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涉及人身伤害的,受伤的人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应当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那么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去
哪做?需要哪些资料?流程怎么走?
第一步:什么时候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但一般都是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评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江苏省司法厅颁发《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比较细致,----“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
每个地区也许有差别,但大同小异,参考一地即可。
第二步:去哪里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所以,伤残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如果当事人没有鉴定所的相关信息,可以向交警部门或律师所进行咨询,当事人自行选择相关鉴定机构。如财产损失较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则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应当由交警部门委托。(现实中一般是由交警部门或律所、法院委托)
第三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
2、鉴定聘请书(公安机关或法院委托)伤情鉴定申请书;
3、住院治疗过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X片、CT及诊断报告。
4、伤者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步:程序如何走?
1、被鉴定人(伤者)携带上述资料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护理费用等相关项目的鉴定。(鉴定按项目来收费)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前约定,评时时机可行时,第1、2可以同时进行)
3. 关于鉴定收费,各省价格都不一样,省内的机构基本一致,收费标准也体现地区差异,(鉴定费用一般是由当事人先行垫付,索赔时可要求对方支付该鉴定费用。)
4、等待鉴定结果。(视情况而定,复杂的一般会进行三次鉴定,由多个专家组进行研究鉴定)
第五步:多长时间拿到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现实中快的话几日内就可以拿到,超过限定日期的非常少)
第五十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一、审查鉴定检材的法
鉴定检材的合法性审查包括
(1)审查检材是否属于独立的合法证据
审查鉴定检材本身是否具备证据资格,是否可以归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例如,用于鉴定的物证必须属于合法的物证,用于鉴定的言词证据必须系侦(调)查机关合法取得,而不是非法证据。审查检材的合法性可直接适用本书其他章节的单类证据审查方法进行,不再赘述。
经审查后,如属于不合法的检材且会影响鉴定结论的,该份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证据。
(2)审查检材是否在流转过程中被污染或损坏
必须仔细审查保管主体、保管方法、保管条件、保管时间、送检时间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例如某些检材必须在低温下保管,如果送检机关采用常温保管则可能导致检材发生变化,污染检材。
(3)审查比对样本是否合法、真实
部分鉴定事项需要提供样本进行比对鉴定,因此不仅要审查拟鉴定检材的合法性,还需要审查比对样本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例如,在笔迹鉴定中,需要提供被鉴定人同时期的笔迹进行比对鉴定。
综上所述,结合其他单类证据的审查要点进行综合审查,如经审查发现检材在提取、固定、保管、送检的过程中被污染、破坏,那么据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证据。如果检材被污染、破坏之前符合证据要求,那么被污染、破坏之前的检材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特别注意审查下列案件检材的合法性:第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第二,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第三,侵犯知识产权类案;第四,毒品类案件;第五,网络犯罪案,涉及电子证据鉴定的案件。
案例5-21 江某盗窃案【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鄂0222刑初170号。】
争议焦点:依据
裁判要点:罗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K4211230000002017040022)勘验的是罗某县白莲河乡政府办公大楼被盗案中的现场,勘察人员为雷某和王某,而提取鞋印的是雷某和方某某,方某某未出现在勘察笔录中,未作为现场勘察人员,且方某并未在勘察笔录中签名,对此勘验笔录所提取的鞋印不予采纳。而(阳)公(司)鉴(痕)字[2017]009号鉴定意见系对此现场提取的鞋印进行比对,由于该检材的
案例5-22 黄某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2071刑初2634号。】
争议焦点:取样过程不合法的检材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从称量视频、称量取样笔录中可见,公安人员在对从上述房内大厅茶几抽屉内搜出的9包可疑毒品“K粉”,在卧室床头柜内搜出的26小包可疑毒品“K粉”进行称量时,未将该两处位置缴获的毒品逐包分别称重,而是混合后称重。该操作过程严重违反了关于毒品称量取样相关规定要求的“对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分别称量,并统一制作称量笔录”“不得混合后称量”“称量时,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不得混合”的规定,且取样过程也与规定不符。可见,公安人员在对该两处位置缴获的物品进行称量取样的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且结果不可逆转、无法挽回。因从该两处位置缴获的物品称量数据不客观,取样不准确,致使与之相对应的理化检验报告未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该两处位置缴获物品的毒性特征,故本院对该部分的物品称量结果不予认定,并对理化检验报告对应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案例5-23 孙某国故意杀人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鄂11刑初11号。】
争议焦点:依据非法搜查所获的检材所作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公诉机关虽当庭举示关于从被告人卧室床底下搜出的拖鞋上检出被害人血迹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但鉴于侦查人员破门进入孙某国家中实施的搜查,无搜查证,亦不属于为执行逮捕、拘留特殊情况而进行的搜查,过程中亦未单独制作搜查笔录,搜查程序不合法,且被告人当庭对其拖鞋上有被害人血迹的事实不予认可。本院依法对关于从被告人卧室床底下搜出的拖鞋上检出被害人血迹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二、审查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是否一致
比对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录音录像以及证据保管、移送书证等资料与送检材料清单是否一致,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是否一致。如果无法保证检材的同一性和
案例5-24 王某1、王某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滁州市凤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皖1126刑初26号。】
争议焦点:送检样本与鉴定样本不一致时,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侦查机关2018年6月28日从疑似爆炸物(炒制)中提取2364.6克、从疑似爆炸物(拌制)中提取6008.3克送国家安全生产淮北民用爆破器材检测检验中心/煤炭工业淮北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显示样品数量炒制疑似爆炸物是2409克,拌制疑似爆炸物是6070克,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样品包装袋每个重19.8克,扣除包装袋的重量后,送检样品净重仍然比提取的数量多,不排除检材被污染的可能性,故本院对该两份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三、审查鉴定检材的取样数量是否达到相关要求或检材是否完整
审查鉴定检材是否充足、达到相关数量要求,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不同的鉴定项目,对检材数量的要求不同,应按照相关鉴定操作规范进行审查。以固体废物鉴定和毒品鉴定为例,相关法律规定对取样数量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无具体规定的,则需结合生活常识审查取样、抽样是否合理。
案例5-25 周某某挪用资金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0108刑初509号。】
争议焦点:检材不完整时,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国大公司自2004年12月开始借用周某某0608账户,一直使用到2014年8月,使用时间长达10年,该账户还用于包括公司日常支出、报销、发工资等事项。国大公司未能提供0608账户的完整的原始账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会计记账凭证。股东的认可以及各银行账户的资金进出原始清单复印件及国大公司的资金日报表等材料,只能反映0608账户的现金进出流动情况,不能科学、严谨地反映该账户资金真实的使用情况。公诉机关出示的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的鉴定材料不完整,得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四、审查无原物、无实物的鉴定
法律虽然规定应尽量提交原物、原件作为检材,但并未完全禁止无原物和无实物的鉴定,法院可以适当采信无实物鉴定意见。
部分案件中,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鉴定原物、原件灭失,需要进行无实物鉴定。审查无实物鉴定意见可从受理和鉴定两个环节入手。
第一,严格审查鉴定受理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机构是否对适检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尽管无实物,但鉴定对象明确具体,与灭失的检材具有同一性,即可以进行无实物鉴定。①审查原物是否为特定物,如为特定物,则不宜进行无实物鉴定;如为非特定物,则可以进行无实物鉴定。②审查原物是否有相应的购买凭证、现场勘验图片等证据从而证实检材的具体信息,是否可以确定检材的型号、初始价值、新旧情况、数量等,该情况与相关言词证据是否可以相互印证。如通过其他证据可以确定原物的具体情况,则可进行无实物鉴定,否则不宜进行无实物鉴定。③审查是否需做真伪鉴定。如进行真伪鉴定,一般不可做无实物鉴定。④审查检材是否为易变物。如为易变物,一般不宜做无实物鉴定。
第二,审查无实物鉴定是否对鉴定过程和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无实物会影响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的,则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案例5-26 向某某职务侵占案【汉中市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勉刑初字第00076号。】
争议焦点:无法确定鉴定标的物的具体信息时,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被告人向某某被雇用为司机在陕钢集团汉钢公司厂区内从事矿粉等转运工作,其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陕钢集团汉钢公司铁精粉90吨。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批铁精粉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价值共计97560元。勉县价格鉴定中心在对鉴定的标的物及其品位不确定的情况下仅依据委托单位提交的鉴定财物明细表、铁矿采购合同对涉案物品进行了价格鉴定,亦未参照其他相关标准,其所作鉴定难以确定涉案物品当时的准确价值,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勉县价格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5-27 代某某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青28刑终3号。】
争议焦点:数量不明的无实物鉴定,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林刑补鉴字(2015)001号补充鉴定意见,系公安机关在本案物证(动物肉)已经被销毁的情况下(全部涉案动物肉于2015年3月5日销毁)委托鉴定机构根据7张照片所作鉴定。以上7张照片在公诉机关出示的刑事照片中不存在,公安机关在扣押涉案物品直至销毁的整个过程中也没有对动物肉的头数或只数进行过清点,在涉案动物肉销毁后根据不能说明
五、审查检材是否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
受到污染或破坏的检材不得用于重新鉴定,可以使用备份检材进行鉴定或审查是否可做无实物鉴定。
案例5-28 严某危险驾驶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甘0902刑初404号。】
争议焦点:重新鉴定的检材
裁判要点:《张掖市司法局关于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有关资质问题的复函》,证实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具有法医毒物鉴定资格,未通过资质认定不影响其出具有效鉴定意见。2018年9月18日经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雄关高速公路大队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于2018年9月20日对被告人严某血样样本中乙醇含量按照GA/T1073-2013《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19.05mg/100ml的鉴定意见,虽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但本案中采集提取样本量为2.5ml的2份血液样本(编号为F39777288和F39777338)已被前两次鉴定机构使用,此次鉴定的血液虽侦查机关出具说明系分装,但既未对分装数量予以标记亦未对分装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无法证实送检血样与本案的关联性,且该份鉴定意见未向被告人送达,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本网讯(通讯员 王积贤)今年以来,武威市司法局围绕甘肃省司法厅在全省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开展以“整顿、规范、提升”为主题的规范化建设活动,不断加强司法鉴定执业规范和执业监管,有效推进了武威市司法鉴定工作。
组织考察学习,促进工作沟通、交流。4月份组织武威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部分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人员赴张掖、酒泉对两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进行了考察学习。重点考察学习了两市司法局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运行情况和司法鉴定业务发展情况。走访了酒泉市司法局、张掖市司法局、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甘肃张证司法鉴定所六个地方。通过考察学习,了解了两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特色,找到了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成因,提出了推动武威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编印《武威市司法鉴定工作资料汇编》。为方便司法鉴定更好地开展工作,我们整理了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近年来司法鉴定领域的一些规章制度,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文件共24项,编印了《武威市司法鉴定工作资料汇编》,分送各鉴定所和鉴定管理人员,为司法鉴定机构在制度框架下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了帮助。
制定管理制度,有效强化监督管理。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推进司法鉴定工作。探索起草制定了《武威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从司法鉴定机构内部队伍建设、业务管理、内部事务管理、监督管理等7个大类,30个小项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效提升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完善和人民法院的衔接机制,营造良好执业环境。为进一步规范武威市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工作和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工作,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从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加强司法鉴定鉴定管理,加强和人民法院之间信息沟通几个方面对武威市司法鉴定规范管理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健全便民利民措施。为认真落实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武威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司法鉴定援助的对象、司法鉴定援助的申请、审批和指定,司法鉴定援助的补贴,司法鉴定援助工作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
组织参加能力验证和岗前培训,提升鉴定能力。为加强司法鉴定能力建设,我们把组织“三大类”机构参加司法部的能力验证活动和鉴定人岗前培训作为监管司法鉴定质量的重要手段。年初,我们把6家开展“三大类”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这几年参加能力验证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摸底调查。从2013年开始,武威市通过能力验证的项目10项,未通过能力验证的项目5项。今年我们要求各司法鉴定所将通过能力验证已经过3年有效期的项目和没有通过能力验证的项目共9项全部报名申请参加能力验证。同时还组织5名新申请执业的鉴定人参加了省司法厅组织的执业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班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班。
(武威市司法局供稿)
本网讯(通讯员 王积贤)今年以来,武威市司法局围绕甘肃省司法厅在全省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开展以“整顿、规范、提升”为主题的规范化建设活动,不断加强司法鉴定执业规范和执业监管,有效推进了武威市司法鉴定工作。
组织考察学习,促进工作沟通、交流。4月份组织武威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部分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人员赴张掖、酒泉对两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进行了考察学习。重点考察学习了两市司法局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运行情况和司法鉴定业务发展情况。走访了酒泉市司法局、张掖市司法局、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甘肃张证司法鉴定所六个地方。通过考察学习,了解了两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特色,找到了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成因,提出了推动武威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编印《武威市司法鉴定工作资料汇编》。为方便司法鉴定更好地开展工作,我们整理了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近年来司法鉴定领域的一些规章制度,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文件共24项,编印了《武威市司法鉴定工作资料汇编》,分送各鉴定所和鉴定管理人员,为司法鉴定机构在制度框架下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了帮助。
制定管理制度,有效强化监督管理。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推进司法鉴定工作。探索起草制定了《武威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从司法鉴定机构内部队伍建设、业务管理、内部事务管理、监督管理等7个大类,30个小项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效提升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完善和人民法院的衔接机制,营造良好执业环境。为进一步规范武威市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工作和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工作,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从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加强司法鉴定鉴定管理,加强和人民法院之间信息沟通几个方面对武威市司法鉴定规范管理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健全便民利民措施。为认真落实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武威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司法鉴定援助的对象、司法鉴定援助的申请、审批和指定,司法鉴定援助的补贴,司法鉴定援助工作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
组织参加能力验证和岗前培训,提升鉴定能力。为加强司法鉴定能力建设,我们把组织“三大类”机构参加司法部的能力验证活动和鉴定人岗前培训作为监管司法鉴定质量的重要手段。年初,我们把6家开展“三大类”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这几年参加能力验证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摸底调查。从2013年开始,武威市通过能力验证的项目10项,未通过能力验证的项目5项。今年我们要求各司法鉴定所将通过能力验证已经过3年有效期的项目和没有通过能力验证的项目共9项全部报名申请参加能力验证。同时还组织5名新申请执业的鉴定人参加了省司法厅组织的执业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班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班。
(武威市司法局供稿)
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银行保险业务应注意事项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 特点、原因及对策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酒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网上办理)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735.html