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我们在生活中都听说过侵占罪,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就构成了侵占罪,那对于职务侵占的数额具体怎样认定呢?职务侵占罪又如何量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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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收银员把应交的营业款5400元带走,后来报案后,她的哥哥退回了这5400元,请问超市还能以职务侵占罪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吗?
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杨玉梅律师解答:
刑法职务侵占罪额认定: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杨玉梅律师解答:
刑法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杨玉梅律师总结:
对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起点,仍是参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中规定的"5000-20000"元,各省、市、自治区司法机关在确定具体标准时,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状况确定。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中,将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由原来的6万元,调整为3万元,从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
一、刑法对职务侵占罪规定的演变过程
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构成贪污罪,并无职务侵占罪的规定。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贪污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1993年12月《公司法》通过后,出现了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此,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作了规定,对刑法予以补充。该决定第十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上述行为的也适用本决定。
1997修订刑法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对于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等损害企业利益的危害行为,愈发有必要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以加大对企业财产权益的刑事保护力度。自此,确立了职务侵占罪,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民营企业进行了保护,也使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加趋于完善。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实施某个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相应行为的,有的情况下后者的最高法定刑确实较前者轻。这是因为在刑法中,身份往往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因行为主体或者行为对象的身份不同,其承担的责任往往也有差异,与此相应,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会有轻重之别,因此,在定不定罪、定什么罪、量什么刑上可能会需要有所不同,关键看不同的身份是否影响到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轻重,这样也符合权责一致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正在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有一种“56789”的说法,就是民营经济贡献了中国经济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还有90%以上的企业数量,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突出的。
三、对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
近年来国家也出台相关政策,从减税降费税收政策、为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等全方位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在刑法上对民营企业进行同等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提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等腐败行为,应当统一罪名和入罪条件,实行同罪同罚。
出于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力度的考虑,刑法修正案(十一)适当调整法定刑尤其是最高法定刑的范围,同时增加罚金刑,作为经济犯罪的财产惩罚措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调整了法定刑。将原条文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档法定刑;二是,相应调整了罚金刑,对三档法定刑的财产刑均修改为“并处罚金”的规定。保留了原条文第二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主体依法适用贪污罪的规定。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中,将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由原来的6万元,调整为3万元,从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其中不管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只要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包括领导者。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比如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有三个,第一,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第二,必须有非法侵占的行为;第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其中不管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只要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包括领导者。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比如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有三个,第一,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第二,必须有非法侵占的行为;第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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