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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罪的立案标准和条件(环境污染罪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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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7 0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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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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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重在预防 要在管理

【绿色发展·大家谈】



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安全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这表明,国家安全是全面、系统的安全,是共同、整体的安全,应强调大安全理念,包括经济、重大基础设施、金融、网络、数据、生物、资源、核、太空、海洋等安全领域。其中,生物、资源、海洋等属于生态安全范畴。


随着我国经济长期高速发展,各种累积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风险进入集中高发阶段,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多种压力叠加的关键突破期,恢复“绿水青山”变得尤为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全党、全国上下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让祖国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我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大规模开展PM2.5治理的发展中国家,2021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4.8%、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重提高到87.5%;顺利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目标;295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含州、盟)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城市水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这些进展充分彰显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踔厉奋进,力图做到以高水平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


不过,我国生态安全仍然面临许多重大挑战,突出表现为突发性、复合性、累加性生态风险事件高发、频发,如水土流失、土壤退化、生物入侵等,以及粗放式发展带来的工业三废和生活三废、大气污染、水污染、生物多样性锐减等问题依旧非常严重。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2018年5月,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这表明,生态安全重在预防,要防范一切可能发生的生态危机,以尽可能减少生态损失。因此,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念下,加快完善国家生态安全预防体系,敦促各级政府积极行动起来,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国家生态安全危机预警体系。在国家层面做顶层设计,全面统筹规划生态安全,把分散在各个领域的生态问题归总纳入全面防治体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从全局立场思考解决方法。制定系统化的预防机制,强调生态安全的引领性和优先性,从事后的末端治理转向事前的源头预防。提高生态安全预警响应速度,厘清生态安全风险标准和系数,从规避“危险”转向规避“风险”,并使之常态化、制度化,以增强生态安全治理的预见性、精准性与高效性。


其次,把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压实落细。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首创的一套国土空间管理模式,其实质是构建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建立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可通过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监测数据的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流程,及时发现生态破坏问题并监督整改落实;强化生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全面掌握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遵循管理决策科学化原则,筑牢生态保护红线。


再次,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与担当。保护生态安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由于短期看不到成效,地方政府容易缺乏足够的动力,甚至形成推诿、拖延、敷衍的态度。可制定生态保护长期目标,按照中短期规划层层分解、推动落实,形成可延续、可操作的长远战略部署;同时,将生态安全保护纳入地方考核,建立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监督。地方政府需认识到,国家生态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此,应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学会算大账、算长远账、算综合账,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责任担当,把生态安全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上,做好规划与评估,努力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协同共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最后,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生态安全问题的形成、认识和治理需要较长时间,且生态系统往往比较脆弱,一旦放松治理很容易反复,导致前功尽弃,所以需要坚持长期治理、常态化管理。为此,需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对各领域生态安全问题分门别类地认真研判、精准治理、“对症下药”,尤其要强化科技支撑力量。可由生态环境部牵头,科研院校、信息科技平台、环境污染治理公司共同参与,加快建设生态环境“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将全国生态环境数据统一汇总,利用信息技术工具深入挖掘分析;动态监测生态环境风险信息及风险源,推进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网格化水平,提升风险治理的应急处置能力,扩大智能监管的社会效益。


《光明日报》( 2023年03月29日16版)



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和控制程序

1、 目的


识别、评价公司在产品生产中存在的危险源和能够控制的、以及可以期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确定、更新重要环境因素和不可接受的风险,并提出具体的控制计划和措施。


2、 范围


凡公司产品生产有关的过程和活动均适用。


3、 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环境因素识别以及进行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并对公司所有与环境有关过程的管理。


3.2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危险源识别以及进行不可接受风险的控制,并对公司所有与职业健康安全有关过程的管理。


3.2生产部负责本部门产品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识别以及进行重要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的控制。


3.3管理者代表负责进行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控制计划的审批。


4、 内容


4.1初始状态评审


4.1.1管理者代表在体系建立之初要求质量技术部组织各部门和员工代表进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初始状态评审,评审采取会议的方式进行,评审的内容主要有:


a)法律要求和其他要求,特别是涉及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律和其他要求;


b)公司的环保、健康安全现状、现行的环保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和程序;


c)评价环境现状与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符合程度,包括噪声、大气排放、废水排放、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能源的消耗情况。


d)相关方提供的报告、记录等资料;


e)对以往不符合要求事件调查所取得反馈意见评价,包括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处罚等;


f)用于环保和职业健康安全现有资源的效率和有效性。


4.1.2初始状态评审的过程和结果,由生产部整理成评审报告经管理者代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作为制订管理目标和管理评审的主要依据。


4.2工作危险分析——危险源识别的方法


4.2.1各部门依据产品实现过程和部门工作过程的阶段将整个过程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划分,每个阶段作为一种工作活动。工作活动应该把非常规、突发事件一并考虑。


4.2.2工作危险分析内容:


A)把工作活动分成几个主要步骤,即首先做什么,其次再做什么,用3~4个词说明一个步骤,只说做什么,而不说如何做。


B) 对于每一步骤主要从六个方面考虑存在的危险源,依据GB/T13816-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的规定,危险源可分为以下四类:


1)人的因素,包含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如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忌作业、辨识功能缺陷等)、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如指挥失误、操作失误、监护失误等)。


2)物的因素;包含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如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电伤害、噪声、辐射、火灾、信号缺陷、标志缺陷等)、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如易燃易爆品、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辐射性、粉尘和溶胶等)、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如致病微生物、传染病、致害动物和植物等)。


3)环境因素;包含室内作业环境不良(如采光、通风、排水等)、室外作业场地环境不良(如气候、空间狭窄、场地缺陷等)、地下(含水下)作业环境不良(如隧道、矿井、地下水等)、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4)管理因素;包含:职业健康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未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职业健康安全投入不足、职业健康管理不完善、其他管理因素缺陷。


C)对每一步骤识别主要的危险源后果,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事故分为20类如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坍塌、火灾、灼烫等;职业病分为九类,如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如跌落、碰撞、接触到有害物等。


D)识别公司目前针对以上危险源采取的安全措施。


4.2.3各部门还应对可能进入工作场所的非公司人员和设备的活动依据4.3.3项进行分析。


4.2.4各部门应将识别结果登记在《危险源清单》上,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质量技术部作为风险评价的基础文件。


4.3风险评价和控制


4.3.1安全环保部组织各部门在管理者代表的主持下进行危险源的风险评价,评价依据危险源识别的内容和以前本行业的安全事故状况、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监测数据对工作中危险源发生的可能性、暴露于风险环境的频率及可能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依据评价结果最后确定该危险源产生的风险等级。


4.3.2评价方法---LEC定量评价法


公式:D=L×E×C


D——风险值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C——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评价标准参见表I。


4.3.3安全环保部依据评价结果登记在《危险源清单》中,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依据下列方法,确定不可接受风险;建立《不可接受风险清单》,并报管理者代表审批,作为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依据。不可接受风险评价的依据为:


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Ⅱ.曾发生过事故,仍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Ⅲ.相关方合理抱怨或要求;


Ⅳ.直接观察到的危险或企业认为需要特别关注的危险源;


Ⅴ.定量评价(LEC法),D≥160或C ≥40的危险源;


4.3.4安全环保部组织各部门依据不可接受风险产生风险的项目和目标值,从人、物、环境和管理方面对其进行可能原因分析,考虑目前资源配置状况,提出解决的方案和措施,列入不可接受风险清单内。


4.4过程分析法——环境因素识别的方法


4.4.1各部门建立本部门全部管理活动和产品生产的过程图。过程活动应该把非常规、突发事件一并考虑。


4.4.2依据编制好的过程图,各职能人员对每个过程的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进行识别,内容为:


A)确定完成每一过程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水电和其它资源。


B)采用头脑风暴法识别每一过程的环境因素,包含对大气排放、水体排放、废弃物、土地污染、噪音和振动等。


C)每一过程除进行以上正常分析外,还应对其可能出现的异常和紧急情况下造成的环境影响和过去造成影响的和将来可能产生影响的进行确定和识别。


依据以上分析,最终确定该过程的环境因素,编制本部门的《环境因素清单》报部门主管审批后转质量技术部,作为环境因素评价的依据。


4.5重要环境因素评价


4.5.1安全环保部依据环境因素识别的结果组织各部门参加,由管理者代表主持进行的环境因素评价。评价按表II的项目分别评价。


4.5.2安全环保部根据评价的结果,编制《环境因素清单》,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形成《重要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标准如下;


I. 当总分∑=a b c d e f≥17时,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II. 对公司形象影响范围广,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社区强烈关注的,可直接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4.5.3重要环境因素经过管理者代表审批后作为确定环境目标值或指标及进行环境因素控制的依据。


4.5.4针对重要环境因素,质量技术部应提出控制要求并进行监控,针对因经济状况、技术条件等原因造成暂时无法实施的,应提出具体的控制目标。依据以上分析,最后确定该过程的环境因素,登记在《重要环境因素清单》上。


4.6重要环境因素和不可接受风险的评审


4.6.1评审时机:


A) 每年进行定期评审,在管理评审确定下一年度目标前;


B) 在相关法律和其他要求变更或追加,涉及到新的或修改的活动和产品时;


C) 进行或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


4.6.2安全环保部和安全环保部组织在以上时机依据4.1项程序对重要环境因素和不可接受风险进行评审,如出现修改,各部门应依据《文件控制程序》进行修改和收发。


5、 相关记录


1)危险源清单


2)不可接受风险清单


3)环境因素清单


4)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6、 相关文件


1)文件控制程序


表I风险评价评分标准


L


E


C


D=L×E×C


分数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分数


暴露的频繁程度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分数


危险程度


10


完全可能预料














6


相当可能


10


连续暴露


100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3


可能,但不经常


6


每天工作时间暴露


40


灾难,数人死亡


>320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3


每周暴露一次、


15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160-320


高度危险,要立即整改


0.5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2


每月暴露一次


7


严重,重伤


70-160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0.2


极不可能


1


每年几次


3


重大,致残


20-70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0.1


实际不可能


0.5


非常罕见的暴露


1


引人注目,需要救护


<20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表II环境影响评分标准


类型


内容


得分


a影响范围


超出社区


5


周围社区


3


场界内


1


b影响程度


严重


5


一般


3


轻微


1


c发生频次


持续发生


5


间断发生


3


偶然发生


1


d法规符合性


超标准


5


未超标准


1


e社区关注度


非常


5


一般


3


轻微


1


基本不关注


1


f可改进程度


加强管理可明显见效


5


改造工艺可明显见效


3


较难节约


1



邻居长期弹琴影响高龄孕产妇休息,向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能得到支持吗?

孕产妇本就需要休息


却天天被迫听噪声


这搁谁不心烦


诉前禁止令


为噪声按下暂停键


邻居钢琴弹奏噪声困扰高龄孕产妇


徐女士与胡女士为毗邻而居的相邻关系人。据徐女士反映,自2021年11月胡女士搬入后,便开始长期、高频率、大音量使用三角钢琴练习演奏,还伴有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直播钢琴课程、在自媒体平台上传钢琴演奏视频进行展示宣传等行为,而其弹奏钢琴的房间与徐女士的卧室仅一墙之隔。徐女士本身为高龄孕妇,自孕四周起便深受胡女士弹奏钢琴的噪音影响。为此,徐女士及家人曾不止一次登门与胡女士协商,希望对方能降低钢琴演奏对四邻生活造成的干扰,但均未达到协商一致的满意结果。


2022年7月,由于徐女士产子后与新生儿更加迫切需要一个安静的休息环境,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


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立案庭法官在收到申请后,向徐女士详细了解了噪声侵扰的经过及具体情况,审查了徐女士自行录制钢琴演奏时的室内情况视频、分贝器监测到室内音量高于55分贝的截图等材料。


2022年8月18日,承办法官来到胡女士家中现场了解了钢琴位置、弹奏时产生的音量以及是否采取隔音减音措施等情况后,认为徐女士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胡女士在与徐女士共用墙壁空间弹奏钢琴已达到干扰徐女士正常生活、休息的程度,故向被申请人胡女士签发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责令其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在与徐女士共用墙壁空间内弹奏钢琴。胡女士收到裁定书后当即表示,将尽快将钢琴挪移至其他非共用墙壁的房间内,并加强隔音等其他有效措施。


2022年8月23日,胡女士已将钢琴挪移到其他与邻居墙壁不相邻的房屋空间,并申请解除禁止令。随后,法院核实现场环境,并与申请人确认未继续发生噪音侵扰行为后,出具了解除禁止令的裁定。


法官:诉前禁止令为噪声侵扰受害者提供救济新途径


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其亮点之一在于明确界定了噪声污染的概念和内涵,在超标的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扩大了法律适用的范围,可以说最大程度地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守护老百姓在宁静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本案中提到的诉前禁止令,是为了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或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本质上,诉前禁止令是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延伸适用,也为噪声侵扰受害者提供了第三种救济途径,拓展了预防性司法措施的适用领域。



孕产妇本就需要休息


却天天被迫听噪声


这搁谁不心烦


诉前禁止令


为噪声按下暂停键


邻居钢琴弹奏噪声困扰高龄孕产妇


徐女士与胡女士为毗邻而居的相邻关系人。据徐女士反映,自2021年11月胡女士搬入后,便开始长期、高频率、大音量使用三角钢琴练习演奏,还伴有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直播钢琴课程、在自媒体平台上传钢琴演奏视频进行展示宣传等行为,而其弹奏钢琴的房间与徐女士的卧室仅一墙之隔。徐女士本身为高龄孕妇,自孕四周起便深受胡女士弹奏钢琴的噪音影响。为此,徐女士及家人曾不止一次登门与胡女士协商,希望对方能降低钢琴演奏对四邻生活造成的干扰,但均未达到协商一致的满意结果。


2022年7月,由于徐女士产子后与新生儿更加迫切需要一个安静的休息环境,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


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立案庭法官在收到申请后,向徐女士详细了解了噪声侵扰的经过及具体情况,审查了徐女士自行录制钢琴演奏时的室内情况视频、分贝器监测到室内音量高于55分贝的截图等材料。


2022年8月18日,承办法官来到胡女士家中现场了解了钢琴位置、弹奏时产生的音量以及是否采取隔音减音措施等情况后,认为徐女士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胡女士在与徐女士共用墙壁空间弹奏钢琴已达到干扰徐女士正常生活、休息的程度,故向被申请人胡女士签发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责令其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在与徐女士共用墙壁空间内弹奏钢琴。胡女士收到裁定书后当即表示,将尽快将钢琴挪移至其他非共用墙壁的房间内,并加强隔音等其他有效措施。


2022年8月23日,胡女士已将钢琴挪移到其他与邻居墙壁不相邻的房屋空间,并申请解除禁止令。随后,法院核实现场环境,并与申请人确认未继续发生噪音侵扰行为后,出具了解除禁止令的裁定。


法官:诉前禁止令为噪声侵扰受害者提供救济新途径


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其亮点之一在于明确界定了噪声污染的概念和内涵,在超标的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扩大了法律适用的范围,可以说最大程度地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守护老百姓在宁静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本案中提到的诉前禁止令,是为了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或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本质上,诉前禁止令是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延伸适用,也为噪声侵扰受害者提供了第三种救济途径,拓展了预防性司法措施的适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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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2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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