范。


另查,因马某犯罪情节轻微,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综合全案,当庭依法判决:一、被告人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于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有毒、有害保健品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三、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5000元。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变课堂


警示教育“面对面”


庭审现场


庭审历时2个多小时,审判长梁剑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主持庭审,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到休庭,庭审过程环环相扣,有条不紊。庭审现场气氛庄严、秩序井然,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于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合议庭成员及公诉人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对于某、马某进行法庭教育。旁听人员聚精会神、耐心聆听,“零距离”接受了一堂警示教育课。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成为老百姓食不甘味的天下之忧。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食用了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药品不但起不到强身健体的效果,用药不当还会引发头痛、消化不良、视力异常等不良反应,严重的话会导致心肌梗死或心源性猝死。


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在致富路上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营造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END


图/供稿/编辑/司宇 校稿/李娜


审稿/胡晓云 审核/刘晓文



仲裁委员会仲裁保全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仲裁保全的规定是什么

先进 仲裁窗口,先进 仲裁窗口是什么

涉外仲裁中仲裁员是否?涉外仲裁中仲裁员是否回避

民事仲裁条件 民事仲裁条件是什么

商事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商事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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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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