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维修岗工人祝某维修设备时,因他人操作失误导致其左手九级伤残,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祝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5月16日,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其中就包括这起“祝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检察监督案”。
事情要从2014年3月17日说起。某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维修岗工人祝某在维修厂房设备时,因他人误操作机床导致左手肌腱部分离断,左手拇指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属九级伤残。
但祝某受伤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直到2015年9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支付工伤待遇和其他劳动待遇。10月29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祝某年休假工资2965.50元,并为祝某补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共计27692元。因超过工伤鉴定申请期,未对工伤赔偿作出裁决。
2015年12月,祝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祝某诉求。公司不服,以不应当支付祝某年休假工资等为由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7年4月23日,重审法院以祝某未申请工伤认定,且工伤赔偿纠纷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判决驳回起诉。
2017年5月,祝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经审查认定,祝某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法定1年期限,于2017年6月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祝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市人社局依法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定祝某2017年4月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驳回祝某诉讼请求。
于是,祝某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调阅了祝某民事、行政及仲裁等三类案件的全部卷宗,并向其所在企业了解情况。同时,检察机关向市人社局调查本案的仲裁、申请工伤认定及当地企业参保、社保部门履职情况,还走访祝某家庭了解其经济及生活情况。
经查明,公司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祝某确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因其对法律存在误解,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检察机关在走访中了解到,祝某是家庭主要劳动力,需要赡养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因工受伤后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检察机关认为,祝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法院行政裁判并无不当。2020年4月10日,该市检察院于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考虑到祝某的实体诉求具有合理性,由检察长包案,并决定采取以公开听证和实体权益救济相结合的方式化解矛盾。
检察机关召开有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的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听证员的意见建议,释法说理。最终,祝某接受了法院判决和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考虑到公司无法支付赔偿金,另行民事诉讼也无法实现权利诉求,检察机关帮助祝某依法申请司法救助。信访多年的祝某表示息诉罢访。
案件到此并没有结束。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人社部门作为工伤保险费征缴监管机关,未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问题,2020年6月10日,市检察院向市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管力度,在做好参保单位续保的情况下,重点加强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监管力度,推进全员参保。市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与检察机关会商,针对工伤行政争议建立定期协商、协作共治机制,还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查微小企业缴纳保险情况”专项监督,优化社保登记制度,推动全员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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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遇邻居遛狗,家住湖南长沙天心区的刘奶奶选择主动避开。此时,狗叫了,刘奶奶因为受惊摔倒。
刘奶奶年过 7 旬,这一摔摔成了骨折。于是,刘奶奶家属将小区物业和狗主人诉至法院,索赔 18 万。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案。法院认定狗主人担责 50%,物业担责 10%。
01 老太因狗叫受惊摔倒
时年 71 岁的刘奶奶随女儿住在长沙天心区一小区。2019 年 7 月 3 日中午 12 点 27 分,同一小区的居民唐先生手持狗绳,但未套上狗的脖颈,跟随在他饲养的黄狗(中型犬)后面,行走在小区道路上。这一幕恰好被买菜回来的刘奶奶正面撞上了。刘奶奶想着自己是老年人,看见黄狗后有意避让,躲进了单元入口处。
就在刘奶奶躲避过程中,意外发生了。因黄狗尖叫,刘奶奶受到惊吓,仰面摔倒在地。唐先生随即从黄狗后面的不远处跑步前往刘奶奶倒地处,与随后不久赶到的阳成物业公司的保安共同安抚刘奶奶。
刘奶奶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刘奶奶因外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右髋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其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胸 10、12 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其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刘奶奶将小区物业和唐先生诉至天心区法院,请求判令唐先生赔偿 18 万元,阳成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02 狗主人辩称狗叫与摔倒无关
对于此次刘奶奶摔倒一事,几方均有不同的看法。
刘奶奶的代理人认为,通过视频显示,因涉案犬只对刘奶奶紧追、不舍,刘奶奶无奈躲进单元楼梯间,涉案犬只抬头作出会叫的动作后,唐先生迅速跑进楼梯间。
刘奶奶躲进楼梯间的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3 日 12 点 27 分 48 秒,与唐先生开始迅速起跑的时间,2019 年 7 月 3 日 12 点 27 分 49 秒,去了 7 栋 2 单元楼梯间的时间不足一秒,刘奶奶刚走进楼梯间便已摔倒,更重要的是黄狗朝刘奶奶吠叫与刘奶奶摔倒,相隔不到 0.5 秒,完全可以排除其他干扰因素。刘奶奶摔倒与黄狗的吠叫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唐先生认为,从视频中,刘奶奶与黄狗一直保持在二米左右的安全距离,在靠得最近的二米的过程中,狗没有追、扑、咬刘奶奶,它自顾自的低头行走,刘奶奶也走得很稳很缓慢,没惊、没跑,更没有跳。
" 狗吠叫时发出的声波最先影响的是刘奶奶的哪个部位,是影响头部瞬间失去意识摔倒,还是影响腿部让刘奶奶站立不稳而摔倒,有没有刘奶奶摔倒的视频或照片?"
物业方在庭审时提到这样一个细节。" 整个小区就只有唐先生家散养狗,多次见到老人小孩狂叫,喜欢追人。物业公司接到很多次投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上门劝过很多次,保安也上门上过很多次。" 当时我们的物业经理写了整改函,带着保安张贴到唐先生家门口,当时是有照片的。"
03 法院:狗叫是造成摔倒的一个原因
天心区法院一审认为,《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在长沙市内养犬应当依法对犬只进行狂犬疫苗注射并办理养犬许可,携犬出户时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从本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刘奶奶在遇见黄狗后,因其系老年人,担心受到狗的攻击而避让黄狗,躲进 楼梯间,黄狗此后也尾随在刘奶奶后面,刘奶奶自述因黄狗吠叫受到惊吓后摔倒在地符合常理。此后唐先生快速跑上前去对刘奶奶进行安抚,后来在保安喊来刘奶奶的女儿后,唐先生将狗牵回家后赶到医院给刘奶奶预交了 3000 元医疗费,从侧面也印证了唐先生饲养的黄狗有惊叫现象,应当认定黄狗的吠叫系导致刘奶奶摔倒的原因之一。
唐先生在居民小区内饲养犬只,本案中一直未提交其养犬许可证,其在小区内遛狗时虽然持有狗绳,但未拴在狗的身上,也没有给狗套上嘴套,唐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唐先生饲养的黄狗吠叫导致刘奶奶受到惊吓摔倒受伤,唐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就刘奶奶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唐先生的黄狗为中型犬,黄狗虽有惊叫但并未与刘奶奶身体直接接触,也没有向刘奶奶发起攻击,刘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狗会吠叫但不一定伤害人员,刘奶奶因狗吠叫受到惊吓而自行摔倒,刘奶奶对其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失,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一审认定唐先生担责 50%,赔偿 8.5 万余元,刘奶奶自行担责 40%。
04 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记者注意到,法院认定小区物业在此次事件中担责 10%。
阳成物业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入驻该小区以来,对小区内养狗问题采取了一定措施,如针对流浪狗闯入小区问题购买了专用捕狗器,对于涉及养狗问题的投诉,采取上门沟通、劝导、监督、制止不文明行为,树立文明养狗提示牌等要求业主依法文明养犬,但该小区内散养狗以及遛狗不牵绳的问题仍一定程度存在。
对小区业主投诉反映的唐先生饲养的黄狗散养问题,阳成物业公司曾经要求唐先生予以整改未果。
尽管小区物业辩称,自提供物业服务以来,小区养狗问题已经得到了相应改善,物业公司有相关温馨提示及工作汇报的记录,对于养狗不拴绳的业主进行了规劝。" 就本次事故而言,我公司对于不拴绳的狗也向派出所报案了,已经尽到了责任。"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阳成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系该小区内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未对该小区内的散养狗行为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刘奶奶损失 1.7 万元。
唐先生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张三,男,30岁,南通某电力公司员工,因工导致左侧尺骨骨折,住院行行内固定手术治疗,2022年10月12日经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职工与单位对此均无异议,鉴定结论现已生效。本人半年前月平均工资13000元,现已离职,单位正常缴纳社保但未足额缴纳。赔偿方案如下。
一、 医疗费:单位已承担。
二、 停工留薪期工资:50天,共21667元,单位承担
三、 护理费:单位已支付
四、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住院18天共计540元,由工伤保险承担
五、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共计3825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因未足额缴纳,差额部分应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为78750元。
六、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由单位承担
八、 营养费:30元/天,计算30天,共900元,由单位承担
说明:根据江苏省工伤条例实施办法,各个地市可以按照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金额,南通市的两个补助金比江苏省公布的标准略低。
张三,男,30岁,南通某电力公司员工,因工导致左侧尺骨骨折,住院行行内固定手术治疗,2022年10月12日经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职工与单位对此均无异议,鉴定结论现已生效。本人半年前月平均工资13000元,现已离职,单位正常缴纳社保但未足额缴纳。赔偿方案如下。
一、 医疗费:单位已承担。
二、 停工留薪期工资:50天,共21667元,单位承担
三、 护理费:单位已支付
四、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住院18天共计540元,由工伤保险承担
五、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共计3825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因未足额缴纳,差额部分应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为78750元。
六、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由单位承担
八、 营养费:30元/天,计算30天,共900元,由单位承担
说明:根据江苏省工伤条例实施办法,各个地市可以按照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金额,南通市的两个补助金比江苏省公布的标准略低。
建筑工程纠纷需要依法准备哪些证据?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司法鉴定九级伤残需要多少天完成(司法鉴定九级伤残需要多少天)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9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