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但鉴定不是万能的,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所以鉴定是有风险的。
你知道司法鉴定存在什么风险吗?
小司今天就来告诉你。
常见的几种情形
01 情形1
我要申请鉴定,我要让科学给我一个说法!
这可不能保证做到,因为鉴定意见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受鉴定材料、各鉴定学科技术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有时可能无法得出明确鉴定意见,或者不能保证完全客观反映真实情况,还可能出现因检材不完整或当事人提供了虚假检材导致鉴定意见错误不能被法官采信的情况。
02 情形2
我要申请鉴定,我掏鉴定费,鉴定人总得为我说话吧?
这种想法可是要不得的。因为鉴定意见存在与申请人愿望不一致的风险。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依法不受任何组织、个人干涉,鉴定意见对申请人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03 情形3
鉴定意见是什么结论,法院就要给我判成什么样。
这可不一定噢。因为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专业性倾向性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法庭结合其他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04 情形4
鉴定意见对哪一方有利,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鉴定费。
这种想法可不对。因为鉴定费用如何承担由法庭办理案件时一并解决,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承担鉴定费的风险。若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已经进行勘验、检验、检查活动的鉴定事项不能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鉴定工作收取部分或全额鉴定费。
05 情形5
这次鉴定不满意,我要再换个机构鉴定。
这可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为鉴定工作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造成不可逆的损坏。是否符合重新鉴定条件以及是否允许重新鉴定由法庭决定。
这些风险你记住了吗?
另外: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中《司法鉴定告知书》明确了司法鉴定风险等告知事项。
司法鉴定告知书
一、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并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产生的不良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概不负责。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时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四、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五、如果存在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有关禁忌,请在鉴定工作开始前告知司法鉴定人。
六、因鉴定工作的需要,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监护人到场见证并签名。现场见证时,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干扰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未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或者录音。
1.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
2.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3.需要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4.需要进行尸体解剖
七、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获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八、鉴定意见属于专业意见,是否成为定案根据,由办案机关经审查判断后作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九、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
(一)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四)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六)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七)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十一、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及价格争议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如果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程序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也可以要求采信部门进行审查。
(二)鉴定意见的正确或者错误,应由该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关审查和判定。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评判司法鉴定意见正确与否以及是否有效的法定职责,无权撤销司法鉴定意见。如果认为鉴定意见错误或者不准确,应依法向该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关提出,通过申请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
司法鉴定机构已告知我方司法鉴定风险,我方已完全了解《司法鉴定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文字:司法技术处
编辑:研究室
01.
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
(19)其他证据。
02.
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03.
抚育费案件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04.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其他证据。
05.
赡养纠纷案件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06.
债务纠纷案件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07.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08.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09.
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4)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10.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11.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2.
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10)职工必须服务期限规定;
(11)其他证据。
13.
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14.
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15.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16
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一)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 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四) 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17.
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18.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具体规定以最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准
综合
申请鉴定时间相同的地方:相同是指司法鉴定或预测性鉴定都需要提供纸质版的鉴定申请书,按照规定流程申请,有可能申请成功,也有可能申请不成功,具体的要根据鉴定申请书所列举的鉴定事项来决定。常见的原因有两个:首先鉴定事项是否有鉴定机构鉴定,其次是鉴定项目由于目前科学技术手段无法鉴定。
申请鉴定时间不同:司法鉴定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以职权启动鉴定。预测性鉴定是不受时间限制,可以是诉讼前,也可以是诉讼中,也可以是诉后,都可以进行。预测性鉴定必须要鉴定申请人申请才可以启动鉴定,是只能被动地接受申请鉴定;而司法鉴定有第二方式启动鉴定,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鉴定,而不是必须要当事人申请鉴定。
模拟法庭处理一个鉴定申请不成功的案例:张预测和李司鉴因邻里漏水起诉到法院,向法院申请漏水原因并且确定漏水的具体时间进行鉴定,法院收到鉴定申请后,在鉴定系统查找相应机构,发现只有鉴定机构从事漏水原因鉴定而未找到鉴定机构从事漏水的具体时间鉴定,经向鉴定机构咨询,目前的科学技术没有办法鉴定漏水的具体时间或者是目前科学技术对漏水时间鉴定结论太宽泛了,而拒绝了漏水时间鉴定,批准了漏水原因鉴定。
预测性鉴定漏水的原因及其漏水时间的鉴定,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向当事人解释鉴定依据以及鉴定方法,只可以受理当事漏水原因鉴定,签订鉴定委托协议,付款,现场勘验,出具漏水原因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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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法律实务##装修##装修质量##装修设计##预测鉴定#
申请鉴定时间相同的地方:相同是指司法鉴定或预测性鉴定都需要提供纸质版的鉴定申请书,按照规定流程申请,有可能申请成功,也有可能申请不成功,具体的要根据鉴定申请书所列举的鉴定事项来决定。常见的原因有两个:首先鉴定事项是否有鉴定机构鉴定,其次是鉴定项目由于目前科学技术手段无法鉴定。
申请鉴定时间不同:司法鉴定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以职权启动鉴定。预测性鉴定是不受时间限制,可以是诉讼前,也可以是诉讼中,也可以是诉后,都可以进行。预测性鉴定必须要鉴定申请人申请才可以启动鉴定,是只能被动地接受申请鉴定;而司法鉴定有第二方式启动鉴定,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鉴定,而不是必须要当事人申请鉴定。
模拟法庭处理一个鉴定申请不成功的案例:张预测和李司鉴因邻里漏水起诉到法院,向法院申请漏水原因并且确定漏水的具体时间进行鉴定,法院收到鉴定申请后,在鉴定系统查找相应机构,发现只有鉴定机构从事漏水原因鉴定而未找到鉴定机构从事漏水的具体时间鉴定,经向鉴定机构咨询,目前的科学技术没有办法鉴定漏水的具体时间或者是目前科学技术对漏水时间鉴定结论太宽泛了,而拒绝了漏水时间鉴定,批准了漏水原因鉴定。
预测性鉴定漏水的原因及其漏水时间的鉴定,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向当事人解释鉴定依据以及鉴定方法,只可以受理当事漏水原因鉴定,签订鉴定委托协议,付款,现场勘验,出具漏水原因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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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哪些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有哪些情形下是禁止结婚的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申请司法鉴定要提供哪些材料,需要什么手续(怎么做司法伤残鉴定)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9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