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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司法鉴定书出来之后不服怎么办理(酒后司法鉴定书出来之后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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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6 2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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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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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电动车被吊销C1驾照,车主不服上诉,法院:合理

酒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一旦被交警查到酒驾,车主会被吊销驾驶证,并且未来5年内都不能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酒后开汽车上路被吊销驾照,大家都能接受,但是酒后骑电动车上路被吊销C1驾照,很多人都会觉得不服气,我明明骑着电动车,凭啥吊销我的C1驾照?


福建厦门有一位市民晚上喝了酒之后骑着电动车回家,结果在路上被交警查到了。因为酒后驾驶电动车上路,交警对男子做出了吊销C1驾驶证的处罚。男子觉得这个处罚结果不公平,所以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院。


男子表示,我骑的是电动车,交警可以针对酒后骑电动车的行为作出处罚,这一点自己不会有任何质疑,但是因为骑电动车吊销自己的C1驾驶证,这个处罚太重了。


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公安交警支队的处罚是没有问题的。男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不符合最新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它属于机动车范畴。


判决结果出来后引发了热烈的讨论,有些人觉得交警的判罚没有问题,但也有一些人觉得这个处罚太重了,为什么拿着C1驾照不能骑电动车,但是骑电动车却要吊销C1驾驶证?


法院作出如此判决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中第91条第2款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能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法规中没有没明确指明酒后驾驶的车辆是两轮、三轮还是四轮,不符合电动车新国标的就会被按照机动车处罚,大家也要注意。



“我对酒精检测结果有异议,交警不听就处罚”,法院:撤销

一、案件事实


  张某平日喜欢喝酒,但是其一直坚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信念。


2022年4月12日早上8时许,张某像往常一样驾车去上班。


或许因为前日晚上饮酒过度的缘由,张某被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截后使用酒精棒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13mg/ml。


随后张某被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区,经仪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27.8mg/100ml,该数值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即向张某出具呼气式酒精检测单。


张某无奈地在检测单上写上“无异议”三字,并签字。


民警遂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暂扣张某的驾驶证,并提取其身份证信息。


同年4月24日,民警与张某制作询问笔录,笔录中记载张某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不承认其存在酒后驾车的事实。


6月4日,公安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张某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处罚的依据,同日向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张某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记扣驾驶证驾驶分12分。


期间,张某缴清罚款。但因对公安机关上述处罚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二、晚上如果喝酒的后,第二天早上能开车吗


晚上喝酒,第二天不建议开车,因为一般需要12~24小时后才可开车。


喝过酒开车,一般需要看喝多少的酒,每个人的体质差异和酒精摄入时间和摄入量的不同而不同,酒需要在肝脏内进行代谢,而人体肝内代谢酒精的酶的活力不同,恢复的时间也有所不同,所以一定要保证头脑清醒后再开车。


酒醉后需要24小时以后完全代谢,如果酒醉不多并且酒精含量较低,至少也需要12小时后才能开车。


实验数据表明,用45分钟缓慢喝下一瓶啤酒,紧接着喝三杯茶,5分钟后测试结果,酒精含量就已达到60mg。如果这时开车,就已是酒驾。而喝完一大纸杯的红酒或白酒,便是醉酒。


本案中,张某是过于自信,以为自己晚上喝的酒,第二天肯定代谢了,才会导致上述案件事实的发生。


三、本案中,张某酒驾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针对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


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79mg,属于酒后开车。


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


本案中张某第一次被使用酒精棒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含量13mg/ml,不违法,但是第二次经仪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27.8mg/100ml,就属于酒后开车,违法。


四、张某法庭上表示,第二次检测后,自己要求抽血检测,但是民警表示拒绝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测酒精含量,当事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本案中张某法庭辩论称,其当时明确表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血检,而民警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要求进行血检,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辩称,民警将张某带至办案区进行酒精检测,酒精检测仪吹出数值后,当场告知张某酒精检测结果,张某确认结果后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上签写“无异议”并签名捺印。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式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醉酒驾驶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


张某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捺印后离开后才提出对其抽血检测,所以其上述辩护理由不成立。


所以我们大家如遇上张某上述情况时,一定要当场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并要求血检。


  第五、本案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其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


为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交通警察部门依法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案的焦点是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主要依据为第二次酒精呼气检测单的检测数据。


上述公安机关所在省份制订的《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本案查明,公安机关依据第二次酒精呼气检测单的《检定证书》认定本案事实,但公安机关提供的卷宗中未显示有对该《检定证书》是否听取张某意见的证据,据上述规定,该《检定证书》不能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定案依据,进一步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


第六、关于对张某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权和申辩权。”


而本案中,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根据查证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张某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成立,呈报主管领导、审核部门审核后决定对张某拟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4日向张某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张某拟作出行政处罚事项、事实和理由及法律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虽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但公安机关在未充分给予张某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情况下,即与同日向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属程序违法。


  第七、“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的灵魂,行政诉讼中,对于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撤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行为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实体合法,还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做到程序合法。


  合法的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是行政行为的灵魂。


  只有程序方面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行为结果才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酒驾后的张某进行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属于应当被撤销的情形。


  而公安机关以此为事实依据,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属于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当被撤销。


  本案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撤销了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本案张某涉嫌酒驾的违法事实存在不可逆性,存在无法重新查证的情形,所以法院仅仅判决撤销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行政处罚。


男子开车被查两次酒驾,对检测结果有异议进行上诉,法官判决公正

许多人对酒驾都还是非常忌讳的,一般喝酒之后就不愿意再驾驶汽车。或者实在没有办法,也会选择去找一个代驾。毕竟酒驾被抓到一次,处罚实在是太严重了,相信没有几个人愿意面对。


张某晚上参加了一场朋友聚会,由于几个人当时喝得非常开心,一直到凌晨才散场。那张某因为是开车去的,喝完之后就没有选择回家,而是在朋友那里睡了一晚上。直到第2天早上8点的时候,感觉自己已经完全清醒了,酒劲也消散全无,就准备驾车离去。




在路上的时候,他看到前方没有查酒驾的,因为张某觉得自己休息了一个晚上,就算吹气应该也没有什么问题。因此在看到交警的时候,他就没有丝毫的顾忌,直接开着车走了过去。


果不其然,他吹了一口气之后,酒精测试仪上面显示13mg/100ml。这个结果是非常安全的,并不属于酒驾。虽然张某觉得自己没有事了,但交警却并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酒精测试仪上面显示的数值可能不太准确,就把他带到了办案区进行第2次检测。




结果这一次还真的给栽了,张某吹出来的数值达到了27.8mg/100ml。这个数值已经超过了酒驾的最低标准,扣分罚款是少不了的。但张某却对自己第2次推出的数值表示有疑问,他请求验血检查。只不过这个提议被交警拒绝了,他们说数值没有达到80,就不用血检。


交警让他签完无异议承诺书后就可以直接离开了,只不过几天之后,张某却又再次被传唤到了交警大队,被执行了酒驾标准的处罚。




对于交警进行的处罚,张某非常的不服,他将这件事情向上级进行了复议。但上级交警部门的判断结果依旧是没有什么改变,我是认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这个结果让张某不满意,他又将这件事情起诉到了法院。




提供的理由如下:


第一,他在进行第2次吹气检测的时候,对当时的数值表示有意义,要求进行血检,可交警却不同意。


第二,他第1次的检测结果只有13,本来是不用受罚的,但交警却违规对他进行了第2次检测,程序不合理。




而交警提供的理由如下:


第一:他们当时认为张某第1次推出的数值不准确,因此才有进行第2次检测。


第二,张某在第2次检测完之后,当场签下了无异议承诺书,事后又提出进行血检,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双方提供的辩辞,法院进行了以下汇总:


第一,张某在签完无异议承诺书后又提出血检,交警拒绝这个要求确实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交警当时使用的酒精测试仪经检测为合格,但在让张某签订《检定证书》时却没有听取他的建议,因此这份检定证书在法律上不予认可。




第三,交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除了提供理由依据等,还应该告知嫌疑人陈述权和申辩权。而交警当时的处理流程明显没有满足后面两点,因此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经法官审判,交警对张某的处罚存在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行政处罚。


许多人对酒驾都还是非常忌讳的,一般喝酒之后就不愿意再驾驶汽车。或者实在没有办法,也会选择去找一个代驾。毕竟酒驾被抓到一次,处罚实在是太严重了,相信没有几个人愿意面对。


张某晚上参加了一场朋友聚会,由于几个人当时喝得非常开心,一直到凌晨才散场。那张某因为是开车去的,喝完之后就没有选择回家,而是在朋友那里睡了一晚上。直到第2天早上8点的时候,感觉自己已经完全清醒了,酒劲也消散全无,就准备驾车离去。




在路上的时候,他看到前方没有查酒驾的,因为张某觉得自己休息了一个晚上,就算吹气应该也没有什么问题。因此在看到交警的时候,他就没有丝毫的顾忌,直接开着车走了过去。


果不其然,他吹了一口气之后,酒精测试仪上面显示13mg/100ml。这个结果是非常安全的,并不属于酒驾。虽然张某觉得自己没有事了,但交警却并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酒精测试仪上面显示的数值可能不太准确,就把他带到了办案区进行第2次检测。




结果这一次还真的给栽了,张某吹出来的数值达到了27.8mg/100ml。这个数值已经超过了酒驾的最低标准,扣分罚款是少不了的。但张某却对自己第2次推出的数值表示有疑问,他请求验血检查。只不过这个提议被交警拒绝了,他们说数值没有达到80,就不用血检。


交警让他签完无异议承诺书后就可以直接离开了,只不过几天之后,张某却又再次被传唤到了交警大队,被执行了酒驾标准的处罚。




对于交警进行的处罚,张某非常的不服,他将这件事情向上级进行了复议。但上级交警部门的判断结果依旧是没有什么改变,我是认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这个结果让张某不满意,他又将这件事情起诉到了法院。




提供的理由如下:


第一,他在进行第2次吹气检测的时候,对当时的数值表示有意义,要求进行血检,可交警却不同意。


第二,他第1次的检测结果只有13,本来是不用受罚的,但交警却违规对他进行了第2次检测,程序不合理。




而交警提供的理由如下:


第一:他们当时认为张某第1次推出的数值不准确,因此才有进行第2次检测。


第二,张某在第2次检测完之后,当场签下了无异议承诺书,事后又提出进行血检,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双方提供的辩辞,法院进行了以下汇总:


第一,张某在签完无异议承诺书后又提出血检,交警拒绝这个要求确实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交警当时使用的酒精测试仪经检测为合格,但在让张某签订《检定证书》时却没有听取他的建议,因此这份检定证书在法律上不予认可。




第三,交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除了提供理由依据等,还应该告知嫌疑人陈述权和申辩权。而交警当时的处理流程明显没有满足后面两点,因此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经法官审判,交警对张某的处罚存在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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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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