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7 11:25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顾蓉佳 通讯员 赵露玲
权力姓公不姓私,但总有人想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诸暨市江藻镇某银行原主任王某处心积虑地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福利”,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13年6月3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以其有贷款名额为由,骗取寿某提供有关资料到银行办理了10万元贷款,并办理了完整手续,后寿某一直未收到这10万元贷款,但银行方面却已确认把这笔款发放。经查,王某将这10万元贷款占为己有。此外,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客户俞某、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俞某欲还给银行的10万元贷款以及王某的5万元贷款据为私用。之后,王某外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在杭州邵逸夫医院出现一男子疑似在逃人员王某,在杭州警方的极力帮助下,山下湖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至现场,在跟踪调查及身份核查之后,民警在医院一楼大厅将在逃人员王某抓获,隧将其带回派出所。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一、案情简介
梁某某是村长,自2012年开始,村民认为某管理局租用了村里的土地,所支付的租金没入账,于是要求梁某某公开村账,并持续对梁某某进行举报。立案侦查时,认为梁某某涉嫌侵占五笔款项合计221011元和挪用一笔款项30万元:
1、侵占了湛江市某灌溉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向梁某某支付的52730元租金和土地上桉树的补偿款;
2、侵占了湛江市某灌溉渠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向梁某某支付的租用弃渣场租金44981元;
3、侵占了湛江市某管理局因租用土地而补偿给梁某某本人的花木及果树补偿款18300元;
4、侵占了梁某仔交的鱼塘承包尾款2.5万元;
5、侵占湛江某生化公司的土地租金8万元;
6、挪用资金30万元。
某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13日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梁某某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8月28日执行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2016年9月13日,某县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梁某某立案侦查。
2017年8月28日,梁某某被某县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11月3日,某县公安局将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曾分别于2017年12月5日和2018年2月12日两次退回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并附了补充侦查提纲。
2018年4月24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
2018年7月5日,梁某某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梁某某不服,上诉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并附了《关于上诉人梁某某职务侵占案上诉一案的发回重审函》。
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重新立案,并于2019年1月17日向某县人民检察院发出《建议补充侦查意见函》。
某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和2019年6月24日建议延期审理,2019年7月8日建议恢复庭审。
2019年8月21日,某县人民法院经内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以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再次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重新立案。
2021年8月23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梁某某撤回起诉。
2021年11月1日,某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某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事实1的52730和事实2的44981元在侦查阶段经过多次会见和结合家属提供的材料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已说清楚了款项的来龙去脉,移送审查起诉时已不移送。
针对挪用资金30万的指控,我们认为该款项是当时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出借给某纸业公司的,利息收入也是归村里,本来就属于村里的经营行为,而不是梁某某个人挪用的行为的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
交锋最激烈的是某生化公司支付的租金8万元、花木和果树补偿款18300元和鱼塘承包尾款的25000元这三起事实,被公诉机关起诉到了法院。
先说8万元的租金,当事人辩称是为了省钱,2009年经村民同意不入账就直接用来修了庙前路、各村巷和庙前路的接驳。但是村里没有修路合同、也没有通过公帐支出,只有一张村民梁某某2出具的收据(该款项由他签收后交给施工队),而且土地租赁合同、收租金、付工程款、当事人的供述在细节上不能一一对应。
我们分析,这些细节的不对应,由于时间久远,记忆出现差错和农村管理的不规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必须得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辩解的路确实与其他在2007年修的村道不是同一时间修的。
为此,我们申请了调取2007、2008、2009的航拍图、委托对路所用水泥同一性的鉴定申请、申请调取该村所在的村道验收的资料。通过这三份申请,特别是村道验收资料的调取,发现了新的线索后,在第二次重审期间,办案机关才去找当时修这些路的人进行了调查,确认了2009年修路的事实。
对于18300元,不关乎证据,只关乎定性,即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的问题。不累述。
对于25000元,分歧点在于梁某仔是否已支付给村里或梁某某。我们分析认为,在梁某某已出具了收据,但梁某某和梁某仔对是否已付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梁某仔就应当出示证据证明他付款的款项
四、办案结果
一审时,被告人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不服,上诉,案件经历了两次发回重审,在第二次重审的一审开庭后,公诉机关8月撤诉,法院11月裁定准许。
从2017年8月28日至2021年11月2日,历经1148天。
五、办案心得
用鲍勃.奥伯莱的“从始至终,在审理案件的每一个阶段,你必须显示你对你所辩护的东西信心百倍。”来概括这陪伴的1148天。
6月27日,东坡分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职务侵占案。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9岁,东坡区人)在担任四川省一食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员期间,利用其采购员的身份,侵占公司货款69342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普法小贴士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月27日,东坡分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职务侵占案。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9岁,东坡区人)在担任四川省一食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员期间,利用其采购员的身份,侵占公司货款69342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普法小贴士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工伤劳动争议调解委(工伤劳动争议调解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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