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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是什么?(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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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7 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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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品牌的“反贪风暴”,员工因偷卖小龙虾而获刑

中新网北京8月27日电(韦香惠)偷卖小龙虾也会被判刑吗?近日,餐饮品牌文和友三名员工因贪腐获刑,其中一名员工偷卖百万元小龙虾用来还债。无独有偶,上海一茶饮门店俩经理因涉13万余元补送单诈骗案被刑拘,中新网从喜茶方面确认其为旗下门店。据了解,上述企业均有内控机制。律师表示,企业内控情况是刑事追诉程序的重要证据。


资料图:长沙文和友 杨华峰 摄


网红品牌的“反贪”


文和友是2015年文宾创办的餐饮文化品牌,隶属于湖南文和友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此次涉案的公司为文和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文和友品牌运营负责人向中新网回应,2021年6月,公司收到审计部门接到举报,公司物流、招商部门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索要财物并侵占公司财产,立案后,文和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另一茶饮品牌喜茶最近也出现了类似问题。在夏季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中,日前,上海徐汇警方破获一起诈骗案,外卖配送人员与茶饮门店经理勾结,利用公司补送单结算漏洞,恶意虚构订单800多笔,先后套取快递配送费13万余元,该案11名嫌疑人被抓获。喜茶方面已向中新网确认上述门店为其下属门店。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上述两个品牌均是近几年的网红品牌。餐饮行业由于供应链复杂,腐败现象常见。比如,采购部门被认为是“油水”最多的地方,是内部贪腐重灾区。还有收银、财务等也是员工容易钻空子岗位。网红品牌经过快速增长期,其存在的腐败问题也日益引起企业重视。


喜茶一门店俩经理因涉13万余元补送单诈骗案被刑拘 图片


民企员工贪腐达到6万元就可入刑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文和友食品公司三名员工廖帅、周龙和范欣用收受回扣的方式,向4家供应商公司索取财物。被告人廖帅、周龙共同收受回扣共计188万元,按照事前约定的分配比例,被告人廖帅实际分得131.6万元,被告人周龙实际分得56.4万元;被告人范欣参与收受回扣共计133851元,其从被告人周龙处分得赃款5000元。此外,周龙还私自卖出了公司的百万元小龙虾用于还债。


最终,三人一审被判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退缴违法所得,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各处罚金5000元至10万元。周龙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收受回扣、倒卖产品是企业常见的违规现象,那么,从违规到违法有何评判依据?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向中新网介绍,非国有企业员工的这种行为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是职务侵占罪。入刑标准是6万元,一旦达到,公安机关就可以刑事立案侦查。


刑法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是在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6万元)、五倍(100万元)执行。


资料图:长沙文和友。 杨华峰 摄


企业内控情况是刑事追诉程序的重要证据


据了解,文和友和喜茶内部均有内审和反腐部门。文和友方面回应称,公司对腐败事件零容忍,一直在努力完善内部管控,目前已建立了廉洁自律的管理制度和反腐败检举机制,并定期举行员工内控培训。


夏海龙表示,员工贪腐行为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严重的违规行为,企业内部对此有相应的内控机制。在刑事追诉程序中,企业内部掌握的情况、资料会成为重要的证据。


他表示,企业内控手段比较多样。首先在制度层面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有所约定。在企业内部管理当中,比如供应商管理、客户管理上,也会明确规定一些禁止性内容。此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财务流程上的制度,比如在重大合作、费用报销、对外付款等事项都会有相关的规定,能够及时发现、识别员工的违规行为。


内控成员组成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而有所区别。夏海龙介绍,小企业可能会由法务或者财务部门来兼任内控要职责。一些比较大的企业内部的内控专业构成除了法务、财务之外,还包括一些专业的侦查角色,特别是一些互联网大厂,因为员工很多,业务量很大,会聘请一些从体制内出来的警官、检察官来做内控。(完)



恶意欠薪会涉嫌什么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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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特别是到了年底,拖欠工资的情况就频繁发生。以前我国刑法对于恶意欠薪并未有详细的规定,但是现在我国恶意欠薪纳入了刑法规定之中。那么,恶意欠薪会涉嫌什么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我们家带几个给胜芳一个书记家干了装修,可是村长管给钱!活干完了,欠两万多就是不给!去了十多回老是找原因,就是不给钱!我们是通过人家介绍给干的,写合同和介绍人签的,当时我们也不知到介绍人是什么关系,到最后介绍人和村长闹反了,我们也不知道他们因为什么,等我们干完活一要钱就让找介绍人,可是活不是给介绍人干的。报案有用吗?


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高志富律师解答:


恶意欠薪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恶意欠薪具有以下行为的应予立案侦查: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高志富律师解析:


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院,在执业过程中廉洁自律,恪守诚信,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筑施工、房屋买卖、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工伤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基础阶段——刑法第二十五讲: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以及普通罪名

第一节: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对象必须是: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1.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应作扩大理解。


所有在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控制了他人财产他都理解为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包括代送、代取、借用、租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控制他人的财产。


2.遗失物与遗忘物无需作出区分。


有学者认为,遗忘物和遗失物应当进行区别:(1)遗忘物是有意放置,无意拿走,遗失物是无意拉下;(2)遗忘物的所有者通常能模糊记起放在哪儿,遗失物的所有者往往无法记起拉在哪儿。


有学者认为无需作出区分,侵占遗忘物和遗失物都构成侵占罪。


由于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不作出区分,因而大家以第二种观点为准,也就是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不作区分。


(二)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已经处于行为人合法控制之下


这是本罪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所在:侵占罪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因而非法占有的意图发生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以后。而盗窃、诈骗则相反,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产生后,再采取一定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如出租车司机侵占客人遗留的财物,定侵占罪;下一位旅客拿走定盗窃罪。旅客遗忘的财物,老板据为己有的构成侵占罪,其他旅客据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


对这一点,学术界也有争议,有学者,包括张明楷教授曾经认为,构成侵占罪无需具备这一项条件,但是,多数学者,包括陈泽宪教授认为必须具备这一项条件,因而建议大家考试时按主流观点掌握。


(三)考试经常将侵占罪与对象认识的错误一起考


很简单,"将错就错",直接按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对象定罪。如果按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在其控制之下,将其据为己有构成侵占;反之,如果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不在其控制之下,即使是他人遗忘的财物,行为人将其据为己有的,也不构成侵占罪


第二节: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务侵占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2.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如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人转到个人帐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人不人帐,据为己有等。利用职务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本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款的规定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即本款所列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节:普通罪名


1.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指使物品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如烧毁、砸毁:“损坏”指使物品部分丧失使用价值。毁坏财物如作为破坏集体生产的一种方法,应以破坏集体生产论罪。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为放火罪、爆炸罪等。毁坏财物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本罪;过失毁坏公私财物,除刑法上有特别规定以外,不认为是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情节严重”,例如毁坏的财物价值大、损失严重、破坏手段恶劣、影响很坏等,即构成本罪。


2.挪用资金罪:


行为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归还.


3.挪用特定款物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本罪的挪用,只限于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处罚。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真题回顾:


1.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ABCD


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


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


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1万元,然后迅速离去


2.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ACD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3.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诈骗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4.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D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5.公司保安甲在休假期内,以"第二天晚上要去医院看望病人"为由,欺骗保安乙,成功和乙换岗。当晚,甲将其看管的公司仓库内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C


A.盗窃罪


B.诈骗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6.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侵占罪?D


A.张某欲向县长钱某行贿,委托甲代为将5万元贿赂款转交钱某。甲假意答应,拿到钱后据为己有


B.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虽收取房款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C.丙发现洪灾灾区的居民已全部转移,遂进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


D.丁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丁使用,所有权归卖方。丁在车款付清前将车另售他人


第一节: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对象必须是: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1.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应作扩大理解。


所有在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控制了他人财产他都理解为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包括代送、代取、借用、租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控制他人的财产。


2.遗失物与遗忘物无需作出区分。


有学者认为,遗忘物和遗失物应当进行区别:(1)遗忘物是有意放置,无意拿走,遗失物是无意拉下;(2)遗忘物的所有者通常能模糊记起放在哪儿,遗失物的所有者往往无法记起拉在哪儿。


有学者认为无需作出区分,侵占遗忘物和遗失物都构成侵占罪。


由于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不作出区分,因而大家以第二种观点为准,也就是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不作区分。


(二)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已经处于行为人合法控制之下


这是本罪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所在:侵占罪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因而非法占有的意图发生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以后。而盗窃、诈骗则相反,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产生后,再采取一定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如出租车司机侵占客人遗留的财物,定侵占罪;下一位旅客拿走定盗窃罪。旅客遗忘的财物,老板据为己有的构成侵占罪,其他旅客据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


对这一点,学术界也有争议,有学者,包括张明楷教授曾经认为,构成侵占罪无需具备这一项条件,但是,多数学者,包括陈泽宪教授认为必须具备这一项条件,因而建议大家考试时按主流观点掌握。


(三)考试经常将侵占罪与对象认识的错误一起考


很简单,"将错就错",直接按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对象定罪。如果按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在其控制之下,将其据为己有构成侵占;反之,如果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该物不在其控制之下,即使是他人遗忘的财物,行为人将其据为己有的,也不构成侵占罪


第二节: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务侵占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2.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如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人转到个人帐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人不人帐,据为己有等。利用职务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本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款的规定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即本款所列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节:普通罪名


1.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指使物品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如烧毁、砸毁:“损坏”指使物品部分丧失使用价值。毁坏财物如作为破坏集体生产的一种方法,应以破坏集体生产论罪。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为放火罪、爆炸罪等。毁坏财物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本罪;过失毁坏公私财物,除刑法上有特别规定以外,不认为是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情节严重”,例如毁坏的财物价值大、损失严重、破坏手段恶劣、影响很坏等,即构成本罪。


2.挪用资金罪:


行为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归还.


3.挪用特定款物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本罪的挪用,只限于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处罚。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真题回顾:


1.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ABCD


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


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


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1万元,然后迅速离去


2.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ACD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3.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诈骗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4.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D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5.公司保安甲在休假期内,以"第二天晚上要去医院看望病人"为由,欺骗保安乙,成功和乙换岗。当晚,甲将其看管的公司仓库内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C


A.盗窃罪


B.诈骗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6.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侵占罪?D


A.张某欲向县长钱某行贿,委托甲代为将5万元贿赂款转交钱某。甲假意答应,拿到钱后据为己有


B.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虽收取房款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C.丙发现洪灾灾区的居民已全部转移,遂进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


D.丁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丁使用,所有权归卖方。丁在车款付清前将车另售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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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0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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