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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担保协议书怎么写(银行担保贷款合同样本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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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5 15: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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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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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2最新借条模版来了(附相关问题解答)


民间借贷相较于银行贷款,具有流程简单、手续简便、低门槛、周转快、随需随借、灵活性强等优势,因此很多人选择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但是民间借贷相比银行贷款,存在利息高、风险大等劣势,因此民间借贷需谨慎。生活中,难免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大额消费等情况,此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戚、好友、同事等借款,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类型。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张合格的借条怎么写?


来看最新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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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条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___(身份证号:______)借到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年利率___%(大写:百分之*),于__年_月_日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___上述借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附件: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确认);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确认)。



注:1.借条中的“保证人”一定要注明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2.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货币网”官网www.chinamoney.com.cn查询。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借款人以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出借人立场








问: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借款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问: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问: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张某一年前借给朋友的钱,一年后才就该笔借款订立借条,借条落款日期也是借条订立的当天日期,借款利息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借款利息应从出借人提供借款时计算。












借款人立场








问:在借条中,借款利息如何约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问: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问: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前,若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问: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保证人立场








问:如果借条中未注明保证人类型,也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应如何认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有何区别呢?




答:①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问:如果保证人在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作为债务的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方立场








问:借条中有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如借款人违约未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能约定要求借款人全额承担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诉讼费用并非必然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


转自:山东高法


民事上诉状(模板)

上诉状怎么写?


你知道怎么写一份上诉状才能让二审法官快速地找到争议焦点?


本文通过一起房屋合同纠纷的上诉状教你不请律师也能自己写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地址: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电话:XXXXXX。


被上诉人1:XXXXXX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董事长,电话:XXXXXXX 。


被上诉人2: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联系电话:XXXXX。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XXXX县人民法院(2022)豫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


没有查清收取按揭费用的公司是否是被上诉人1指定的,该事实是关键事实,因为如果是被上诉人1指定的,该事实也可以证明按揭事宜都是被上诉人1在操办。


事实上,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银行是由被上诉人1指定,上诉人也是受被上诉人1指示向第三方服务公司缴纳的按揭费用,甚至部分房款都是被上诉人1指示上诉人转账给被上诉人2,在作为普通人的上诉人理解上,所谓的第三方服务公司、被上诉人2和上诉人1都是一体的,都是被上诉人1利益共同体,都是被上诉人1收费的手段。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认定上诉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也未证明被上诉人1XX公司曾向原告做出过可以办理按揭贷款的承诺”系认定事实错误。


1、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聊天记录内容中,被上诉人1销售顾问XXX“你说征信都正常,没有房贷”的话语可以证明被上诉人1销售顾问在合同磋商阶段向上诉人了解了上诉人能否办理贷款的情况,被上诉人1的回答是“征信都正常,没有房贷”,上诉人回答之后,被上诉人1销售顾问的结论一定是“征信正常没有房贷就可以贷款”,否则就不会有合同的签订,


如果销售顾问在合同磋商阶段核实了上诉人是否有其他商业贷款,上诉人当时撒谎说没有其他商业贷款,那么其在后期的聊天记录中应该问的是“你说征信正常,没有房贷和其他商业贷款”,没有这样问说明销售顾问在合同磋商阶段就没有核实上诉人是否有其他商业贷款。


上述证据与上诉人提供另案生效法律文书(2021)豫XX民终XXXX号案件中与本案同样楼盘的另外购房者在起诉时事实理由部分的陈述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在合同磋商阶段,销售顾问在了解上诉人的情况后告知上诉人可以办理按揭贷款,按揭贷款的办理是被上诉人1在主导和办理,上诉人只是配合。


2、根据房地产销售的真实情况,合同磋商阶段被上诉人1为了促成交易对贷款事宜大包大揽是现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真实的交易习惯,为了促成交易承诺可以办贷款,让购房者先交钱,才符合正常的销售心理和销售现状。


卖房时销售顾问不可能告诉购房者“你自己去问问能不能贷款?如果能再来买房”,较大概率是承诺自己非常了解贷款政策,给购房者进行说明并了解购房者的真实情况后,告诉购房者“你可以贷款”,才能促成交易的达成,购房者基于对销售顾问的信任才签订的合同。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没有认定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内容见下图)关于按揭贷款付款的补充约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系适用法律错误,该条款明显与双方真实交易情况不符,且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系无效格式条款,不能因该条款认定上诉人有过错。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具体到本案中,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为关于按揭贷款付款的补充约定存在如下情形:


1、与合同实际履行不符,根据上诉人证据可以证明系被上诉人1在了解上诉人情况后明确告知其可以办理贷款,而不是上诉人主动了解贷款政策,贷款的办理是被上诉人1在主导;


2、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限制了上诉人无法贷款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上诉人没有能力全款买房,能否贷款是决定是否买房的决定因素,如果上诉人知道不能贷款就不可能决定买房,该条款内容明显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且限制了上诉人无法贷款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3、该合同文本系被上诉人1提供,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1没有就该条款向上诉人进行充分说明和明确告知,庭审时被上诉人1也认可在合同签订时没有就该条款向上诉人进行充分说明和明确告知,因为被上诉人1觉得该条款没有加重上诉人的责任并限制了上诉人无法贷款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4、上诉人提供的参考案例(2021)豫XX民终XXXX号,同样的楼盘,同样是因为买房人有其他负债无法贷款,同样的“格式条款”,同样是被上诉人1承诺操办贷款,二审法院没有依据该“格式条款”认定购房者有过错。


(二)认定上诉人“不享有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系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具体到本案中,目前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上诉人也没有能力全款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不批准贷款的原因为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就存在的贷款,不是上诉人的过错,且本案中被上诉人1具有明显的过错,即使被上诉人1没有过错,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也有权解除合同。


四、被上诉人1一审答辩意见第三条提到的国家鼓励交易、维持市场稳定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一)上诉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是房价下跌,上诉人首次向被上诉人1表达解除合同的意向是在房价下跌之前。


双方签订合同是在2019年底,配合被上诉人1XX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是在2020年,批贷不成功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1解决问题或解除合同,被上诉人一直推诿搪塞,上诉人无奈诉诸法院请求解除合同,2020年房子也并未降价。


(二)上诉人解除合同是因银行不批贷款造成的造成无法贷款,进而无法买房,不批准贷款的原因为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就存在的贷款,不是上诉人的过错,上诉人积极缴纳按揭费用,说明上诉人一直认为自己是可以办理贷款,一直在积极配合办理贷款,上诉人不存在恶意解除,不会给进行正常买卖的业主造成任何示范效应。


(三)楼市的疲软自有其原因但无论如何都不应以牺牲善意的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来为大环境买单,这不仅仅超越了道德绑架的范畴更是亵渎法律,有失公允。


综上,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XXXX县人民法院(2022)豫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收藏!2022最新借条模版来了(附相关问题解答)

民间借贷相较于银行贷款,具有流程简单、手续简便、低门槛、周转快、随需随借、灵活性强等优势,因此很多人选择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但是民间借贷相比银行贷款,存在利息高、风险大等劣势,因此民间借贷需谨慎。生活中,难免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大额消费等情况,此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戚、好友、同事等借款,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类型。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张合格的借条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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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条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___(身份证号:______)借到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年利率___%(大写:百分之*),于__年_月_日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___上述借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附件: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确认);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确认)。



注:1.借条中的“保证人”一定要注明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2.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货币网”官网www.chinamoney.com.cn查询。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借款人以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出借人立场








问: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借款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问: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问: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张某一年前借给朋友的钱,一年后才就该笔借款订立借条,借条落款日期也是借条订立的当天日期,借款利息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借款利息应从出借人提供借款时计算。












借款人立场








问:在借条中,借款利息如何约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问: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问: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前,若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问: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保证人立场








问:如果借条中未注明保证人类型,也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应如何认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有何区别呢?




答:①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问:如果保证人在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作为债务的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方立场








问:借条中有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如借款人违约未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能约定要求借款人全额承担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诉讼费用并非必然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




民间借贷相较于银行贷款,具有流程简单、手续简便、低门槛、周转快、随需随借、灵活性强等优势,因此很多人选择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但是民间借贷相比银行贷款,存在利息高、风险大等劣势,因此民间借贷需谨慎。生活中,难免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大额消费等情况,此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戚、好友、同事等借款,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类型。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张合格的借条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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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条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___(身份证号:______)借到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年利率___%(大写:百分之*),于__年_月_日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___上述借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附件: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确认);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确认)。



注:1.借条中的“保证人”一定要注明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2.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货币网”官网www.chinamoney.com.cn查询。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借款人以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出借人立场








问: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借款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问: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问: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张某一年前借给朋友的钱,一年后才就该笔借款订立借条,借条落款日期也是借条订立的当天日期,借款利息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借款利息应从出借人提供借款时计算。












借款人立场








问:在借条中,借款利息如何约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问: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问: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前,若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问: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保证人立场








问:如果借条中未注明保证人类型,也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应如何认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有何区别呢?




答:①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问:如果保证人在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作为债务的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方立场








问:借条中有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如借款人违约未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能约定要求借款人全额承担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诉讼费用并非必然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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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4月2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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