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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挪用公款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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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7 13: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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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15亿的原行长,被判死缓、终身监禁

据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2年12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等4人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吴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被告人周良增、林深、何江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八年不等刑罚。追缴涉案赃款赃物及被告人吴华等4人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华利用担任温州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544亿余元;2013年至2015年,吴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11年至2018年,吴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元,造成温州银行账面损失3026.0542万元;2015年至2017年,吴华违反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未经贷审会和董事会审批,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3亿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吴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予以严惩。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上海检察机关依法对高友清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案提起公诉

近日,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高友清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友清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高友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贿4800万,违规放贷11.69亿,高友清一审获刑16年半

今天(16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高友清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案,对被告人高友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友清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名私营企业主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虚假投资、虚设贸易中间环节、低价购房、无偿使用商铺等方式,先后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4800余万元。2012年至2015年,高友清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农业银行公款共计1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案发前,高友清已将上述公款归还至农业银行。2009年至2014年,高友清在担任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行长期间,违规审批授信,并关照下辖银行工作人员为相关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1.69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友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友清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以及向他人索取贿赂,均应从重处罚;高友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栏目主编:张骏



今天(16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高友清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案,对被告人高友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友清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名私营企业主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虚假投资、虚设贸易中间环节、低价购房、无偿使用商铺等方式,先后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4800余万元。2012年至2015年,高友清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农业银行公款共计1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案发前,高友清已将上述公款归还至农业银行。2009年至2014年,高友清在担任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行长期间,违规审批授信,并关照下辖银行工作人员为相关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1.69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友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友清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以及向他人索取贿赂,均应从重处罚;高友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栏目主编:张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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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1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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