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典型案例
2018年5月12日,A市某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费某,以村委会名义与村民王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置换一套面积135平方米的还建楼房,总价22万元。王某支付现金1万元,并商量少付1万元,费某表示同意。同日,张某按照费某的要求,转账20万元至费某个人账户,费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条,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次日,费某将2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承包工程。一年后,费某向集体归还其中的5万元。案发后,费某归还全部被挪用的资金。此外,费某还利用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11万元。
A市B区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费某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受贿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费某因犯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费某挪用村集体资金2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承包工程,超过三个月未还,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行为。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费某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看,费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涉嫌挪用集体资金、受贿,其系《监察法》规定的基层组织管理人员,属于监察对象。费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本应廉洁自律、服务群众,守好集体的“钱袋子”,但他却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受私欲蒙蔽,先是违规将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后又挪作他用,挪用数额和期限超过涉罪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费某挪用的是村集体资金,区别于国家资金,因而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挪用公款罪。本案暴露出少数基层干部纪法意识淡薄,特别是在部分有特殊资源或正在开发建设的地区,村级腐败易发多发。狠刹基层“微腐败”,要提高选人用人的标准和要求,严把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培养和选用更多政治素养高、纪法意识强的基层干部。还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特别是要强化对农村“三资”的监管,让小微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的“廉”动力。
【案情】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孙某担任某公司业务员,在此期间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取客户货款后不上交的方式,多次挪用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15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且未退还。
【评析】一种意见认为,挪用资金罪在2020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不但已经删除了原条文中“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内容,而且新增“挪用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反映出“挪用资金不退还”已不再是法定升格量刑的情形。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罪参照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即挪用资金不退还,数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应比照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贪污贿赂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按照《贪污贿赂解释》的精神,挪用资金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即达到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挪用资金罪的修改,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升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以及强化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对所在企业的忠诚责任,因此比照挪用公款罪,增设了第三档的量刑档次。新修订的刑法之所以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为了鼓励行为人退还资金,挽回民营企业损失。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内容,但是在《贪污贿赂解释》尚未失效的情况下,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行为,仍应参照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中不退还的数额标准的2倍执行,即100万元进行量刑。具体到本案,孙某挪用资金150万元用于非法活动不退还的,应在挪用资金第二刑档中进行量刑。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挪用资金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挪用所做的准备;
(3)拟用挪用手段。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资金管理及财务制度。
(3)实施挪用行为的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
(4)实施挪用行为的方法、手段(特别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次数、数额。
(5)被挪用资金的
(6)被挪用资金的时间、用途(①自己一般用途;②自己非法活动;③他人使用)。
(7)挪用资金行为有无被发现及何时、如何被发现。
(8)对挪用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及挪用资金的归还情况。
(9)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使用本单位资金、谋取非法利益);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证人证言
1、被害单位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资金管理及财务制度;
(3)资金被挪用的过程;
(4)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手段、方法(特别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
(5)嫌疑人对挪用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
(6)被挪用资金的种类、数量、
2、知情人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手段、方法、主观目的;
(2)被挪用资金的种类、数量、
(3)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3、其他证言。包括:
(1) 资金使用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资金使用人以何种形式给嫌疑人利益;
(2) 资金使用人是否指使嫌疑人挪用本单位资金;
(3) 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被挪用资金的用途。
(三)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查获的涉案资金及照片;
(2)嫌疑人用挪用的资金购买的物品及照片等;
2、书证。包括:
(1)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条、欠条、股票、债券、支票等;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资金支出的财物账目及银行记录;
(3)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如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4)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的证明材料;
(5)被害单位的资金管理制度;
(6)被挪用资金流向记录及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7)被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证明材料。
(四)鉴定意见
包括:
1、犯罪嫌疑人伪造笔迹的笔迹鉴定;
2、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
3、涉案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包括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六)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
转自:法纳刑辩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挪用资金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挪用所做的准备;
(3)拟用挪用手段。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资金管理及财务制度。
(3)实施挪用行为的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
(4)实施挪用行为的方法、手段(特别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次数、数额。
(5)被挪用资金的
(6)被挪用资金的时间、用途(①自己一般用途;②自己非法活动;③他人使用)。
(7)挪用资金行为有无被发现及何时、如何被发现。
(8)对挪用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及挪用资金的归还情况。
(9)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使用本单位资金、谋取非法利益);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证人证言
1、被害单位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资金管理及财务制度;
(3)资金被挪用的过程;
(4)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手段、方法(特别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
(5)嫌疑人对挪用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
(6)被挪用资金的种类、数量、
2、知情人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手段、方法、主观目的;
(2)被挪用资金的种类、数量、
(3)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3、其他证言。包括:
(1) 资金使用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资金使用人以何种形式给嫌疑人利益;
(2) 资金使用人是否指使嫌疑人挪用本单位资金;
(3) 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被挪用资金的用途。
(三)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查获的涉案资金及照片;
(2)嫌疑人用挪用的资金购买的物品及照片等;
2、书证。包括:
(1)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条、欠条、股票、债券、支票等;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资金支出的财物账目及银行记录;
(3)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如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4)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的证明材料;
(5)被害单位的资金管理制度;
(6)被挪用资金流向记录及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7)被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证明材料。
(四)鉴定意见
包括:
1、犯罪嫌疑人伪造笔迹的笔迹鉴定;
2、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
3、涉案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包括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六)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
转自:法纳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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