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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的贷款归谁还(分居后的贷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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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6 0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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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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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和我共同还房贷,如果离婚了,我能否多分得一些财产?





说好一起相爱


一起哭一起笑


一起还房贷




如今你竟然背弃誓言


我们难道只能说拜拜?







1Q1


我和老婆婚前买的房子,从三年前分居后,她一直拒绝和我一起还贷款。请问如果我一直一个人还贷,我们到最后离婚了,分割婚内财产时我可以主张多分一些吗?


A1: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并不能具体得知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根据你的描述分析如下:


首先,如果该房屋是你在婚前购买,房子登记是你一个人的名字,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属于以上这种情况,你可以得到房子,但是需对女方共同还款的部分和房子增值部分予以补偿。


其次,如果该房子是你们婚前共同购买,登记的双方名字,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可以协商分割的方式和比例,如果协商不好可以诉讼解决,对双方都愿意取得共有物、支付对方补偿款的,必要时法院会采取竞价的方式解决。


据以上分析,你的情况并无依据和理由可请求多分财产,虽然你们分居三年但是并没有离婚,你的工资及婚内财产经营收益原则上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依然是在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当然你们对于共同还房贷部分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对你所问的全部分析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


Q2


淘宝双十一活动之前,我付了商家定金并按时缴纳了尾款,可是商家并没有寄我本人下单的商品,而是寄了另一件,寻求客服帮忙换货时,得到回复是,我下单的商品也就是我付了定金的商品没货了,要求我退款,请问这是否属于欺诈违约行为?我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双倍金额?


A2:


你好,据你所述,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你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双倍定金金额的。


首先,你购买了卖家的商品,并按照卖家标注的价格足额支付了相应货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卖家应当依约交付货物。卖家作为商品的销售方,理应正确向消费者传达库存信息,但其在未点清具体库存的情况下录入库存信息,致使消费者相信能够买到该商品,这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卖家在缺货的情况下,没有先与你协商征求你的同意,而是直接发送另一件与你所购买的不同的商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订单缺货是不能构成免责事由的,故你有权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其次,根据《担保法》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知定金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双重担保性”,是指在消费者支付定金之后,对于消费者和卖家都是一种约束。


所以,当你支付完定金和尾款后发现商家违约了,对方不想卖给你或者根本没货了,那么由于你支付了定金,你可以退货退款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双倍金额当然包括你支付的定金数额,和对方由于不能履行给付货物的义务需要赔偿的与支付的定金数额相同的钱。




3


Q3

律师,您好。婚内妻子怀孕,发现丈夫出轨,已收集他出轨的相关证据与他的证词(即微信聊天记录)。这样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若孕期内便判离婚后、女方能否要到每个月的生活费和营养费、下产费及孩子出生后的抚养权和将来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男方是否犯了重婚罪?


A3:


你好,据你所述,如果女方离婚,是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孩子的生活费等相关费用的。孩子还在哺乳期,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此,女方可以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首先,结婚还是离婚是男女双方的自由,一般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但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制。


其次,根据你的描述,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可能是无法断定男方有重婚罪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若男方真的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则你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如果男方只是一般的出轨、婚外恋情,则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再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给予孩子出生后的生活费等相关费用。


另外,女方此时离婚,生活的重担、负面的情绪将会对其和胎儿的健康产生巨大影响;不完整的家,缺失的父爱也会影响孩子以后的生活。离婚非儿戏,希望双方谨慎考虑!




4




Q4


我有一块农村包产到户的农村耕地。在今年被征,其中一位家庭成员已经去世很多年。我想问问:征地补偿款算是遗产吗?


A4:


你好,你所述的征地补偿款是不属于遗产范围的,不能依照继承法进行继承。


首先,根据《继承法》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可知,农民个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即从事农业生产的获利,属于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死亡时列入遗产范围并发生继承。


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


而征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征地补偿费是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进行分配的,不是分配给家庭中的某一个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其不属于收益范畴,当然也就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


综上所述,征地补偿款性质上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5


Q5


我与前夫于2017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2017年11月发现他与别人生了小孩,他隐瞒了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在一起且已有小孩子的事实,请问我应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益,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起诉他?


A5: 


你好,现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为你做出解答。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可知,互相忠实是夫妻的法定义务,据你所述,你的丈夫显然已经违反这一义务。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次,离婚后再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如果过错方为起诉离婚的原告,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没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另外,同样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期间,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进行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没有提该要求,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对方确实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登记并生子,或者与他人同居生活生子的,你可以要求对方对你进行赔偿,你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看自己是否符合起诉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


在提起损害赔偿前你需要收集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比如通过合法途径收集到的照片、视听资料、双方来往的信息记录和证人证言等,以此来支持损害赔偿的请求。


分居之后,一方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被告属于夫妻关系,2016年原告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因原、被告双方还有和好可能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然处于分居状态。2017年被告涉嫌交通肇事罪,与受害人调解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万元。


2018年5月,原告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陈述在分居期间,被告向其二哥借款人民币6万元,向其三哥借款人民币5.5万元,向其五弟借款人民币3.2万元,向其母亲借款人民币3.3万元,共借款人民币18万元,用于其涉嫌交通肇事罪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3万元和共同儿子的抚养费人民币8.7万元。


二、案件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见,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侵权而所获得的赔偿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同理,夫妻一方对他人的侵权之债,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判断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看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的生产和家庭生活而进行必要的支出和投入,由此而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形成的债务,是因个人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形成的侵权行为之债,该债务并不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个人财产的界定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可以推断出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二)从基本法律原理推定。


根据法律基本原理,夫妻共同债务应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正当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均可导致债务的产生。例如,赌博这一非法行为可以导致赌债的产生,但该债务因缺乏合法性而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也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只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由此而产生的正当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而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是因非法的侵权行为而形成的消极债务,不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从侵权责任法的构成要件来看。


一方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也无过错,令其分担对方的侵权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相抵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后果;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因为故意或因为过失,总之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而另一方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也不具有过错,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故不应承担对方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鲜有起诉侵权人配偶的案例,正式基本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解。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看,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四)从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变迁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条规定了“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解释确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14年7月12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内容如下:“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中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三项原则: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由配偶举证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到由举债人举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到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再到确认共同债务“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三项原则。


三、根据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认定本案被告所述18万元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从证据规则来看,被告没有完成是否确实有举债的举证责任。


被告为证明其举债,提供了被告签名的借条和申请其所述债权人(其亲兄弟中的二哥、三哥、五弟)出庭作证。显然光凭借条及亲兄弟的证言不能证实被告确实存在举债。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在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一次离婚后,在原、被告仍处于分居期间,被告单方面向亲兄弟书写的借条并且没有相关资金往来凭证的情况下都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确实举债,那么岂不是鼓励离婚当事人伪造债务。


其次、根据婚姻法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告因犯交通肇事罪产生的债务,无论其是否存在,显然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三项原则。


从以上婚姻法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被告因犯交通肇事罪产生的债务,无论其是否存在,显然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无论被告借款是否存在,被告主张8.7万元用于抚养小孩,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显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小孩在原、被告分居之后,虽然确实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因小孩已年满十六周岁,其间原告也直接将抚养费支付给小孩。被告告提供的借条的借款时间是2017年11月,至庭审之日也就2年时间,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这2年时间花费了8.7万元在小孩身上。所以,无论被告借款是否存在,被告主张8.7万元用于抚养小孩,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显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妻子无责!分居后丈夫贷款未还非共同债务

□ 记者 丁国锋 通讯员 唐 颖 高岩岩


2018年,李老太向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自己的退休工资被孙某申请强制执行了,而她并不认识孙某,也没有向孙某借钱。


原来,李老太太的前夫王某于2010年成立了一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7月,王某的公司向孙某借贷13.16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和《借款保证书》。后因公司资金链断裂,王某无力偿还。2015年11月24日,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和李老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有转账记录,有借据,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款发生在王某和李老太的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由于李老太未出庭,未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是王某的个人债务,判决王某、李老太偿还孙某借款13.16万元及利息。


李老太直到该案进入执行阶段,被法院扣划了其工资后才知道自己“被贷款”“被还款”。那么王某向孙某借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老太是否有义务提供证据证实借款是王某的个人债务呢?


经邻居和居委会证实,李老太和前夫王某早年都在一家造纸厂上班,2001年两人分居便不再共同生活,但直到2015年12月二人才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外,检察官从王某与李老太的家庭、夫妻关系、经济状况等多方面查明,涉案借款是王某的个人债务,李老太既没参与,对王某各项借款都不知情,也没有共享利益。


2019年1月5日,徐州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5月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该案。


日前,徐州中院采纳了关于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判决驳回孙某对李老太的诉讼请求,终止了对李老太退休工资的执行。


办案检察官认为,最高法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中不知情、未受益的一方。现实中,由于未参与、未受益的一方,不仅缺少何时、何地、借了多少钱等关键信息,而且要证实诸如“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未发生的事”非常困难,所以才出现李老太这样因为一纸结婚证而“被贷款”的现象。


2018年1月18日,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解释还将夫妻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调整,由债权人举证。按照解释规定,应当由孙某证实涉案债务用于王某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 记者 丁国锋 通讯员 唐 颖 高岩岩


2018年,李老太向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自己的退休工资被孙某申请强制执行了,而她并不认识孙某,也没有向孙某借钱。


原来,李老太太的前夫王某于2010年成立了一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7月,王某的公司向孙某借贷13.16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和《借款保证书》。后因公司资金链断裂,王某无力偿还。2015年11月24日,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和李老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有转账记录,有借据,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款发生在王某和李老太的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由于李老太未出庭,未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是王某的个人债务,判决王某、李老太偿还孙某借款13.16万元及利息。


李老太直到该案进入执行阶段,被法院扣划了其工资后才知道自己“被贷款”“被还款”。那么王某向孙某借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老太是否有义务提供证据证实借款是王某的个人债务呢?


经邻居和居委会证实,李老太和前夫王某早年都在一家造纸厂上班,2001年两人分居便不再共同生活,但直到2015年12月二人才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外,检察官从王某与李老太的家庭、夫妻关系、经济状况等多方面查明,涉案借款是王某的个人债务,李老太既没参与,对王某各项借款都不知情,也没有共享利益。


2019年1月5日,徐州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5月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该案。


日前,徐州中院采纳了关于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判决驳回孙某对李老太的诉讼请求,终止了对李老太退休工资的执行。


办案检察官认为,最高法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中不知情、未受益的一方。现实中,由于未参与、未受益的一方,不仅缺少何时、何地、借了多少钱等关键信息,而且要证实诸如“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未发生的事”非常困难,所以才出现李老太这样因为一纸结婚证而“被贷款”的现象。


2018年1月18日,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解释还将夫妻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调整,由债权人举证。按照解释规定,应当由孙某证实涉案债务用于王某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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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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