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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08:59
济南公安8月14日发布通报:近日,针对“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公安机关在济南、杭州两地同步全面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讯问询问、调阅视频监控、固定提取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等工作。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两嫌疑人为何涉嫌强制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沈亮表示,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都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它们应该加以区分,这两项罪名在违背当事人意愿上毫无疑问是一致的,从手段来说也有相似之处。而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主要区别在于嫌疑人主观上与客观手段上。在本案中,在目前的证据材料中,尚无法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而更多的是对被害人身体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认定的角度来看,什么样的证据能被认定为强奸罪?
沈教授表示,强奸罪,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性关系是特殊的客观表现,这种表现一般来说是可以通过一些证据来表现的,重要证物包括嫌疑人的排泄物等。另外,它会采用暴力,可能对被害人的人身进行某种侵害。其他手段内容比较丰富,当时被害人是否自愿等。这些证据的判断是非常重要的。另外,此类案件对于整个时间的过程中,时间的变化、当事人的参与程度及当事人的整个状况、他们所处的环境等等都是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非常重要的证据要求。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作为我国刑法重要罪名之一,那么强奸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网友咨询:
我哥跟他女朋友过夜,第二天就被扣上强奸罪的帽子,那女的把我哥给告了,他俩这一段时间一直有矛盾,但是还是男女朋友关系呀,法律上对强奸罪有哪些法律规定?
张雷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张雷律师补充:
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要正确认定强奸,主要把握它的本质特征,因为本质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量刑轻重的关键。 2、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即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内在本质特征,犯罪手段的强制性是这一本质特征的外在表现。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因为违背妇女意志属于主观上的思想问题,要查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不能从主观上去判断,只有从客观行为来考察。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手段上没有任何的强制性,就很难说该行为是违背妇女意愿。因此,我们在概括强奸罪本质特征时,不能离开行为人的主、客观特征而孤立存在。 3、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不愿与行为人发生性交的真实意思表示。它违背的是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意志”。如果妇女同意与行为人性交的,行为人的行为则不构成强奸罪。因为这是妇女自愿的行为,并没有违背自己的意愿,属于道德问题,但女性是幼女的除外。而“违背妇女意志”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对妇女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强奸罪
实行行为是暴力、胁迫,而非之后的奸淫行为。据此,女性可以成为暴力、胁迫行为的实行犯,但不能成为奸淫行为的实行犯。但男性则既可以成为暴力、胁迫行为的实行犯,也可以成为奸淫行为的实行犯。
关于奸淫幼女的行为: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②只要和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此系推定。③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此系半推定。④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而且应当从重处罚。注意:嫖宿幼女罪已被强奸罪取代。⑤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应加重处罚。可见,这里对“当众”作了扩大解释。
关于轮奸:①它是指二男以上在同一段时间内,共同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或同时强奸(或奸淫)的行为。②轮奸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行为(共同正犯),应加重处罚。其中的连续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间隔,换言之,短暂的时间与场所的间隔,不影响轮奸的成立。③轮奸的成立不要求奸淫的行为主体均达到法定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
关于强奸罪的罪数形态:①如果行为人先故意杀害被害妇女,然后另起犯意再实施奸尸或者其他侮辱行为的,应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且实行数罪并罚。②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而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死亡后实施奸尸或者对尸体实施其他侮辱行为,那么,前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后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且实行数罪并罚。③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而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昏迷期间奸淫该妇女,无论妇女事后是否死亡,都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
强奸罪
实行行为是暴力、胁迫,而非之后的奸淫行为。据此,女性可以成为暴力、胁迫行为的实行犯,但不能成为奸淫行为的实行犯。但男性则既可以成为暴力、胁迫行为的实行犯,也可以成为奸淫行为的实行犯。
关于奸淫幼女的行为: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②只要和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此系推定。③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此系半推定。④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而且应当从重处罚。注意:嫖宿幼女罪已被强奸罪取代。⑤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应加重处罚。可见,这里对“当众”作了扩大解释。
关于轮奸:①它是指二男以上在同一段时间内,共同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或同时强奸(或奸淫)的行为。②轮奸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行为(共同正犯),应加重处罚。其中的连续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间隔,换言之,短暂的时间与场所的间隔,不影响轮奸的成立。③轮奸的成立不要求奸淫的行为主体均达到法定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
关于强奸罪的罪数形态:①如果行为人先故意杀害被害妇女,然后另起犯意再实施奸尸或者其他侮辱行为的,应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且实行数罪并罚。②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而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死亡后实施奸尸或者对尸体实施其他侮辱行为,那么,前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后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且实行数罪并罚。③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而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昏迷期间奸淫该妇女,无论妇女事后是否死亡,都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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